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介绍《稳定币条例》中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及监管要求的核心内容,并重点说明发行人在考虑申牌时值得关注的要点。

文章作者:乔喆沅 周静波等,君合法律评论

目录

  • 引言

  • 《稳定币条例》监管的稳定币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根据《稳定币条例》申请牌照?

  • “积极推广”的定义是什么?

  • 根据《稳定币条例》,在香港销售指明稳定币有什么限制?

  • 稳定币持牌人的最低准则是什么?

  • 成为持牌人之后,对于业务处置和资本重整有特别的限制吗?

  • 有什么需要牌照申请人注意的申请时间点和过渡安排吗?

  • 结语

引 言

2024年12月6日,香港政府于宪报刊登了《稳定币条例草案》(下称“《稳定币条例》”),并于12月18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一读。《稳定币条例》在被签署成为法律之前必须经过三读,预计其会成为2025年最受关注的新法规之一,这也标志着香港在虚拟资产领域监管框架的进一步完善,并接轨全球虚拟资产的发展及监管趋势。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于2024年7月联合发布的《实施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以及2024年2月发布的《实施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中已经就拟推出的稳定币发牌制度和监管要求进行公众咨询并作出总结,现在推出的《稳定币条例》可被视为香港稳定币市场发展进程的关键一步。有关《咨询文件》与《咨询总结》的具体内容,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稳定币发行人可以开始申请加入香港金管局沙盒(Sandbox)安排」和「一文读懂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

本文将介绍《稳定币条例》中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及监管要求的核心内容,并重点说明发行人在考虑申牌时值得关注的要点。

《稳定币条例》监管的稳定币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稳定币”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a)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b)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的目的;

(c)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d)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及

(e)旨在参照单一资产或一组或一篮子资产维持稳定的价值。

分布式分类帐 (distributed ledger) 指使用某科技的资讯储存库,而透过该科技,交易纪录:

(a)在分类帐内保有;

(b)在网络中共享;

(c)在网络参与者间使用共识机制核证;及

(d)在网络节点间同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稳定币定义的(d)项中,除了指明分布式分类账,也包含了类似资讯储存库,这意味着将未来区块链相关技术的发展也考虑在内,让监管架构能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调整与完善。

《稳定币条例》也进一步界定“指明稳定币”,从而界定监管范围。

指明稳定币是参照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或金管局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发行人在考虑是否需要在香港申牌时,需要首先明确其发行的稳定币是否符合“指明稳定币”的定义,从而确认其是否落入金管局的监管范围。结合《稳定币条例》中的定义,我们理解算法稳定币属于受监管的“指明稳定币”的范围,但算法稳定币的发行人可能很难符合稳定币持牌人的最低准则,尤其是储备资产相关的要求。

我们也注意到,指明稳定币的定义包含了金管局指明的某数码形式价值或某类数码形式价值,意味着金管局有权随着科技的发展扩大指明稳定币的定义,从而扩大监管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根据《稳定币条例》申请牌照?

进行或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即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行看来是参照港元的指明稳定币)的发行人需要申请牌照。

此外,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凡向公众积极推广其进行或看似进行任何假若在香港进行会构成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活动,不论是否有进行,都会被视为显示自己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需要申请牌照。

同时,金管局也有权指明某活动为“受规管稳定币活动”,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a)该活动是否对或相当可能会对香港的货币稳定、金融稳定、或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事关重要,及(b)是否牵涉重大公众利益的事宜。

由此可见,《稳定币条例》为金管局保留了一定程度的监管自由度,从市场稳定和公众利益层面评估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是否应受规管。

“积极推广”的定义是什么?

虽然《稳定币条例》并没有明文定义“积极推广”,但我们留意到在《咨询总结》中,金管局进一步明确了“积极推广”的定义,表示在决定某人是否“积极推广”法币挂钩稳定币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

(a) 在推广信息中使用的语言;

(b) 讯息是否以居于香港的人士为推广对象;及

(c) 其网站是否使用香港域名。

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因素也适用于《稳定币条例》。我们同时注意到,上述考虑因素与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考虑某人是否在《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条例》”)第115条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反洗钱条例》”)第53ZRB条下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时考虑的因素有一定的重合之处。具体而言,证监会考虑的因素包括:

(a) 有关服务是否订有详细的推广计划;

(b) 有关服务是否透过推广途径,以进行广泛的宣传;

(c) 相关的推广是否以有计划的方式推行,以及是否根据计划或程序进行;及

(d) 有关服务在包装上是否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例如以中文书写及以港元计值。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因素对于金管局在考虑某行为是否构成在香港向公众积极推广受规管稳定币活动时,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考虑到金管局一贯的监管原则,我们理解其不会局限于《咨询总结》列明的因素,而是会随业态的发展而进行动态调整。我们建议对此保持持续关注。 

根据《稳定币条例》,在香港销售指明稳定币有什么限制?

