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买U卖U,被刑事拘留有哪些辩护要点?
从2024年下半年开始,团队接到很多关于现金买u卖u因为牵扯到电诈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案件,从案件量来看,很明显感觉到从事现金交易u涉刑事案件的的群体多于上半年和2023年,从家属提供的拘留通知书上来看,就是涉及“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文简称:“掩隐罪”),通过多次会见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第一句话就是:吴律师,我是无罪的,我是不知情的。我不知道对方的现金是电诈资金或者我不知道对方是受害人。虽然有一些是摸爬滚打多年的老u商不小心翻车了,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刚现金交易usdt,做了只有10来天的新手。本期文章,就讲解,现金买u卖u的模式以及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哪些交易事实很重要?
现金交易的模式
线下现金交易usdt,都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钱包的地址转过去,无需经过交易所,对于买家来说,usdt没有T+1限制,方便转出即时即用。对于卖家来说,现金也不用过卡,不担心银行卡冻结的问题,也会适当上浮,赚取更多的差价(交易所多为赚取1-4分差价,而现金交易多为5分-2毛差价,有的甚至来到5-7毛差价左右)。于是买卖双方一拍即合。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交易,提前微信和对方约好了地方、时间、购买usdt的数量、价格。卖家开车上门交易,现金买u卖u,一手交u,对方收到u之后,买家支付现金。交易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卖家只在乎两件事,第一,你的地址收到我转出的usdt。第二,你给的现金没问题。而买家只在乎一件事情,就是这个地址确实收到了usdt。
这单交易完成1-2周后,异地的办案单位通过资金流等线索,锁定卖家张三,就给张三上网逃,接着就是给张三做讯问笔录,笔录做完,就说资金源头是某某被骗资金,涉嫌诈骗洗钱送看守所刑拘。接着家属就收到了异地办案单位邮寄的拘留通知书。
罪名是什么?
如果只是参与搬砖现金交易u,一旦收到的资金是电诈资金涉及刑事案件,那么案件最终会以下游犯罪掩隐罪审查起诉,而不是拘留通知书上的诈骗罪,这是因为现金交易u的u商对于上游诈骗受害人的事实不知情,其次,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而是客观上通过usdt转移了受害人的电诈资金。所以,本文重点是围绕现金交易usdt涉嫌掩隐罪解答。(近年来,通过现金买u卖u收到电诈现金的案件,被认定是帮信罪的案件越来越少,只要扯上现金,都是倾向于认定掩隐罪,但也要具体结合案件去辩护)
辩护思路
重点一:虚拟币交易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提示公民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但是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强调虚拟币usdt可以作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财产对象。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罪司法解释”),强调虚拟币包括usdt可以作为洗钱罪的方式之一。所以,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收到电诈资金的前提下,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依据掩隐罪中主观构成要件展开,重点就是掩隐罪司法解释中推定规则中,关于虚拟币交易过程有无异常点认定。
重点二:现金交易虚拟币是交易模式之一。具体要结合案件中的交易行为是否违背市场交易习惯。根据交易金额+交易地点距离+交易成本等情况认定。
重点三: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就推定明知吗?根据掩隐罪司法解释(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同时帮信罪中也有关于使用加密聊天软件的规定,要根据使用目的去认定,是正常交易获客聊天,还是为了删除数据的逃避侦查的行为。
重点四:买家如何找到卖家?通过卖家的自发广告找到,还是说通过熟人介绍或是陌生的中间人从中撮合交易。如果有中间人,而中间人的身份又是骗子车队角色,那对案件的走向就不利,很多所谓的中间人在买家和卖家双方眼里,都不认识这个中间人。中间人在买家眼里,已经成为了一个包装为投资领域大神的角色。在卖家眼里,就是推荐买家的客源方。中间人一般在飞机群里发广告,比如,发上海李四要买价值60万人民币u的客户信息,张三看到了,就接单了。然后中间人通过微信告诉李四,可以推荐靠谱的u商张三,李四就加张三微信交易usdt了。
重点五:买家的身份是谁?如果买家的身份是受害人。那么收u的地址到底是谁的?这里面重点要关注,受害人提供的钱包地址,是否是受害人自己注册并掌握助记词私钥。如果地址是骗子的,没有经过受害人,你又是上游推荐来和受害人交易的,会被怀疑受害人被骗的案件事实,你有参与或者是知情的。反之如果是受害人自己注册,自己掌握,那其实就是两条线,第一条线,是受害人买u。第二件线,是受害人按照骗子指示,自己把u转给骗子。再和受害人交易完成后,第一条线,只是交易事实,上升不到被骗事实,第二条线才是被骗的犯罪事实。当然第一条线中,如果卖家已经明知受害人要被骗的后续,继续交易的,难免不被推定明知。(如果是怀疑,需要看是否尽到审核义务提示义务)。买家的身份如果不是受害人,也需要审核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点。
受害人买u,自己提到第三方平台被骗u,最终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扬江检刑检刑不诉〔2021〕Z60号: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平台注册认证商家经营虚拟货币usdt。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马某某在**平台交易绑定的银行卡持续被冻结后,先后办理12张银行卡买卖虚拟货币usdt。经核查,被害人严某某等6人共计以总价48万元向马某某购买虚拟货币usdt,根据诈骗行为人的指令将usdt转入其他APP平台后无法追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上述卖出的虚拟货币usdt中,共获利2995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注:上述案件情形,我们认为应是存疑不诉。
重点六:有没有审核?进行kyc验证,要先确认对方的身份、资金来源。根据掩隐罪司法解释,被推定主观明知后,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固定的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做好了审核,或者有审核的录像,要及时在笔录中提供给办案单位,证明自己主观不想收到赃款,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重点七:交易价格多少?相较于交易所的价格来说,现金交易usdt的价格都会上浮,上浮几分的差价。但是,如果上浮的价格过高,就会依据掩隐罪司法解释,以价格异常推定明知。比如价格来到8-10%的利润。就很容易推定明知。
所有围绕案件有关的信息、交易模式,都是为了区分,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如果是正常的卖u行为,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其他异常行为,也有证据证明确实尽到了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审核业务,应当认定主观不明知,不构成掩隐罪。
写在最后
团队也提醒,2024年下半年开始,现金交易usdt处于高位行业,对虚拟币行业骗局以及套路不了解的,切勿听信片面之词,把usdt当做所谓的灰产去做,实际上,你采取的交易模式可能已经触及到刑事犯罪了。$B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