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刘红林律师,曼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展,虚拟货币从一种小众技术逐渐发展成为全球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它同时也因匿名性和监管不确定性引发了不少法律和政策问题。某律协在最近的发文中,干脆地给虚拟货币扣上了“违禁品”的帽子,并声称它不应在刑事案件中被当作财产来认定。这种结论不仅粗暴简单化,还与当下虚拟货币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应用相悖。

虚拟货币从未被我国明确规定为违禁品。相反,它是一种金融创新,尽管我国确实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行为,但这与其本质上是否为“违禁品”有很大不同。该律协文章作者的发言,很显然在混淆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和法律上的违禁定义,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种表述容易误导公众。

事实上,虚拟货币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监管属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采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逐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来规范其使用,而不是简单将其划归“违禁品”这一范畴。该律协文章作者将虚拟货币与毒品、枪支等违法物品相提并论,未免显得过于武断。

江苏高院判例:虚拟货币交易无效,但并非“违禁品”

为了进一步讨论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文章作者还援引了江苏高院的一个判例来做支撑,但显然,支撑的多少有点不太稳。

案例是这样的:2019年,田某某与潘某某签署合作协议,涉及炒作MFA虚拟货币。田某某负责技术开发,潘某某提供资金支持,双方明确知道他们的投资目标是炒作虚拟货币。然而,由于MFA虚拟货币最终在新加坡交易所被下架,账户被冻结,潘某某亏损严重,便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款项。

法院判决的核心观点是,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中国的金融秩序,因此该合约被认定无效。江苏高院也在二审中明确指出,炒作虚拟货币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双方的投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判定合同无效。这一判决核心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性,而非虚拟货币本身是“违禁品”。

我们可以看到,江苏高院的判决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法律下的地位——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主要是针对虚拟货币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而非简单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违禁品”。这个区别很重要,因为它影响到虚拟货币未来在法律和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发展。

该律协文章作者文章还提到,虚拟货币不应在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中被认定为财产。这种观点看似站在保护法律正义的立场,但实际上忽视了虚拟货币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如果虚拟货币不被认定为财产,那么盗窃和诈骗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就不算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尽管“两高”尚未出台针对虚拟货币的具体司法解释,但已有多个案例表明,虚拟货币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财产。这一做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法院往往会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来处理。比如,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在多个司法案例中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一般会将虚拟货币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虽然虚拟货币的性质与传统货币和财产不同,但它的经济价值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如果法律不能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那么类似的犯罪只会变得更加猖獗。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确实处于灰色地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相反,法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虚拟货币进行合理的解释和保护。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地位,只会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反而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该律协文章作者文章简单地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不仅与现有的司法实践相悖,还忽视了虚拟货币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虚拟货币的交易中,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跟上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而不是简单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虚拟货币的未来:规制与发展并存

虚拟货币作为全球金融系统的一部分,已经展现出其强大的创新潜力,无论是在跨境支付、金融普惠,还是在去中心化金融(DeFi)领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虚拟货币未来的发展注定是规制与创新并存的过程。尽管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但并未彻底封杀其作为技术创新的潜力。许多国家在监管虚拟货币的同时,正在积极探索如何利用这项新兴技术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对于中国来说,如何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抓住虚拟货币带来的技术机遇,是未来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虚拟货币的未来,我们需要更多的理性讨论与思考,而不是被动地被一些误导性言论给带偏。虚拟货币背后蕴含的技术和经济变革力量,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焦点。至于那些不甚了解的“违禁品”言论,就让它成为时代进程中成为一个不合时宜的注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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