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USDT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与中国司法机关近些年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有关,很多上游涉案资金大规模“借道”加密资产洗白自己,因为USDT具有全球交易、匿名交易等优势,还和美元1比1挂钩,确实是一种隐秘而好用的结算工具。

最近看到一个与USDT相关的判例,分享给大家,避免伙伴们踩雷。

案件是这样的: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USDT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佣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

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USDT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法院最后判处二人非法经营罪,认为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认为,USDT不是“外汇”,案件是存在争议的。在中国,非法买卖外汇确实是属于非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关键是,USDT是“外汇”吗?

外汇有其明确的定义,这里不多做赘述。在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来对加密资产及各类加密资产的法律性质予以明晰的当下,USDT作为一种加密资产,一种仅在价值上对标美元的虚拟资产,不能被解释为一种“外汇”,买卖USDT的行为更不能被当然得解释为“变相买卖外汇”。

如果单纯的OTC行为被定义“非法经营罪”,那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之嫌。

法院基于USDT本身的工具属性,先入为主的认为USDT是一种高风险工具,进而一刀切的将与其相关的行为认定为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且具有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实际上,这一预设立场与客观事实不符。

技术本没有错,USDT等加密货币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同样也有拉动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一面,并不是所有人都是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持有和使用加密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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