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昨(16)日三读通过「打诈 4 法」中的《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提高洗钱刑责,同时将币商纳入管制,明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必须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最重可处 2 年有期徒刑、罚新台币 500 万元;国外币商也须办理公司登记、完成洗钱防制登录,才能提供服务。

国内外币商都要登记,违者最重囚 2 年

三读条文明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至于境外设立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者,也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而提供相关服务者,或洗钱防制登记经撤销或废止、服务能量登录经废止或失效,却仍继续提供相关服务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500 万元以下罚金。

NFT 也需受规范

行政院发言人陈世凯表示,这次三读通过的《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重点之一是「强化虚拟资产服务监管,严杜以虚拟资产洗钱」,另运用于「金融投资」、「支付用途」的 NFT 也属于虚拟资产范畴,需受规范。

此外,三读条文还规定,「冒名」、以「假名」等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 「申请开立帐户、帐号」;或 「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帐号,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5,000 万元以下罚金。

洗钱未遂也可开罚

另针对洗钱的定义,本次修法列出 4 种行为,包含隐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饰其来源;妨碍或危害国家对于特定犯罪所得的调查、发现、保全、没收或追征;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与他人进行交易。

这次修法也提高洗钱刑责,三读条文明定,洗钱的财务或财产利益达 1 亿元者,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 1 亿元以下罚金;若洗钱的财产利益未达 1 亿元,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 5 千万元以下罚金。即便未遂犯也要开罚。

〈《洗钱防制法》修正案三读:币商「未登记」最重囚 2 年、 NFT 也受规范〉这篇文章最早发布于《区块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