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扬
【引入】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信息中心原主任姚前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通报中提到,姚前“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权钱交易。”据悉,这是纪委监委首次通报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例,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对权钱交易新手段的重视与打击决心。职务犯罪手段的异化与升级,提高了纪委监委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为深入了解受贿虚拟货币行为的特性、更好地服务于廉洁社会建设,本文将着重探讨受贿虚拟货币所涉及的金额认定和监察调查思路问题。
一、收受虚拟货币行为的打击迫切性
虽然姚前是纪委监委首次通报的利用虚拟货币受贿的典型,但交易便利、具备极强价值共识的虚拟货币早已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权钱交易的重要手段。笔者曾撰文分析过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肖毅受贿案。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被通报“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笔者当时就提出过合理怀疑,官方通报并未披露肖毅支持“挖矿”是否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受贿行为,但提到的“其中 5782 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可能是肖毅受贿中收受却尚未变卖的虚拟货币数额。
以上案例的出现证明,虚拟货币正借助其去中心化、隐私性、匿名性、市场性的特点,成为新型腐败的重要一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指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在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新型腐败是指利用高新技术、多手交易、新型业态构建复杂利益链条和庞大资金网络的受贿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收受虚拟货币行为不是孤立的、单一的危害行为,因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在我国具有非法属性,该受贿行为可能会形成一条上下游牵制的犯罪链条,从上游的非法经营罪到下游的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侵害了我国的金融监管秩序、公务人员廉洁秩序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侦查秩序。
随着区块链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同类虚拟货币受贿案件需要引起重视,如曾支持过挖矿活动的肖毅和对数字货币有深入研究的姚前,都对虚拟货币的运行机制和财产价值有一定了解,更能也更易接触到此类新兴事物。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虚拟货币受贿案件,了解受贿虚拟货币的金额认定和监察调查思路具有必要性。
二、打击收受虚拟货币行为需承认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姚前案的通报释放了一个信号,在受贿案件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此前,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将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界定为非法,许多实务工作人员以此为依据,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对于诈骗、盗窃、抢夺虚拟货币的行为,往往凭借虚拟货币的电磁数据属性以计算机类犯罪规制。笔者认为,对于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可分类看待。虚拟货币虽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其适用场景极其有限且只能保管在特定信息系统内,与传统的可管理、可转移的财物具有一定区别。
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他人钱包内虚拟货币的行为,如田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在为被害人申请数字钱包、转移虚拟货币时,暗中保存被害人密码将虚拟货币再转移至本人可控钱包内,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当以计算机类犯罪处理。而对于非用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如受贿犯罪,考虑国家打击贪污腐败的需要,驱使腐败分子铤而走险的是虚拟货币附着的不菲财产价值,而非其数据属性,可以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三、受贿虚拟货币的金额认定问题探讨
在收受虚拟货币被认定为受贿罪的背景下,有关此类犯罪中虚拟货币数额计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犯罪数额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量刑,而虚拟货币的价值又受市场波动、法律政策、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对于虚拟货币金额认定大概有几种方式:一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协商的,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确定;二是以被害人的损失,也即被害人实际购买虚拟货币的价格确定;三是存在销赃的情况下,以行为人销售虚拟货币获得的数额计算;四是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以机构认定的虚拟货币价格计算;五是以犯罪行为发生当日市场交易均价计算。
具体到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虚拟货币,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往往是相伴随出现的,因此可以分情况、分币种计算行为人受贿数额:
第一,如果行贿人系购买而得虚拟货币,可以以行贿人购买虚拟货币的数额计算。如《监察部关于贪污受贿案件物品计价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指出为了使监察机关办理的政纪案件与司法机关办理的犯罪案件在处理上协调一致,监察机关在办理受贿案件时,对受贿人收受物品金额的计算,可参照高检、高法的规定办理,即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包括境外购买的物品),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第二,如果行贿人本身持有虚拟货币,受贿人取得后选择全部变现处理的,可以以虚拟货币销售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实务中受贿人直接销售虚拟货币的情况较少,但并非没有。我国新修订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新增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方式,因此可以以受贿人变现数额计算其非法所得。不过受贿人收受虚拟货币后变现是否再单独构成洗钱罪中的自洗钱需要再行探讨。如果受贿人部分变现,可以比照变现部分与所占虚拟数字货币的比例去认定。
