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易币安,买u卖u,7.26卖,7.22买

7万赚400元,违法吗?

这个界面,你是不是很熟悉,相信在交易所买u卖u的都不陌生,本期文章,就讲一讲,在欧易币安等虚拟币交易所,注册成为otc商家,搬砖套利的行为违法吗?

商家的运作模式

有一些国内的用户,在欧易或币安交易所,缴纳10000u保证金,也就是7万多人民币,经过身份认证、视频认证,绑定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就能成为平台认证的商家。然后,在c2c 买币页面,你就能看到很多挂单的商家。你点进去,就可以看到,挂单7.26卖出,7.22的价格买进。一个u,获利4分钱。也就是1万u,赚400元。而且同一时间段,类似的挂单的otc商家很多。买进卖出的价格由商家自己决定,而u商的模式,就是薄利多销的业务模式。大的otc商家年支付结算的流水能上亿,小的商家也有几百万流水。也就是流水越多,利润越大。但随之而来的就是风险越大



欧易币安买u卖u行为违法吗?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提示公民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但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频繁买卖USDT的otc可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不是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法无禁止即自由,21年通知效力为规范性文件,也并未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总言之,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不违法。虚拟货币交易之所以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因为交易收到赃款,且行为不符合交易规则,被认定为交易异常,进而推定主观明知。

大前提法律法规: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其中明确规定了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明知是概括明知,只需要认识到对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不需要明确认识到对方所犯何罪。而推定OTC交易者主观上明知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的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所以,继续交易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再次被冻结的,就会被推定监管告知后,继续交易属于主观上是明知的,适用帮信罪进行评价。

“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要求主观上要对客观上转移的资金要有明确的认识,也即要对行为对象要有明知的认识,这种明确的认识建立在具有对事实层面认识可能性的基础上,如果在事实层面就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明确的认识,而对于交易虚拟币而言,意味着要有意识到虚拟币可能会收到赃款这一事实。目前,“掩隐罪”中推定主观上明知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综上,法律法规明确了推定“明知”的规则,具体到虚拟货币交易,应当依据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银行卡被冻结过、其他行为异常,才能够认定其对资金属于赃款具有主观明知。



法院裁判观点

1冻结止付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也就不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在对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怀疑,如果该事实对于决定被告人无罪是很重要的,通常就应该做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存在推定规则,推定规则之一的,也就是如果行为人银行卡被冻结过,可能就直接推定主观明知了。

相关判例一:

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23)冀8601刑初41号

基本案情:2022年初,被告人陈某开始在“欧易平台”内买卖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陈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2022年3月至4月间,陈某在“欧易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自己的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浙商银行账户(卡号62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买卖“泰达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经查,王某志、闫某明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37.5万余元通过黄某清的账户转入了上述银行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相关判例二:

彭某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冀09刑终450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强伙同他人投资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欧易”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伙同林某钰、吴某帆等人私下贩卖虚拟货币,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262663.61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诈资金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2其他综合认定

交易虚拟货币USDT,赚取的差价多为每个USDT1-3分钱,此外,交易过程中,有其他异常行为的,可能被推定明知。

相关案例一:钟某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182刑初252号。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被告人钟某峰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上线“巴乔”(另案处理),双方约定进行USDT虚拟币交易,“巴乔”事先要钟某峰在“欧易”等平台上购买USDT虚拟币,然后以高于平台购买价格收购,双方通过银行账户直接进行转账交易。钟某峰明知上线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至12月多次与“巴乔”进行USDT虚拟币交易,从中获利3万余元。银行卡也多次被冻结止付。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峰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在xx机关及当庭供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印证及相关文件规定,被告人钟某峰明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其交易操作时间、交易价格及稳赚不赔的形式有异于正常交易,被告人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银行卡陆陆续续被冻结的情况,仍根据上线的指示使用账号进行转账交易操作,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写在最后


在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有没有审核至关重要,根据“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但是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除外,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明知,可能就不符合“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

目前,虚拟货币的审核主要有,审核买方银行卡流水、审核买方实名信息,让买方录视频、询问买方购买$usdtUSDT的用途等等实质性审核。

作为深耕虚拟币涉刑事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建议,一旦涉嫌虚拟币刑事案件,可以寻求律师早点介入案件,厘清虚拟币的交易模式,涉案资金以及usdt走向、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等案件信息至关重要。

$US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