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幣安統一帳戶計劃條款》(以下簡稱「條款」) 適用於幣安明確同意為用戶所提供之選項,該選項允許用戶合併特定合約帳戶和全倉帳戶之間的保證金餘額,且係由用戶指定並經幣安同意 (此類帳戶稱為「指定帳戶」,此類服務稱為「統一帳戶計劃」)。 本條款將依以下時間較早者生效:(i) 用戶代表接受條款之日期;以及 (ii) 用戶首次參與統一帳戶計劃之日期 (由幣安決定之)。
本條款應與幣安合約服務協議 (「FSA」)、幣安保證金服務使用條款 (「保證金服務條款」) 和幣安使用條款 (「使用條款」) 一併閱讀,互為補充與參照環節,各條款可能隨時修改 (統稱為「服務協議」)。本文件中使用之大寫術語,如未有明確定義,應具有 服務協議所賦予之含義,具體含義依上下文而定。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若本條款與任何服務協議條款之間存在衝突或不一致,本文件之服務相關事項皆應以本條款為準。除非本條款中另有說明,否則服務協議應保持不變。
本條款規範用戶統一帳戶計劃之規定,並應優先於可能已向用戶發送或任何先前於平台提供之條款版本。 用戶獲得統一帳戶的使用權限並自指定帳戶之間的合併保證金餘額獲利時,即表示用戶確認接受本條款以及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協議。
1. 統一帳戶計畫
1.1 為維持用戶符合 VIP 資格之狀態 (如下定義), 幣安同意依據本條款所述為用戶提供統一帳戶計劃之使用權限。
1.2 用戶承認統一帳戶計劃取決於用戶始終保持符合 VIP 資格之狀態,因此, 倘若用戶於任何時候不再符合 VIP 資格狀態,幣安有權立即撤銷用戶對統一帳戶計劃之使用權限。用戶承認並同意,幣安可以隨時逕行修改符合 VIP 資格狀態之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降低用戶需要保持之最低 VIP 等級,以滿足符合 VIP 資格之狀態) 或幣安 VIP 計畫之條款和條件。任何此類修改將在幣安的網站上公佈,並在公佈之時立即生效,或者按照公佈中指定的其他時間生效。
1.3 用戶和幣安均同意,統一帳戶計劃不適用任何逐倉保證金帳戶 (如保證金服務使用條款中所定義) 或用戶選擇申請 「逐倉保證金模式」之任何合約帳戶。
1.4 藉由授權用戶使用統一帳戶計劃,幣安同意依據統一帳戶權益決定指定帳戶之追加保證金通知,並依據指定帳戶 UniMMR 要求決定強行平倉 (如下文第 2 條 (定義) 中所定義之各項術語),用戶獲准使用統一帳戶計劃之時,本條款規定將優先於服務協議中關於指定帳戶之保證金規定。
2. 定義
依據本條款之目的,應適用以下定義:
「符合 VIP 資格之狀態」 指幣安 VIP 計劃中 VIP 等級 4 或以上之幣安 VIP 狀態,其條款和條件記載於 https://www.binance.com/en/fee/vip。
「FSA」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強行平倉」之意涵請見本條款第 3.3 條 (iii)。
「保證金」既指 FSA 所定義之「保證金」,亦指保證金服務條款中所定義之「保證金」。
「追加保證金通知」之意涵請見本條款第 3.3 條 (ii)。
「保證金提醒」之意涵請見本條款第 3.3 條 (i)。
「保證金服務條款」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指定帳戶」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開倉虧損」指 (i) 零和 (ii) 由幣安計算之美元金額兩者中之較大者,用以代表指定帳戶因執行任何未結訂單而導致持有保證金價值減少,用戶將作為保證金持有的原數位資產類型交換為另一數位資產類型,且相關數位資產交換作為保證金的價值時抵押品比率不同。
「統一帳戶計畫」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只減倉模式」之意涵請見本條款第 3.3 條 (ii)。
「UniMMR 要求」指用戶為了避免觸發違約並遭到強行平倉,所需維持之最低 UniMMR 數值,即為 105%。
「服務協議」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使用條款」之意涵請見本條款之前言。
「UniMMR」之意涵為指定帳戶之統一維持保證金比率,由幣安依以下公式計算:(統一帳戶權益 - 開倉虧損) / 統一維持保證金金額,以百分比表示。
