Crypto security token

昨天,CFTC 主席 Rostin Behnam 表示,他認爲大多數加密貨幣不應被視爲證券型代幣。

他還表示,比特幣和以太坊應該被視爲商品,因爲有法院裁決宣佈這一點,但這還不適用於大多數山寨幣。

CFTC 和 SEC:加密貨幣之戰被視爲安全代幣

CFTC 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是監管商品和 DeFi 期貨市場的美國政府機構。

正是他們於 2017 年批准在股票市場推出首個比特幣期貨,後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批准的 ETF 就是基於該期貨發行的。

另一方面,SEC 是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處理證券和交易事務的政府機構。 

這兩家機構之間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着對加密貨幣市場控制權的爭奪,這種爭端尚未完全解決。

然而,考慮到比特幣和以太坊作爲商品,CFTC 應該負責處理。

然而,SEC 卻不這麼認爲,在批准了比特幣期貨 ETF 後,它又拒絕了 BTC 現貨 ETF。直到法院明確介入,宣佈該拒絕不合法後,SEC 才改變主意,並最終在 1 月份批准了比特幣現貨 ETF。

然而,至於以太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 5 月份批准了它們,可能正是因爲現在有一項法院裁決宣佈以太坊是一種商品。

安全

但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加密貨幣的商品性質或安全性的推理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針對每一種加密貨幣單獨制定。

這意味着不能說所有類似於比特幣和以太坊的加密貨幣都應該被視爲商品,僅僅因爲這兩種加密貨幣是商品。每種情況都需要單獨分析。

比如,關於XRP(Ripple的加密貨幣),法院裁定其在二級市場(交易所)的交易不能被視爲投資合同,所以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它應該被視爲一種商品。

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仍在對 Ripple 提起訴訟,指控其最初在一級市場發行 XRP 作爲證券型代幣。

在金融領域,證券是發行人發行的一種證券,發行人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才能依法發行證券。

關鍵在於,它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合同,發行人承諾向訂閱者提供收益,但僅與發行人自己開展的活動有關,而與購買者無關。

因此,如果有人向投資者出售投資合同,而投資者購買合同的唯一目的是通過賣方的工作獲利,那麼他們就是在發行證券,並且必須在主管部門註冊。如果他們沒有註冊,則該證券被視爲未註冊,因此其銷售被視爲非法。

安全令牌:哪種加密貨幣屬於此類別?

這種推理不僅適用於傳統金融產品,也適用於任何類型的金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

因此,如果有人創建了一種加密貨幣或代幣,並將其出售以換取購買者獲利的承諾,那麼該加密貨幣應該被視爲證券型代幣。

證券型代幣在各方面都屬於證券,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才能在美國金融市場上合法銷售。

除極少數例外,幾乎沒有加密貨幣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

相反,那些不是證券的加密貨幣除外,因爲它們不承諾任何利潤。

例如,BTC 從未被那些創造或開採它們的人作爲投資合約出售,而只是作爲市場價值波動的資產出售。換句話說,購買它們的人不會得到利潤的承諾。

同樣的事情也適用於 ETH,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承諾收益的質押。然而,從理論上講,質押的存在要歸功於那些擁有代幣並將其存放在自己節點上的人所進行的活動。討論只針對許多加密貨幣交易所所做的所謂的質押即服務而改變,這可能屬於投資合同。

Rostin Behnam 的話

一方面,SEC 長期以來一直徒勞地試圖證明以太坊應被視爲未註冊證券,而另一方面,CFTC 一直堅持認爲比特幣和以太坊都應被視爲商品。

從這個角度來看,貝赫納姆總統昨天的言論並不令人意外,他只是重申,現在甚至有法院的裁決證實了這一點。

相反,CTFC 從未真正對山寨幣發表過看法。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繼續將幾乎所有山寨幣視爲證券,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則認爲大多數加密貨幣不應被視爲證券。

昨天,在參議院撥款委員會的聽證會上,Behnam明確表示,他認爲70%-80%的加密貨幣都是非證券性的。

查看我今天在參議院撥款委員會的證詞。https://t.co/KfLMZtk0Pc pic.twitter.com/u4jiQ8mcHI

— Rostin Behnam (@CFTCbehnam) 2024 年 6 月 13 日

而且,他明確地表達了這一點,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Gary Gensler 經常對此做出不明確的表述。

這一方面加劇了SEC和CFTC之間的對抗,以及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的爭奪,另一方面表明有20%或30%的代幣幾乎肯定被視爲未註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