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稅務策略:注意事項與最佳做法
關鍵要點
像加密貨幣這樣的創新產業,為政策制訂者以及稅務行政人員帶來了全新挑戰,相關單位必須因應新資產、調整舊有框架 ‑ 或是創造完全嶄新的框架。
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的量身訂做的稅務政策,且依循明確的專業指導方針,既可嘉惠加密貨幣產業,也有益於國家經濟。
依加密貨幣交易總和徵收稅額、向中介方預扣稅額,或是不遵循國際實證的最佳做法,一般認為這些向數位資產相關活動徵稅的方式未盡理想。
穩健的稅務政策是所有經濟體的墊腳石。綜觀世界各地的稅制歷史可發現,稅務政策若要成功,就必須在效率和公平之間取得適宜平衡 ‑ 根據各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背景不同,這條複雜的公式必須因地制宜。
創新的商業模式和產業通常會為政策制訂者和稅務行政人員帶來新挑戰,迫使政府單位制訂並應用適宜的規定與指導方針。全新框架必須提供用戶和服務供應商明確的定義,以利人員守法操作,同時透過創新刺激經濟成長。以數位資產為例,它提供多不勝數的全新應用案例,不需要與傳統金融中介方互動,即可持有並轉移價值,功能殊為獨特。誠然,這表示我們需要全新的稅務模式。
本篇部落格文章列出為加密貨幣資產領域制訂優良稅務政策的一般通用原則,並特別提要全球各地的最佳做法,以及制訂加密貨幣稅務規則應加以注意的錯誤。
優良做法:優良稅務政策與管理的點子
制訂量身訂製的框架
優良做法:訂立加密貨幣專用條款,以完整適用領域之中所有新型活動與交易類型。
理由:既有的稅務法規往往已訂立數十年,試圖將這些框架適用於數位資產往往成效不彰。
強調明確性
優良做法:提供詳盡且明確的專業規則或指導方針。如果加密貨幣專法尚未訂立,可以先發布官方常見問題或指導方針。
理由:大多數人都已經覺得稅務處理十分麻煩了,若再加上加密貨幣交易的問題,只會變得更複雜。詳盡的規則和指導方針絕對會對此有所助益。
符合比例原則
優良做法:針對加密貨幣徵稅並適用報稅義務應該與相似產業 (例如金融業和科技業) 的待遇一致相符,或至少稅負相當,不應增加稅率負擔。
理由:為了避免抑制數位資產創新,不應制訂成本沉重的加密貨幣相關稅制法規,稅負也不應多於其他相似活動類型。
稅務平等與效率
優良做法:針對已實現資本利得徵收特許權稅,而非交易稅,後者往往會導致數位金融業無利可圖。
理由:數位資產和加密貨幣相關產業經常採用與金融業相似的營運方式,而金融業的投資和高度交易資產大都可豁免加值稅 (VAT) 或商品和服務稅 (GST)。如果針對這些項目徵稅,稅務成本便會讓投資交易變得無利可圖。
推動鼓勵性政策
優良做法:針對加密貨幣活動提供優於標準的稅務待遇,例如給予數位資產獲取的資本利得較低稅率或免稅。
理由:為了吸引人才、創新、經濟成長與高附加價值的納稅單位。近數十年來,可見到各地政府都祭出稅務獎勵,鼓勵科技投資和專業人才流入。相同的政策也應適用於加密貨幣領域,它將成為科技革新的下一個主力。
做法:世界各地已可見到各式各樣的相關政策措施。以下舉幾個例子:
i) 投資者或業餘 (非專業) 交易者買賣加密貨幣資產的資本利得免稅。這項一般政策可適用於許多地區,例如:新加坡、比利時、馬來西亞、香港和瑞士。
ii) 長期持有的資本利得免稅。近來德國和葡萄牙皆針對持有逾 12 個月以上的加密貨幣資產採行這項優惠待遇。
iii) 若金額低於法不干涉瑣事門檻,資本利得可免稅。已有地區採行這項政策,例如:英國和巴西。
