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抢比特币被发现,依旧被判抢劫罪! (来自Coinsradar.net)


赖某了解到被害人彭某某至少持有5个比特币以上,遂萌发从彭某某手里“搞”几个比特币的念头。

赖某来到江西省宜春市,担心自己一个人控制不住对方,遂在百度贴吧发帖欲邀集多人一起对彭某某实施抢劫比特币。被告人向某于在百度贴吧里看到赖某发布的信息,遂与其联系,两人在手机“蝙蝠”APP聊天软件进行私聊。

赖某将对彭某某实施抢劫的计划告知被告人向某,并答应抢劫成功后分给其0.8个比特币。向某表示同意后,于当天乘高铁从湖南省长沙市来到宜春市,与被告人赖某会面后住宿在宜春市高铁站附近的某酒店。

两人会面后即在房间里商量如何对彭某某实施抢劫,赖某商量最少要有四个人,由其以投资为由将彭某某约到高铁站附近偏僻处,其中一人负责开车,另外三人负责用绳索将彭某某及同行者进行捆绑控制,再索要比特币。

随后,赖某在酒店附近拾得了7根尼龙固定扎带带回酒店,由于还差两人,其一直与之前有过意愿参与抢劫的网名为“魔方”“混江龙霸天虎”“海滨哦哦”“水蜜桃”“马超”等联系,邀请他们尽快赶到宜春。

赖某、向某在酒店等候其他人过来宜春的过程中,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公安分局得到线索后,在某酒店将被告人赖某、向某抓获。

被告人赖某辩称:其只是是抢劫预备,没有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向某辩称:其只是商量预谋抢劫,不一定会去实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在网上投资虚拟货币导致亏损,产生从彭某某手里“搞”比特币的想法。

一审结果:一、被告人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在案扣押的自锁式尼龙塑料固定扎带,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赖某、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三、上诉人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上诉人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在没有固定被害人购买价格,就以侵害时交易价格,抢劫罪的预备量刑比照抢劫数额巨大的既遂对二被告人量刑,导致了对二被告人量刑畸重的不当后果。

二审法院考虑到抢劫预备的实质危险性,认为在犯罪预备中,无须认定比特币的价值,而是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预备手段、工具和不受阻碍的发现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按照抢劫罪的基本犯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做到了罚当其罪,改判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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