销售方:

《稳定币条例》只允许以下几类认许提供者(permitted offeror)销售指明稳定币:

(a)《稳定币条例》下的持牌人;

(b)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持牌法团(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目前有7家拿到了该牌照;

(c)持有《证券条例》下经营第1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的法团;及

(d)银行。

购买方:

《稳定币条例》下的持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没有受众限制,可销售给零售投资人

而其他未持牌发行人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在香港以外发行的法定挂钩稳定币,例如市场上流通量较大的USDT及USDC),则只可销售给指明的某类别人士——我们预期其将受限在《证券条例》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有关其他指明稳定币,虽然目前排除了零售投资人的参与,但“指明受众”的机制也给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可以扩展到其他受众。金管局曾在《咨询总结》中表示考虑到法币挂钩稳定币具有跨境性质,以及其在各个应用场景中所具备的潜在价值,金管局可能在未来对于海外发行的法币挂钩稳定币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例如互认或「护照通行」安排。我们注意到,《稳定币条例》也赋予了金管局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受到与金管局职能类似的监管机构之规管的情况)变通或豁免稳定币持牌人的最低准则的权利,这也为金管局通过监管合作,认可海外发行人发行的法币挂钩稳定币埋下了伏笔。

稳定币持牌人的最低准则是什么?

《稳定币条例》在其附表2中对稳定币牌照申请的最低标准列出了详细要求,下文我们将介绍核心内容以及稳定币发行人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

1. 资产管理和运作机制 

法团身份

持牌人须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设立的银行。 

财政资源

持牌人须有足够财政资源及流动资产,基本要求是已缴股本不少于$25,000,000港币。

我们注意到《咨询总结》中原来的要求为$25,000,000港币或其稳定币流通量面值的1%,以较高者为准。《稳定币条例》中的财政资源要求相较于咨询期间提出的更为宽松。

此外,我们注意到$25,000,000港币的财政资源要求并不适用于银行申请人。

储备资产的管理

就持牌人发行的每类指明稳定币而言:

  • 该持牌人须保存储备资产组合 (“指明储备资产组合”),以及确保其与其他储备资产组合分隔。

  • 指明储备资产组合的市值须在任何时间,最少等同于尚未赎回及仍流通的稳定币的面值

  • 每类指明储备资产组合须以该类指明稳定币所参照的相同参照资产持有。

披露要求:持牌人须设有并实施健全及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以及管控制度,并且就其储备资产的管理政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评估、组成及市值、以及定期独立核证及审计的结果,向公众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

根据我们的经验,除储备资产的充足性外,金管局对于储备资产的构成、储备资产的保管(custodian)安排及管理(management)也有一定要求。发行人在申请牌照前应特别注意其储备资产的托管安排及管理安排是否能够确保储备资产的安全性及流通性。

赎回机制

持牌人须向每名持有人提供赎回该指明稳定币的权利,并且不得附加任何过分严苛的条件限制赎回,也不得收取与赎回相关的不合理的费用(合理的相关费用则是允许的)。

披露要求:持牌人须就赎回权向公众作出足够及适时的披露,包括以下各项,并确保下述事宜清楚而显眼地在持牌人的网站上述明,或以其他方式供公众取阅:

(a)与赎回该等指明稳定币相关的费用;

(b)行使赎回权的条件;

(c)赎回的机制及程序;及

(d)可以在什么期间内处理就稳定币而言的有效赎回要求。

我们注意到《咨询总结》中原来要求持牌发行人须在收到赎回要求当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赎回稳定币,除非获得金管局事先批准。尽管《稳定币条例》没有对赎回时限作出明确要求,但我们相信实践中金管局也希望持牌发行人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如几个工作日)内需要处理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此外,牌照申请人如果聘用第三方(如分销商)协助处理赎回申请,则该牌照申请人也需要考虑如何能够保证第三方也会及时足额地处理赎回申请。

2. 持牌人的股东与高管要求 

《咨询文件》与《咨询总结》中提到,金管局会整体考虑牌照申请人的高级管理层是否符合合适性的规定,包括考虑其资历、资产水平及教育背景等。

在《稳定币条例》中,对于牌照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更加仔细的分类和要求,可见监管机构对于持牌人管理人员的适当性和相关经验的高度重视。我们在下文梳理了《稳定币条例》的人员要求,方便发行人和牌照申请人了解和评估目前的人员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控权人(Controller)

  • 控权人指以下类型:

  • 大股东控权人(maj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超过50%表决权

  • 小股东控权人(min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不少于10%但不超过50%表决权

