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通过炒币赚到第一桶金的徐某结识了同样混迹于“币圈”的黄某、杨某、陈某,黄某精通区块链技术,杨某是程序员,陈某精通英语。

4人一拍即合,决定开发“第二地球”平台,并发行自创的虚拟币SET币。为提高推广效率,4人采用拉人头的传消模式进行宣传推广:平台会员以泰达币(一种挂钩美元的虚拟货币,1泰达币约等于1美元)充值兑换SET币,使用SET币购买不同等级的充能舱后,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相应收益。

没多久,该项目不仅在国内“币圈”迅速走红,还依靠陈某出色的英语水平打开了海外市场。短短两年时间,参与人员就多达7万余人,达到1302层级,涉案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月,炒币爱好者王先生经推荐参与“第二地球”项目,后发现无法提现,便报了警。2023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要准确定性网络技术犯罪,首先要搞清楚技术原理。为此组建办案团队,系统学习了区块链知识,并就技术问题多次与专业机构沟通,厘清了“去中心化”“公链”“挖矿”等概念。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证据,证实SET币是没有任何价值、不可在“公链”流通的无实体项目支撑的虚拟货币。徐某等人以推广SET币为名,要求平台用户购买充能舱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方式获取收益的行为,涉嫌传消犯罪。

解决好案件定性问题后,再解决定量问题。辩护人提出了“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指法律认可的货币对特定范围的债务具有法定偿付能力),不能以泰达币的价值认定平台所涉传消数额”的辩护意见。

对此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借助专业技术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浏览器,自行查询、调取犯罪嫌疑人电子钱包的交易记录,查明徐某在案发前从平台转入个人钱包42万余枚泰达币,准确认定其违法所得;另一方面通过梳理上千页银行流水,查明黄某使用违法所得投资赚取人民币数百万元,并向其家人转账人民币766万元。

为及时追缴赃款,决定在确保资金、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聘请专业公司对暂扣的泰达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变现,得款人民币2884万元。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家属退赃人民币500余万元,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至此,检察环节实现追赃人民币4000万元,判决生效后均已上缴国库。

2023年9月,以涉嫌组织、领导传消活动罪对徐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消活动罪分别判处徐某等4人六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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