iv) 僅在兌換法幣時針對資本利得徵稅 (直接或間接),例如:加密貨幣間交易不徵稅。法國、葡萄牙和奧地利等國皆已採行此法。
規避事項:扼殺加密貨幣創新的稅務政策
針對交易總額徵稅
不應該針對加密貨幣交易總額徵稅 ‑ 包括各種交易相關的手續費 ‑ 相反地,應該針對已實現的資本利得徵稅。
理由:這種做法會對交易活動增添沉重 (有時難以負擔) 的稅務成本。首先,這類徵稅甚至會傷及業餘投資者,即使交易虧損,他們還是遭到徵稅 ‑ 就算之後將溢繳金額退稅也一樣。第二,此類徵稅會對市場上的掛單方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為了薄利多銷的交易利潤,他們通常會在一天裡面進行成千上百的自動化交易。徵稅期間結束之時,市場的掛單方很有可能承受比收益更高的稅務負擔。與此同時,掛單方卻也是為加密貨幣經濟體提供重要流動性的市場要角。如果他們離開市場,市場便會受到打擊。主要的連鎖反應包括在地流動性與交易量耗竭、波動性增加,最終導致在地加密貨幣市場遭到扼殺。加密貨幣經濟體萎縮會造成參與者離開市場,也會反過來導致總稅收減少。
負面影響積少成多,在那些採行此類交易稅的司法管轄區之中已清楚可見。最明顯的兩個例子是:
印尼:根據 Coinmarketcap 資料,2022 年 5 月當地政府針對交易總額徵收交易量稅 (0.11% VAT 和 0.1% 所得稅,由當地交易所預先扣留) 之後,在地加密貨幣交易所的交易量減少了大約 60%。
印度:2022 年 7 月針對交易總額徵收交易稅 (1% TDS,從源頭扣除稅款) 後,在地加密貨幣交易所每週交易量從最高點約 8 億美元跌至 200 萬美元 (根據 Coinmarketcap 資料)。
替代做法:僅針對已實現資本利得徵收特許權稅。
仰賴預扣稅額義務來執法
不應該針對交易所平台等中介方預扣稅額。雖然乍看之下,這好像是適合加密貨幣領域的徵稅工具,但卻很容易對產業造成有害影響。
理由:以下是可能導致不良影響的情形:
如果針對交易施行預扣稅額,基本上就是在徵收交易稅,會造成如同上文所提及的影響。
如果針對其他收入金流施行預扣稅額,如挖礦或質押獎勵,便會有不公平或無法實施的風險。不公平的原因在於,這麼做預設了此類活動的法律性質 (像是將非利息的利得視為利息);無法實施的原因則是產業內通常難以辨識中介方,像是 DeFi 產品和服務。
相較其他產業,加密貨幣業若要採行預扣稅額,只會更難以執行。原因之一是實際扣稅大多會在加密貨幣領域之中完成,只有少數例外,但是政府稅收之後必須兌換為法幣。如此便增添了匯兌的額外步驟,不僅大幅提升其複雜性,也可能是潛在的障礙,因為法幣入金管道並非隨時暢通。
替代做法:運用目前已然採行的加密貨幣申報框架,例如 OECD 使用的 CARF。
國內稅務政策與 (優質的) 國際標準脫節
不應該忽略國際的最佳做法。加密貨幣稅務政策制訂尚在新興階段,預計在未來數年將會有重大發展。即使這麼說,目前全球各地也已開始塑造出一些標準,因此不應予以忽視。其中一個重要例子就是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普遍免稅 (VAT/GST)。
理由:悖離此類重要政策很有可能會置國家於產業發展的不利地位。
替代做法:參與進行相關細節討論的國際組織,便可更易於採用世界各地逐漸成形使用的最佳做法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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