第三,如果行贿人本身持有虚拟货币,受贿人取得后也并未变现,可以考虑以双方协商的价格认定。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行贿人行贿,受贿人并未实际占有受贿款,而是委托行贿人代为理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种属于委托理财型受贿。对于委托理财型受贿,可以以双方协商的“收益”额计算。双方不存在协商的,可以考虑以公允的交易价格认定。如参照有价证券,以转让时市场均价计算。虚拟货币不是有价证券,但具有一些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对于虚拟货币数额计算也可以此为依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受贿数额后,就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犯罪人的量刑区间。
另外,虚拟货币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实践中已经分化出了多种性质不同的币种,按照币值是否稳定,可以区分为较为稳定的泰达币和波动较大的比特币、以太坊等。在个案中除考虑受贿人受贿情节外,还可以考虑受贿币种对犯罪金额认定产生的影响,前者可以以购买和销售金额计算,后者需要考虑币值的涨跌幅度。如果受贿人虚拟数字货币升值,按照孳息追缴,如果受贿人虚拟货币贬值,依法要求受贿人补足。
四、对虚拟货币受贿行为的监察调查思路
利用虚拟货币受贿行为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需要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依法承担监察职能的国家监察机关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犯罪线索。随着国家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重视,原本具有提供匿名性、隐私性、去中心化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逐渐转移至国外,并规范了用户准入和交易流程等相关环节,通过地址分析和链上分析可以还原交易过程。同时,区块链的优势就在于一切交易数据均被记录在链,让追踪特定地址的资金流向成为可能,成为查处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
(一)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原则
2021 年 9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对行贿和受贿行为同步调查和处理的政策。行贿行为是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因此想要处理利用虚拟货币受贿行为,可以考虑从行贿人的资金流向和购币行为入手。一般情况下,行贿人想要实施行贿行为,要么自身持有大量虚拟货币、要么会选择短期内购入大量虚拟货币,我国目前虽然不禁止个人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但短期内资金的大量可疑转移,会引起金融监管机构的警觉,触发反洗钱机制。因此监察机关在调查受贿人受贿行为时,可以选择从行贿人的资金流向入手,厘清其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流程和所用数额。
(二)从虚拟货币全链条入手收集犯罪证据
从虚拟货币全链条入手发现犯罪线索有两层含义,一是关注受贿罪上下游犯罪链条,在查处其上下游犯罪时寻找受贿线索;二是关注虚拟货币资金交易链条,有利于监察机关掌握受贿人犯罪证据,厘清受贿金额。
针对第一点,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罪名,对于受贿人而言,在国内收受虚拟货币后不变现就只是手握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而已,虚拟货币变现又可能涉及洗钱、非法换汇等违法犯罪行为,除单纯的个人交易外,想要“洗白”收受的虚拟货币,地下钱庄就是一个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为规范金融秩序、迎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的整改检查,已经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和实际执行力度。对于有组织、有规模的地下钱庄的查处可以有效反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
针对第二点,虚拟货币全流程交易可能涉及“法币—虚拟货币—法币”的兑换过程。对于法币的交易,我国银行业机构已经设置了高效全面的监管制度,能够及时对违法犯罪线索作出反应。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虚拟货币的流转被记录在区块链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配合调查,收集区块链交易数据。在第三环,也就是虚拟货币到法币地再兑换中,为隐匿资产,受贿人可能会选择兑换外币,此时就需要监察机关加强国际合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一条,与其他国家加强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三)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虚拟货币犯罪技术难度较高,为更好查处犯罪监察机关也可依法开展技术调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技术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其中,技术调查措施可能包括电子设备检查、数据截获与分析、金融交易分析等内容,有利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掌握犯罪线索后,高效便捷地收集涉案证据,但要注意平衡个人隐私与办案效果的界限。
另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高精深发展,国内也逐渐涌现出一批网络安全公司,可以代为完成识别可疑交易、收集区块链交易数据、统计资金流转链条、进行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等工作。监察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展开合作,将难度较大的取证与鉴定工作交由专业机构完成,但要注意合法程序为证据证明力带来的支撑,以防程序违法导致收集的证据被排除。
五、结论
坚守廉洁底线,筑牢反腐防线,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受贿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以收受虚拟货币为代表的新型腐败是廉洁社会的巨型毒瘤。打击非法收受虚拟货币行为,除坚定反腐决心、筑牢廉政基础外,仍需解决虚拟货币犯罪中颇具争议的监察调查、证据收集、金额认定和司法处置等问题。相信在监察机关的主导下,多方机关协调合作,能够通过追踪链上数据、查处犯罪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途径,建设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本文参考:《从四个维度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任彦君:《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载《法商研究》 2022 年第 5 期,第 160 - 1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