「統一帳戶權益」係指由幣安計算之美元金額,等於以下項目之總和:(1) 用戶指定合約帳戶之總保證金餘額 (依據 FSA 定義),加上 (2) 用戶指定之全倉帳戶保證金餘額 (依據保證金服務條款定義),減去 (3) 該全倉帳戶之全倉保證金總負債 (依據保證金服務條款定義)。 在計算統一帳戶權益時,幣安將對任何保證金的價值進行折減 (該折減稱為「抵押品比率」)。 關於可作為指定帳戶持倉保證金之數位資產抵押品比率相關資訊,用戶可參閱幣安統一帳戶計畫支援之抵押品與抵押品比率。
「統一維持保證金金額」係指由幣安計算之美元金額,等於維持保證金總額之和,或用戶為滿足所有 指定帳戶適用之保證金要求,需隨時提供之保證金。
3. UniMMR 要求和用戶違約後果
3.1 用戶同意在其指定帳戶中持有足額數位資產以作為統一帳戶計畫保證金,且須隨時滿足 105% 之 UniMMR 要求。 所有可接受作為統一帳戶計畫保證金之數位資產及其對應之抵押品比率清單,可參閱抵押品比率 - 期貨合約之槓桿與保證金。 適用於統一帳戶計畫各項數位資產之名目倉位限制相關資訊,可參閱 統一帳戶 - 幣安合約 。幣安保留相關權利,可隨時逕行更改可接受作為統一帳戶計畫保證金之數位資產清單、對應之抵押品比率,以及任何可接受數位資產所適用之倉位限制。
3.2 用戶承認並同意,幣安將依據專有模型來計算用戶指定帳戶相關之統一帳戶權益、統一維持保證金金額、抵押品比率和 UniMMR,且幣安可逕行決定和修改該等專有模型之規格,以反映幣安對相關數位資產公平市場價格之看法。
3.3 在不損害幣安依據服務協議或適用法律享有其他權利之前提下,依據幣安之判斷,如果 UniMMR 達到一定的門檻值,幣安保留以下行動之權利 (這些權利非為互斥,可以單獨或累加行使):
(i) 倘若幣安計算結果 UniMMR 介於 120% 至 200% 之間,幣安得 (但非義務) 向用戶發出一個或多個通知,提醒用戶將符合條件之數位資產轉入其指定帳戶,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全倉保證金總負債,或減少、平倉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之開倉,以避免受到只減倉模式 (依據下文 (ii) 子款所述) 或強行平倉 (依據下文 (iii) 子款所述) 之影響 (就本條款之目的而言,此類通知即「保證金提醒」);
(ii) 倘若幣安計算後之 UniMMR 低於 120% 但大於 105% 之 UniMMR 要求,幣安得 (但非義務) 向用戶發出正式要求,將符合條件之數位資產轉入其指定帳戶,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全倉保證金總負債,或減少、平倉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之開倉 (就本條款之目的而言,此類正式要求即「追加保證金通知」)。 此外,幣安得 (但非義務): (a) 限制用戶之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開倉,或於全倉模式進行任何新的保證金貸款 (致使用戶的全倉保證金總負債增加),或 (b) 限制用戶自其指定帳戶提取任何數位資產 ((a) 和 (b) 中提到之任何此類限制,即「只減倉模式」)。然而,幣安將允許用戶採取行動減少、平倉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之現有開倉,或減少其全倉保證金總負債。幣安可能會維持用戶之只減倉模式,直到幣安判斷 UniMMR 超過 120%;以及/或
(iii) 倘若幣安判斷 UniMMR 等於或低於 105% 之 UniMMR 要求 ,該情況將構成條款違約,並依據 FSA 第 8 條和保證金服務條款之第 I 節規定視為「違約」。幣安得 (但非義務):(a) 採取措施將用戶指定帳戶之倉位平倉且/或 (b) 在不損害第 3.2 (iii)(a) 款中所列權利和救濟之情況下, 行使依據 FSA 第 8 條或保證金服務條款第 I 節所授予之任何「違約」相關權利 (就本條款之目的而言,任何此類行動即「強行平倉」)。
任何強行平倉程序將持續進行,直到用戶所有指定帳戶之開倉皆已平倉/強行平倉。 倘若該強行平倉程序之收益未能補足用戶於本條款及指定帳戶對幣安所欠下之全部負債,且在強行平倉程序完成後仍然短少金額,則幣安將會要求風險保障基金 (按照 FSA 之定義) 介入並接管用戶之剩餘負債,以彌補指定帳戶之短少金額。如果風險保障基金無法接管剩餘負債,例如於極端市場波動期間,則依據 FSA 條款,可能會觸發自動減倉 (ADL) 流程。 儘管有上述規定,用戶承認並同意,倘若幣安合理懷疑指定帳戶於強行平倉後之短少金額可以歸因於用戶之可疑交易活動,幣安可能要求用戶依據幣安指定流程直接向幣安償還任何短少金額,而非由風險保障基金代表用戶接管相關負債。 用戶承認並同意,在指定帳戶仍有短少金額時,不得進行任何新合約交易、增加額外保證金貸款,或增加全倉保證金總負債。
