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纳管虚拟资产服务与第三方支付

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正式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纳入管制范围。未来,这些服务提供者须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将面临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 500 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洗钱罪刑度加重

此次修法也对一般洗钱罪的刑度进行了修正。三读条文规定,凡涉及洗钱防制法第 2 条所列行为者,将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科 1 亿元台币以下罚金。如果洗钱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未达 1 亿元者,则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科 5000 万台币以下罚金。未遂犯亦罚之。

注:洗钱防制法第 2 条 – 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质、来源、去向、所在、所有权、处分权或其他权益者。

初审至三读过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 6 月 3 日初审通过该修正草案,但部分条文保留,送交党团协商。7 月 12 日,立法院长韩国瑜主持党团协商后,仅一般洗钱罪刑度条文保留。朝野各党均支持加重刑度。今日全案于立法院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国民党及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规范

三读条文明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必须向中央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及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否则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境外设立的相关事业或人员,若未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上述登记或登录,也不得在台湾境内提供服务。

违规处罚措施

条文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而未完成登记或登录即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或其洗钱防制登记被撤销或失效仍提供服务者,将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 500 万台币以下罚金。

特殊洗钱罪规范

三读通过条文还规范了特殊洗钱罪,包括冒名、假名或其他不实资讯向金融机构或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事业或人员申请开立帐户或帐号,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帐户,将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并科 5000 万台币以下罚金。

自首减刑条款

此外,条文规定,若犯洗钱防制法第 19 条至第 21 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将减轻或免除其刑;若因而使司法机关得以扣押全部洗钱财物或利益,或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可免除其刑。

检察官侦查权限

为侦办洗钱犯罪,三读条文也明定检察官得依职权或司法警察官声请,提出控制下交付的侦查计划书,并检附相关资料,报请检察长核可后,核发侦查指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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