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散户出入金构成帮信罪的案例(一)
案号:(2024)闽0821刑初128号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份,被告人施某某利用自己名下3个、曾某某名下3个、蔡某某提供的5个银行账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2088.8万余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该资金关联涉诈一级卡资金53999元。被告人施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另查明,1、两被告人在交易平台上售出USDT的交易对手均为“美女爱上烟”“履冰”(身份待查);2、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涉案被诈骗资金53999元流入一级账户后,经与二、三级账户的其他不明性质资金混同,再流转至四级账户即陈某某涉案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2021年9月24日公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文严格禁止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之后,仍然通过向特定对手高价转售虚拟货币的方式,从中牟取明显异于市场交易规律的“差价”,并与对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模式,应当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两被告人所提供的支付结算金额均超过100万元,分别达到2088.8万元、315.5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该案例中两被告被认定明知的原因主要在于通过交易平台向特定的两个交易对手高价出售USDT换取人民币,牟取明显偏离市场交易规律的价差,属于上面《解释》第十一条中第三点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正常炒币出金在交易出金都是通过OTC盘口选择交易对手,并且以盘口附近的价格进行交易。该案中两被告的交易行为方式明显不同,被法院认定明知。#你问我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