  • 间接控权人(indirect controller):一众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按照其指示行事

  • 持牌人须设有管控制度确保金管局获告知每名控权人的身份。

  • 持牌人的相关股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获得金管局的事先同意才能成为控权人。

行政总裁及候补行政总裁(Chief Executive and alternate chief executive)

  • 持牌人需委任一人为行政总裁,以及委任不少于一人为候补行政总裁。

  • 行政总裁如因患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行政总裁的职能,候补行政总裁须署理行政总裁一职。

  • 人选必须通常居于香港,以及需要是担任行政总裁或候补行政总裁的适当(fit and proper)人选。

  • 行政总裁及候补行政总裁的委任需要获得金管局的事先同意,且金管局可在给予同意时附加它认为适当的条件。

董事 (Director)

  • 董事的委任需要获得金管局的事先同意。

  • 若董事已经获得金管局同意担任行政总裁,则可以直接成为持牌人的董事及以其身份行事,而不需要额外的同意。

经理 (Manager)

  •  “经理”的定义为就持牌人的持牌稳定币活动担任处理一项或多于一项指明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 《稳定币条例》在其附表1中列出了“指明事务”,包括:

  • 1. 维持帐目或会计制度;

  • 2. 维持管控制度,以管理风险和防止持牌人牵涉入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 3. 发展、运作和维持电脑系统;

  • 4. 就持牌人的事务或业务,进行内部审核或审查 ;

  • 5. 确保持牌人遵从适用的规则、规例及指引 ;及

  • 6. 发展、运作和维持持牌人获金管局同意进行的任何除持牌稳定币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

雇员

如任何雇员在被聘请时在担任职位期间有以下情况,除非获得金管局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成为任何持牌人雇员须停止以雇员的身份行事:

(a) 破产;

(b) 与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债务偿还安排或《破产条例》所界定的自愿安排;或

(c) 在任何地方被裁定犯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

稳定币经理(Stablecoin Manager)

  • 持牌人须委任稳定币经理。

  • 相关人选必须通常居于香港,以及是担任稳定币经理的适当(fit and proper)人选。

  • 委任需要获得金管局的事先同意,且金管局可在给予同意时附加它认为适当的条件。

人事变动通知要求

  • 持牌人在知悉某人已成为或不再是持牌人的控权人、行政总裁、候补行政总裁、董事、或稳定币经理时,需要在14日内向金管局发出书面通知。

  • 任何人获委任为或不再是持牌人的经理时,或者已委任的经理就任何新的指明事务受委任时,持牌人需要在14日内向金管局以及该名经理发出详细书面通知。

注:以上职位相关的内容,除了经理及稳定币经理外,皆不适用于银行。

其他人事相关要求

  • 每名担任持牌人的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或控权人的职位的人,均须是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

  • 每名负责持牌稳定币活动的日常管理及营运的高级人员,均须具有适当的知识及经验,以有效地履行职责。

  • 持牌人须设有并实施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确保(a)每名担任经理的人均是担任有关职位的适当人选,以及(b)每名负责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的日常管理及营运的高级人员均具有适当的知识及经验。

虽然《稳定币条例》对于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没有明文定义,我们注意到金管局在《咨询总结》中提到,在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时,金管局会全面审查申请并考虑到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经验、以类似的身份监督其他金融活动的经历、资历、资产水平及教育背景等。我们预计前述因素将同样适用于《稳定币条例》。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证券条例》第129(1)条列出了证监会或金管局在考虑某人是否就该条例中第V部(发牌及注册)中任何条文而言的适当人选时,除了考虑监管机构认为有关的任何事项外,也须考虑以下事项 :

(a)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

(b)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且必须顾及该人将会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c)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

(d)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我们认为前述因素对于金管局在考虑《稳定币条例》中的适当人选时,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 管理制度及措施

风险管理及反洗钱条例

  • 持牌人须设有风险管理政策,管理进行持牌稳定币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并须与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匹配。

  • 持牌人须设有管控制度防止与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相关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并需要符合香港相关条例。

如金管局监管的其他类型业务主体一样,我们预计金管局也会针对持牌发行人在反洗钱或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具体责任发布进一步的详细指引。

发行指明稳定币的目的及稳健程度

  • 在顾及持牌人发行指明稳定币的目的、业务模式及运作安排下,该发行须是周全而稳妥的。


与其他相对“硬性”的最低准则不同,这一要求从牌照申请人稳定币业务本身的可持续性出发,要求牌照申请人的业务模式本身必须是可行且有发展前景的。根据我们的经验,金管局十分看重稳定币业务模式的应用场景、发展前景、竞争力及可持续性。因此建议牌照申请人尽早开始准备商业计划,并在商业计划中突出其计划发行的稳定币(相比其他稳定币)有哪些优势,以及凭借什么样的特点而更加吸引投资人。

