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炒币亏损不值得刑法保护?

​“00后”大学生杨启超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引来牢狱之灾。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启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并不认可虚拟币的合法性。在民事层面,投资虚拟币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投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还要依法查处;意想不到的是,在刑事层面,却有法院将非法炒币亏损当做诈骗处理,并以虚拟币的价值作为诈骗金额的计算依据。

很多虚拟币,本质上是中心化的私人发行货币,本案涉及的泰达币(USDT)就是如此。被告人杨启超发行的虚拟币拥有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合约地址,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显然与虚拟币发行现状不符。本案被害人罗某,是币圈资深玩家,其在笔录中称“缺点就是没有监管,谁都可以在平台上发行虚拟币,有投资风险”,证明其对该虚拟币的发行实质以及炒币风险都是明知的。

现行法律语境下,非法炒币亏损并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非法炒币亏损了也可以找公安,甚至还能以诈骗罪追究对方责任,则不仅是以司法形式变相赋予了非法炒币的合法性,还无异于对非法炒币行为的变相鼓励,甚至是以刑法力量保障了非法炒币只赚不赔。这很可能产生很坏的负面社会效益,故而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