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概念首次在第 52 号法令中定义,该法令将于 7 月 1 日起生效。因此,存储在电子方式上的货币价值必须通过客户预先存入银行的金额来保证。电子钱包服务。

此前,根据非现金支付法令,电子钱包是支付中介在电子芯片、手机SIM卡或电脑等设备上设立的、为客户提供可识别电子账户的服务。相比之下,预付卡允许持卡人在存入的金额内进行交易,该金额对应于预付给发卡机构的金额。

提供电子钱包服务的机构(即支付中介机构)必须维持所有账户的总体余额,以确保其在银行提供的电子钱包服务的付款不低于其向客户发行的所有电子钱包的总余额。同时,组织只允许使用与客户自己的支付账户或借记卡链接的电子钱包服务。

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明确定义和区别至关重要。电子货币又称法定货币,由国家银行发行,由国家担保,而虚拟货币没有国家或任何其他组织的担保。加密货币具有一定的物理形态,独立存在,而虚拟货币则依赖于数字环境而存在,不保证能够被发行者兑换成法定货币或对其进行管理。

应对虚拟货币风险,需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和管理。统一对加密货币进行明确监管,将有助于消除不受主管部门监管的虚拟货币和其他支付工具,从而确保国家银行和相关部委的监管作用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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