3.4 幣安有權但無義務向用戶發出有關本條款所述指定帳戶之保證金提醒或追加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提醒或追加保證金通知係透過平台、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用戶承認並同意,用戶有責任自行監控指定帳戶,並隨時保持足額保證金,以滿足指定帳戶適用之保證金要求,並確保維持所需之 UniMMR 要求,特別是在市場波動時期,無論幣安是否已發出保證金提醒或追加保證金通知皆然。如用戶未能補足追加保證金通知要求,或未能在指定帳戶中維持足額保證金,可能導致用戶受限為只減倉模式,用戶倉位可能遭強行平倉,或幣安行使依據 FSA 第 8 條或保證金服務條款第 I 節所規定之權利影響。 對於幣安未能發出保證金提醒或追加保證金通知,或用戶未及時接收到保證金提醒或追加保證金通知,幣安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5 在不損害幣安於本條款、服務協議或法律下享有之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如若違約,幣安得 (但無義務) 立即或於隨後隨時變更適用 UniMMR 要求和/或統一維持保證金金額,或是以幣安認為當時情況下適當之價格進行強行平倉和/或行使權利出售用戶統一帳戶權益或其中任何部分數位資產。
3.6 用戶承認並同意,倘若數位資產出現顯著價格波動,幣安可能無法進行強行平倉,或者任何此類強行平倉之收益可能無法滿足用戶於本條款指定帳戶對幣安之負債。用戶承認,由於數位資產市場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開放,保證金提醒、追加保證金通知和強行平倉可能隨時發生,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用戶進一步同意並承認,數位資產之價格具有高度波動性,因此其價值可能迅速下跌。
3.7 用戶承認並同意,無論開倉或平倉是否超出用戶與幣安之信用和其他限制,以及是否因用戶之錯誤或疏漏而進行開倉或平倉,用戶在指定帳戶中進行之每筆交易均視為有效且具有約束力。
3.8 用戶承認,只要用戶在所有指定帳戶中始終保持 105% 之 UniMMR 要求,則用戶將獲准於任意支援數位資產產生負值餘額。 用戶進一步承認並同意,幣安將對用戶指定帳戶中超過適用負值餘額門檻值之任何負值餘額收取利息,而幣安將依據對應時段之市場利率決定適用利率。 本文之「負值餘額門檻值」係幣安對於特定數位資產在指定帳戶中作為保證金所設定之門檻值,並透過幣安網站通知。 幣安保留隨時逕行更改指定帳戶中作為保證金數位資產之負值餘額門檻值之權利。
3.9 用戶承認並同意,在參與統一帳戶計劃期間,保證金貸款之保證金服務條款將繼續適用,並且即使全倉帳戶借入金額可由用戶其他指定帳戶之正值餘額抵銷,仍亦適用保證金貸款所有費用。
3.10 用戶承認並同意,對於用戶指定帳戶間之數位資產轉移將有一定限制。 除非幣安另行允許,否則用戶不得直接自其全倉帳戶轉移數位資產至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帳戶,並且不得直接在 U 本位合約或幣本位合約帳戶之間轉移數位資產。 幣安保留隨時逕行更改指定帳戶間數位資產轉移限制之權利。
3.11 用戶承認並同意,儘管參與統一帳戶計劃,其合約倉位仍可能受到 FSA 所述之自動減倉 (ADL) 流程影響。
4. 保密
4.1 幣安提供用戶使用統一帳戶計劃之邀請 僅適用於該用戶本人,且受本條款規定之條件限制。用戶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分享此邀請
4.2 用戶同意將幣安所有直接或間接向用戶揭露與統一帳戶計劃相關之資訊視為機密,並僅在用戶參與統一帳戶計劃 (包括本條款內容) 之相關事項中使用該資訊。用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傳遞或提供此資訊,並同意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任何第三方獲取該資訊。用戶參與統一帳戶計劃所產生之所有版權和類似性質之法律權利,將無條件或無償轉讓予幣安。
