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币圈U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风险。对币圈U商来讲,其提供的是大量币圈用户法币出入金的兑换USDT渠道,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收到来源不明的资金被冻卡甚至引发刑事风险。今天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梳理一下币圈U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U商OTC的业务模式简介
从国内币圈用户的视角来看,想要投资虚拟货币,首先需要将法币通过U商兑换成稳定币USDT。U商的兑换渠道主要分为交易所内的OTC产品以及场外OTC。
这两种渠道都是采用P2P的模式,人民币等法币都是在商家和用户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之间进行流转。区别在于交易所内的OTC可通过临时冻结卖家账户USDT的方式,保障交易按约定履行,不存在谁先转钱或转币的交易风险。
此外,交易所OTC要求交易双方实名认证,采取了反洗钱措施规避风险。而场外OTC交易则脱离平台的反洗钱措施,非实名的资金转入卡内,轻则冻卡,重则涉及刑事案件。关于这部分可以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那么从U商的视角,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手中的USDT和法币循环起来,OTC业务的逻辑是通过低买高卖的搬砖套利获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价低的资金来源是决定OTC业务利润的关键。为了追求OTC业务搬砖较大的差价,很多U商的资金来源于换汇以及来源不明的电诈、网赌等违法犯罪资金。下面就通过近期的真实案例来解析这两种OTC模式的刑事风险。
U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U商以USDT为媒介买卖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10月,陈某5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虚拟币作为媒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陈某5租赁办公场所,配发工作手机、电脑与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利用银行账户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换汇人员人民币资金,并使用吴某1名下虚拟币交易账户买入、兑换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通过卖出、提币等方式与境外人员合作,再将虚拟币出售兑换成外汇。
经审计,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4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3亿余元,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2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陈某5等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银行账户为其等人收付人民币资金。经查,吴某2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张威、王强等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律师评析:
USDT、USDC等稳定币虽然与美元可以1:1的比例进行兑换,但其本质上是发行方通过BTC、债权等抵押物在链上铸币发行的,并不是任何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人行等部委发布的国内监管文件中都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所以这种与美金兑换的泰达币等稳定币并不属于外汇。
普通币圈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USDT入金,出金时将USDT换回人民币,整个过程只是在U这种虚拟商品和人民币之间买卖,并没有买卖外汇逃避外汇监管,资产外流。具体分析可见之前的文章《当前币圈OTC业务面临的刑事风险》。
而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该案例中,陈某5指使团队人员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换汇人员的人民币,通过交易所OTC入金将换汇资金买成USDT,随后在海外将USDT兑换成日元。整个交易过程该犯罪团伙利用USDT即时跨境转账的特点,以USDT为媒介,通过“人民币-USDT-日元”逃避外汇监管,实现了将境内人民币兑换成日元的换汇目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依照《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中吴某2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用其银行卡为非法换汇的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收付人民币资金,最终被判帮信罪。
在小外贸公司工作的很多财务人员被老板要求使用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如果该公司使用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资金流转,一旦外贸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则使用个人账户帮助公司收付款的员工可能会有较大的刑事风险。
案例二、U商接收电诈资金进行OTC被判掩隐罪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提议炒USDT币,商议由位某垫资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由孙某某负责操作买卖USDT;由娄某某负责提供身份证件在交易所软件上注册账户以及收取USDT的钱包,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所得利润共同消费。
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位某、娄某某从上海乘车到广东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以交易USDT的方式,协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累计225000元。经查,被害人罗某、吴某某、王某某在互联网上被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累计150000元,分别转入位某工商银行卡账户,资金到账后位某将其分别转入自己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伙同孙某某、娄某某以取现金的方式转移,非法获利1400余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获得受害人资金急需转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诈中心冻结银行卡拦截被骗资金,所以与U商合作换成USDT可帮助电诈团伙逃避执法追踪。对于U商来讲,接收电诈资金意味着可以相对交易所盘口较高的价格出售手中的USDT,再将收取的电诈资金转入卖币的用户银行账户中,从中谋取较大的差价。
在湖北汉川市法院审理该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合伙做U商的OTC业务,通过异常价格接收电诈集团骗取受害人的电诈资金,低买高卖赚取较大的差价。该行为属于明知是电诈犯罪所得,还提供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协助转移,并且利用现金取现这种异常的方式,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和思考
通过本文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U商想通过OTC搬砖套利赚取更高的差价,会铤而走险谋求电诈、网赌或者换汇这些来源不明甚至违法犯罪资金。对于非法换汇来讲,USDT作为媒介,利用其即时跨境支付特点突破外汇管制,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U商。
利用USDT接收转移电诈网赌资金的模式,U商本身的利润不高,但刑事风险极大,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打击的难度也不大。总之,国内U商这种搬砖赚差价的运行模式就会导致有些U商铤而走险去接触黑灰产业链的资金,所以在选择做国内U商OTC业务时一定要谨慎认真的评估刑事风险,切莫以身试法。
经过本文分析后,币圈散户就应该明白出入金时的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出入金也只是在USDT与人民币之间进行兑换,风险点就在于可能会收到违法犯罪资金被冻结银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在与U商进行交易所OTC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使用本人的实名卡支付,避免通过场外OTC、现金存取、电报等匿名软件的异常方式异常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可以尽量降低出入金时冻卡以及刑事风险。具体的解析可参考之前的文章《币圈买卖U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掩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