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案例本身并不复杂,即张三窃取了李四的虚拟货币 USDT 后出售获利。


然而,该文中法院人员针对该案例的评析却让人产生不寒而栗的感受,透漏出一种:“虽然我不懂区块链、虚拟货币,但我认为你应该重判!”的意味,让人有些许不适。


1️⃣法院观点一:USDT靠挖矿取得,总量恒定

诸多判决书都存在将 USDT 错写成 ustd 的低级错误。窃取他人虚拟货币究竟该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至今尚无定论。

所以,该文同样是老生常谈,分析在该案当中应对被告人定性何种罪名。该文作者认为应定盗窃罪,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作者认为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的依据却给人一种“驴头不对马嘴”的感觉:


根据上图可知,作者认为该案中,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效用性等特性:

稀缺性:虚拟货币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

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


虽然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是USDT泰达币,不是比特币啊。


(1)泰达币具有稀缺性?总量恒定?

USDT(Tether)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的一种稳定币,旨在解决传统加密货币的波动性问题。USDT的供应量也是由Tether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该公司会根据市场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增加USDT的供应量。另外,Tether公司承诺每一单位USDT都有1美元的储备金支持,因此理论上USDT的增发也应与其美元储备的增发相对应。

显然随着 BTC 需求量的攀升,USDT 的供应量必然水涨船高。因此,泰达币的总量并非恒定,是动态变化的。


(2)USDT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

虚拟货币是否依赖挖矿,受共识机制、货币类型、是否需矿工维护网络安全等因素影响。工作量证明(PoW)挖矿机制下,矿工竞争解答复杂数学问题(哈希问题)来验证交易、生成新区块,需大量计算资源及计算机硬件,成功后可获新区块生成权及加密货币奖励,像比特币依赖挖矿。


但 USDT 不同,它不是靠挖矿机制产生的加密货币,是稳定币,发行和销毁由 Tether 公司掌控,和挖矿没关系。


2️⃣法院观点二:应对被告人择一重罪处罚

该文作者在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之后,认为应当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所以本案应定盗窃罪。


法律是严谨的,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应当是用一个错误的推到过程所得出。


况且,将此类案件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也未必是绝对正确的,毕竟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中,审理法官因不认可虚拟货币的价值或者干脆避开讨论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这一问题,直接将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也曾表示,“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


盗窃罪最高判无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判7年。


因审判人员对于涉案虚拟货币性质的错误认识,得出了被告人应重判的结论,实在是难以服众。


审判人员如果也这么“误以为”,那实在是太可怕了。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而且,即便不炒币,不懂区块链,这些概念区分也都是随手百度以下便可以了解的,并没有特别深奥

本文部分观点来自——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