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县的一起利用“影视道具币”购买虚拟货币的案件进行了判决,4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

具体故事如下:

2023年,乐安县居民杨先生与一名绰号叫“胖子”的人先后进行过2次虚拟货币线下交易,每次都是以2万元人民币购买当天虚拟货币平台等值的“泰达币”(虚拟货币)。由于前两次交易都很顺畅,进入2024年,“胖子”再次找到杨先生表示要花5万元购买杨先生手中的“泰达币”,对此,杨先生很爽快地答应了下来。

2024年1月5日20时,杨先生与“胖子”来到约定地点,如往常一样进行交易,但交易过程中,“胖子”将5万元现金交给杨先生后,却以“老顾客了,放心吧”为由,多次打断杨先生检查交易的现金,并催促杨先生尽快用手机将“泰达币”转入其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待转账完成,“胖子”便与随行者迅速驾乘电动自行车离开。

“当时天色已晚,我们交易的地方路灯比较昏暗,再加上‘胖子’一直在旁边催我,出于信任,我就把“泰达币”转给他了。但当我走到灯光明亮的路段时,把钱拿出来一看,才发现每沓钱就面上几张是真钱。”杨先生称,到乐安县公安局报案后,自己才看清交易的现金上赫然印着“影视道具币”的字样,遂前往报警。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遇到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都不予受理,但此案中确实存在诈骗行为,这让我们在案件受理初期产生了犹豫。”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钟胜告诉记者,在查阅外省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例后,“成功提起诉讼”和“被检察机关驳回”的案例都有,但他认为此案中诈骗违法事实显而易见,因此“举轻以明重”,此案应当受理。

为此,案发次日,钟胜找到乐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以及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得到了支持。他们均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其确实存在交换价值,而且由交易行为衍生出的违法欺诈行为若不加以制止,恐将引发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立案调查。

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该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此案涉案人员展开调查,经分析研判,民警发现此案应是团伙作案,其背后应该至少存在一名人员主导策划整个诈骗行为。

“犯罪嫌疑人此前与报案人有过2次小额度的交易,目的就是为了麻痹报案人,使其放松警惕,然后选择昏暗的交易地点、打断报案人检查现金以及后续迅速逃离,这些显然都是事先策划好的,而且我们判断涉案人员不只有‘胖子’和随行人员,其背后很可能隐藏着1至2名主导者。”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案民警们根据“胖子”的逃离路线逐步分析发现,嫌疑人在与杨先生交易过后不久,便从乐安县逃离至萍乡市上栗县。

1月30日,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上栗县一宾馆内将嫌疑人黄某、易某(案发时,和“胖子”一同潜逃的随行人员)抓获。2月6日,民警又在上栗县一出租屋内将嫌疑人谢某(即“胖子”)抓获。

经民警审讯得知,该团伙组织架构与民警此前推断一致,其主导者是嫌疑人黄某和当时在逃的李某,黄某、李某负责寻找诈骗对象,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设局”,引诱对方上当受骗。同时,黄某认定公安机关不会受理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并以此怂恿嫌疑人谢某充当“马前卒”,而易某则负责与谢某“打配合”,确保谢某迅速逃离,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为将该案所有嫌疑人缉拿归案,民警根据黄某、易某、谢某提供的信息进一步研判后,发现李某已逃至贵州省。2月17日,民警远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将该案最后一名嫌疑人李某缉拿归案。

最终,乐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罪名。7月25日,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6000元到1.8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此,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作为该局打击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例之一。公检法部门立足于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类似案件升级成恶性犯罪,加强协作,为打击类似新型犯罪提供了借鉴。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民警细致研判,前后历时1个月,并远赴1000公里外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也为该局今后侦办此类案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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