4.3 本條款第 4 條所規定之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i) 在未違反本條款之情況下資訊成為公開可用、(ii) 依據司法、強制、行政或其他強制性命令之要求揭露該資訊,其前提為該揭露之範圍應盡可能有限,且幣安亦被告知揭露之情況。
5. 條款之期限與終止
5.1 本條款之效期始於用戶獲准使用統一帳戶計劃之時,並持續完全有效,直至用戶或幣安於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提前至少七 (7) 個日曆日事先通知對方終止本條款為止。
5.2 儘管有前述規定,倘若用戶違反或幣安合理懷疑用戶違反本條款、服務協議,或任何其他用戶與幣安間協議之任何條文,或用戶未能隨時滿足符合 VIP 資格狀態之要求,幣安得隨時向用戶發出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5.3 在本協議終止後,用戶對統一帳戶計劃之參與立即終止。 因此,用戶指定帳戶中所有開倉將按照適用服務協議之相關條款進行保證金處理,並且如未能在該指定帳戶中維持足額保證金,幣安將依據適用服務協議享有相應之權利和救濟措施。
6. 雜項
6.1 權利和救濟之可累積性。幣安延遲或未行使本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救濟,不得視為放棄將來行使該權利或救濟之權利,或本條款下之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此處規定幣安之所有權利均可累積,除法律所規定之所有其他權利外,概屬於衡平法。除非幣安明示並同意,否則不得視為已放棄或修改本條款之任何規定。
6.2 條款之修改。幣安保留隨時逕行更改、修訂、修改和/或修正本條款之權利。任何此類修訂將於平台上發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用戶後立即生效。用戶有責任定期查看平台相關頁面,以確認本條款最新版本。本條款進行任何修訂後,用戶若繼續參與統一帳戶計劃,即表示用戶接受該修訂內容。倘若用戶不同意任何此類修訂,用戶應按照第 6 條 (條款之期限與終止) 之規定採取終止本條款之措施。
6.3 完整協議。本條款構成用戶與幣安就統一帳戶計劃達成之完整協議,並取代任何先前就同一事項進行之談判、理解和協議。
6.4 繼任人和受讓人。本條款對各方各自之繼任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並確保其利益,前提為用戶未經幣安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條款或本條款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此述約定不得予以無理拒絕)。幣安得透過書面通知用戶,轉讓本條款或本條款之任何權利或義務。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用戶控制權有所變更,則毋須事前書面同意,但用戶應在該控制權變更生效日期前以書面通知幣安。用戶確認並同意,幣安之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在本條款下無任何責任,且該等相關實體概不擔保幣安在本條款下之任何義務。
6.5 個別有效性。為了確認具體條款於法律上之可執行性,本條款之每項規定應與其他規定相分離。
6.6 終止後之存續效力。第 3、4、5、6、7 條之權利和義務於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6.7 第三方受益人。本條款僅是為了用戶和幣安及其各自繼任人和受讓人之利益,其他人不得擁有任何權利、福利、優先權或利益,也不因本條款之存在而擁有任何權利。
6.8 不棄權條款。幣安未行使本條款下之任何或全部權利,不構成其將來放棄此等權利,且幣安亦不對其行為或未行為向您承擔任何責任。
6.9 管轄法律和爭議解決。與解決投訴和爭議有關之使用條款第 X 條 (解決爭議:論壇、仲裁、集體訴訟放棄) 之規定適用於本條款,並視為本條款之規定。
6.10 翻譯。 本條款可能由幣安逕行翻譯為英文以外之語言。您同意任何此類翻譯僅供參考之便,如果英文文本與任何翻譯文本之間存在任何模棱兩可、不一致或遺漏,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更多有關幣安統一帳戶計畫之詳情,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