业务活动

  • 持牌人须有专用及足够的资源进行其持牌稳定币活动。

  • 持牌人在进行任何除持牌稳定币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前,须先取得金管局的同意,并须设有管控制度,确保这些业务活动不会对持牌稳定币活动构成显著的风险,以及确保其所引致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是可妥善管理的。

注:业务活动相关的要求不适用于银行。

披露要求

  • 持牌人须发表白皮书,以及向持有人提供关于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的资料。

  • 持牌人须设有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以识别、防止、管理和披露持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投诉处理

  • 持牌人须设有管控制度确保为持有人提供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而此种机制是健全、易启动、可负担、独立、公平、具问责性、及时且有效率的。

  • 持牌人也须确保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不会对有关持有人施加不合理的费用或负担,或造成不合理的延迟。

利息

  • 持牌人不得就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


恢复计划及有秩序缩减规模

持牌人须设有管控系统确保:

  • 在发生对运作活动的显著干扰时,就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的关键功能的适时恢复及持续提供支援;

  • 其持牌稳定币活动可实施有秩序的规模缩减;及

  • 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的赎回能够有秩序地兑现。

至于有关指明稳定币的托管的相关监管,金管局在《咨询文件》中表示,财库局、金管局与证监会将紧密合作,评估合适监管模式。我们预期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机构的持续合作,市场将迎来更具体的有关稳定币托管的监管指引。

成为持牌人之后,对于业务处置和资本重整有特别的限制吗?

除非得到金管局事先书面批准或者本身是银行,持牌人不得出售或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也不能就此订立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

持牌人如重整资本(比如减少总股本、股份合并、股份分割等安排),须尽快将该项重整书面通知金管局。

有什么需要牌照申请人注意的申请时间点和过渡安排吗?

《稳定币条例》中的过渡安排适用于在条例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发行人

这些发行人可以在生效日期起首 3 个月内,继续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在3个月内提交申请

发行人如果在生效日期起首3个月内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生效日期起首6个月内继续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a)为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提出牌照申请;

(b)金管局通过书面通知确认受理该申请;及

(c)发行人已向金管局提供以下文件:

  • 书面声明,表明其在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及

  • 书面承诺,表明其在获批临时牌照时,将确保遵从适用于该发行人的规管性规定(如获批牌照的持牌人一样)。

在6个月内获批临时牌照

发行人满足上述要求后,在生效日期起首6个月内,金管局可批准临时牌照,授权该发行人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但前提是 (a) 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以及 (b) 发行人有合理机会成功地向金管局证明其有能力遵从适用于持牌人的规管性规定。

获批临时牌照后,便视为获批牌照,授权该发行人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直至获批牌照或牌照申请被撤回或拒绝,导致临时牌照不再有效为止。 

1个月结业期(Closing down period)

没有在生效日期起首3个月内提出牌照申请的发行人,将在生效日期起首3个月后进入为期 1个月的结业期。

在首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提出牌照申请,并被拒绝或撤回的发行人,将在拒绝或撤回当日开始进入为期 1 个月的结业期。这些发行人可以向金管局申请延长结业期。 

有鉴于上述过渡安排,我们建议正在香港发行稳定币的发行人尽早就《稳定币条例》的内容分析其是否需要在香港申牌,以便发行人更好地把握时间,在生效日期起首3个月内提交申请。

至于目前还没有在香港发行稳定币的发行人,则可以通过《稳定币条例》了解香港对于稳定币活动的规管框架,为进入香港市场做好准备。

结 语

金管局曾阐明,推出《稳定币条例》的关键目标在于推动虚拟资产领域及其基础技术发展的同时,致力通过监管架构应对法币挂钩稳定币对于货币和金融稳定的风险、确保稳定币持有人得到充分保护,以及防止滥用法币挂钩稳定币进行非法活动,旨在于鼓励科技创新和维持金融稳定之间作出平衡。

对于希望在香港拓展稳定币业务的企业来说,尽快了解并适应这些新规是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未来,随着本条例的正式实施,我们预计会看到香港稳定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同时,也建议市场各方保持关注,确保在动态的政策环境中始终保持合规经营。

我们期待在金管局的监督下,参与《稳定币条例》在香港加密资产稳定币监管方面迈出的第一步,应对虚拟资产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带来的挑战,展示香港金融监管不断创新和完善体系下的市场活力,提升香港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我们的团队对于金管局申请相关事宜具有丰富的经验,在稳定币领域曾为众多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为正在申请沙盒安排的客户以及已经进入香港稳定币发行人沙盒安排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您在稳定币方面或金管局申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