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币圈的朋友圈被一个新规刷屏了,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单来说,这是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打击洗钱犯罪的新规定。这个新规共有十三条,重点是全面打击洗钱犯罪。


特别是第五条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列入洗钱罪的兜底条款。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新规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正式施行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虚拟币的规定。


大家开始担心,这个新规会对加密货币行业产生什么影响?以后还能不能继续炒币?币圈最大的风险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是否等同于洗钱?怎么才能安全地进行出入金?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查了大量资料,还请教了律师朋友。今天这期内容就来分享下他们的建议。



1、新规生效后,还能不能炒币?


先说结论:能。


这次的《解释》并不是专门针对币圈的。从它的名称和相关的刑罚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目标是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行为,并不是刻意打击加密行业。


《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只有以虚拟资产交易,来掩护洗钱罪规定的特定七种上游犯罪所得的人,才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之所以将“虚拟资产交易”明确为洗钱罪的兜底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加密资产作为洗钱工具太好用了。


近年来,加密资产凭借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全球传输优势,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根据中科链安研报,仅2021年,利用加密货币进行洗钱、传销、网赌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达2985.42亿人民币,其中USDT、BTC和ETH占据大头。


同时,根据PoliceTechnology刊登的数据,虚拟货币犯罪类型中,帮信罪位居第一,掩隐罪排名第二,数量远高于其他罪名。


还有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案例——天津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罪魁祸首钱志敏在2017年暴雷前夕,只用一个移动硬盘就将百亿赃款兑换为比特币,轻松带出国境潜逃国外,直至2024年才被英国警方抓获。


另外还有一个案例,在2015年至2018年间,陈某波通过开设公司、发行“虚拟币”等方式骗取了大量客户资金。2018年,他感觉到警方可能会对他进行调查,因此迅速潜逃境外。


为了掩饰犯罪所得,陈某波指使陈某枝将一辆豪车低价出售,并通过一个仅有三人的微信群,将钱转给一位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然后将这些密钥发送给陈某波,让他在境外兑换使用。


尽管他们在交易中非常小心,最终还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陈某枝因涉嫌洗钱罪被起诉。


由此可见,加密资产一旦作为洗钱工具,实在是太好用了。



2、炒币会构成洗钱犯罪吗?



律师明确表示,加密货币交易本身并不属于洗钱,更谈不上是刑事犯罪。


两高发布的《解释》第五条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洗钱行为方式之一。


具体来说,第五条第六款提到: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虚拟币交易都是洗钱。只有在使用赃款购买虚拟资产时,才构成洗钱。


例如,假设“张三”通过电信诈骗获得了一笔非法资金,然后使用这笔资金购买比特币。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这种行为就属于洗钱,因为该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掩饰和隐瞒了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相反,如果“张三”使用合法收入购买比特币,并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洗钱。


即使该人频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只要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就不会涉及到洗钱犯罪。


而且之前OTC商家收进来赃款,基本判的都是掩饰隐瞒犯罪,很少听说有判洗钱罪的。


那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到底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在法律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是从掩饰隐瞒犯罪中单独拎出来的,目的是根据赃款来源进行重判。


掩饰隐瞒犯罪最高可判7年,而洗钱罪最高可判10年。


洗钱罪要求赃款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毒品资金、黑社会犯罪资金、恐怖活动犯罪资金、走私资金、贪污贿赂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资金、金融诈骗犯罪资金。



3、新规发布后,币圈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什么?


首先是OTC商家,其次是对OTC需求大、交易频繁的人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认定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证明犯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钱款是他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赃款或其衍生收益。


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要知道这些钱是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指的是除了洗钱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比如电信诈骗得来的钱。


长期以来,OTC商家和交易频繁的人最头疼的问题就是收到涉案赃款,甚至币圈还有“没被冻过卡,不算炒过币”的说法。


既然收到赃款已经成为难以避免的事,如何界定我国刑法中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涉及犯罪所得。


简单来说,就是要看这个人是否接触过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是否处理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要看这些犯罪所得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它们是如何转移或转换的。


同时,还要结合这个人的职业背景、与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他的供述和辩解,再加上同案人的指证和证人的证言,综合起来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假如张三是一名OTC商家,他在一次交易中收到了一笔资金。这笔资金来源于某个电信诈骗犯。


张三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资金账户有异常情况,比如频繁的大额转账,或者对方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


尽管张某没有直接参与电信诈骗,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信息都可能使张某“应当知道”这笔资金是非法所得,从而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炒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近些年,因为电诈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黑钱赃款流向了地下钱庄,导致小伙伴们收到不干净钱的概率大增。


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钱会导致银行卡被冻,偶尔还会被警察叫去问话。但是,刑事风险就像身边的黑天鹅一样,你永远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出现。


因此,为了帮助炒币的伙伴们防范刑事风险,律师给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对炒币资金来源进行留痕留底。


其实,大部分炒币的伙伴们资金来源都很干净,有的是自己的工资收入,有的是合法经营所得,有的则是前些年处置房产、股票等资产的闲置资金。


因此,当务之急是对自己用于炒币的资金来源进行存证,做到一旦被询问,能够一五一十说清楚。


其次,对自己在平台上购买、出售加密资产的记录进行留痕留底。


这部分证据非常重要,有很多交易所仅提供近期三个月的记录查询功能,进一步的查询平台未必配合。所以,你得养成每个月截图、录视频的习惯,以备不时之需。


然后是相关记录必须保持连贯,资金链路需完整。无论何种原因,不要出现大额资金来源不明,远超炒币收益且解释不清的情况。


最后,如果不是特别必要,就尽量少做OTC交易。


只在非常需要的时候选择信誉好的渠道出金。


在出金的时候,你和对方可以签订协议,互相保证加密资产和法币的来源都是干净的,这样也能留下证据。



总结


这次的两高一法,官宣“虚拟资产交易”入罪,对我们币圈人意味着刑事风险增加了。


OTC商家和炒币小伙伴需要慎之又慎,不能再将之前的出金经验直接套用在今时今日。做好存证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下一期我会给大家分享如何安全的出入金?目前有哪几种安全的出入金的方式?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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