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Aiying

關於幣安的案件其實 Aiying 艾盈有解析過很多次,但這次法院對於駁回 SEC 的幾項訴訟我覺得值得在拿出來分析下。開門見山我們先把法律文件大概內容過一遍:

案件背景

SEC 指控幣安及相關方違反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多項規定,具體包括未經註冊發行和銷售加密資產、營運未經註冊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以及向投資人作出虛假陳述和詐欺行為。

主要內容:

  • 幣安背景:幣安是一家註冊在開曼群島的公司,自 2017 年起營運國際加密資產交易平台。趙長鵬是其創辦人和執行長。BAM Trading 是在美國營運 Binance.US 平台的實體,成立於 2019 年。

  • SEC 的指控:未註冊發行和銷售 BNB(幣安幣)、BUSD(幣安穩定幣)、Simple Earn 和 BNB Vault 計劃等加密資產。

  1. 未註冊營運 Binance.com 和 Binance.US 交易平台。 

  2. 趙長鵬作為控制人,對這些平台的營運和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3. BAM 管理層和交易平台向投資人作出了虛假和誤導性的陳述,涉及詐欺行為。 

  • 法院的初步決定:

法院決定大部分案件可以繼續進行,但部分指控被駁回,具體是第二項指控(與 BUSD 相關)和第一、第三項指控的部分內容。

《證券法》與《證券交易法》

SEC 指控幣安及相關方違反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多項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項主要法律條款:

《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 第 5(a) 和 5(c) 條款:這兩項條款規定,未經註冊的情況下,不得通過郵寄或其它跨州商業手段(包括網路)發行或出售證券。SEC 指控幣安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發行和銷售了 $BNB(幣安幣)、BUSD(幣安穩定幣)、Simple Earn 和 BNB Vault 等加密資產,違反了這些條款。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第 5 條:要求在美國境內營運的證券交易所必須向 SEC 註冊。SEC 指控幣安和 BAM Trading 在未註冊的情況下營運了 Binance.com 和 Binance.US 平台,違反了這一條款。

  • 第 15(a) 條:要求作為經紀人或交易商營運的平台必須註冊。SEC 指控 Binance.com 和 Binance.US 平台未註冊為經紀商或交易商,違反了這一條款。

  • 第 17A(b) 條:要求清算機構(即處理和記錄證券交易的機構)必須註冊。SEC 指控 Binance.com 和 Binance.US 平台未註冊為清算機構,違反了這一條款。

《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第 17(a)(2) 和 (a)(3) 條款:

  • 第 17(a)(2) 和 (a)(3) 條款:禁止在證券的發行、銷售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或從事詐欺行為。SEC 指控 BAM Management 和 BAM Trading 向投資人作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違反了這些條款。

用一張表格給大家展示一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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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反駁部分指控的法律解釋

  1. BUSD 的指控(第二項指控)被駁回的原因:法院認為,SEC 未能充分證明 BUSD 符合「投資合約」(投資合約)的標準。法院指出,SEC 的指控描述了 BUSD 的發行和銷售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的方式時,與雙方成功評估幣安的指控存在顯著差異。SEC 沒有充分展示 BUSD 如何滿足 Howey 測試中的各個標準,因此該指控未能成立。

  2. 關於 Simple Earn 項目的指控(第三項指控的一部分)被駁回的原因:法院認為,SEC 對 Simple Earn 項目的描述不符合投資契約的標準。法院指出,雖然 SEC 提到了「獲利機會」、「資金池化」和「管理專業知識」等關鍵字,但這些描述不足以證明 Simple Earn 項目構成投資合約。因此,這部分指控被駁回。

  3. 幣安二級市場銷售的指控(第一項指控的一部分):法院駁回了涉及幣安在二級市場銷售的指控,理由是 SEC 未能充分說明由非幣安賣方在二級市場上銷售的 $BNB 如何符合作為「證券」的定義。法院認為,SEC 的指控主要集中在 Binance 自己的銷售行為,對於第三方在二級市場的銷售行為,SEC 沒有提供足夠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來證明這些行為也應受《證券法》的約束 。

案例啟發

在美國本土或者服務美國使用者的 Web3 機構來說那需要如何規避 SEC 可能存在的挑刺和起訴呢?Aiying 艾盈總結了以下這幾點供大家參考:

1. 清晰定義代幣的用途和功能

  • 實用性優先:確保你的代幣在項目中的功能性是明確的,比如用於支付交易費用、訪問平台服務、參與社群治理等。代幣的主要用途應與平台的實際營運密切相關,而不是主要作為一種投資工具。

  • 減少投機性:避免在市場推廣中過度強調代幣的升值潛力或投資報酬率,更多地突出其在生態系中的實際用途。明確告訴使用者代幣的使用場景和實際功能,以防止 SEC 將其認定為「證券」。

2. 透明的發行和管理流程

  • 避免 ICO 陷阱:如果進行代幣銷售,特別是 ICO,確保銷售過程符合法律要求。可以考慮私募銷售(如僅向合格投資人出售),或者通過註冊銷售以確保合規性。

  • 透明管理:清晰揭露項目資金的使用方式,確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透明,並與最初承諾的一緻。提供定期的財務報告和項目進展報告,避免因為不透明的資金使用而引起 SEC 的注意。

3. 遵守現行的法律和法規

  • 註冊或豁免註冊:在美國營運時,確保你的項目符合 SEC 對證券發行的要求。如果代幣可能被視為證券,考慮通過註冊或者申請豁免來合法發行代幣。

  • AML 和 KYC 要求:遵守反洗錢(AML)和瞭解你的客戶(KYC)的法律要求。確保平台使用者在註冊和交易過程中經過嚴格的身份驗證,以防止非法活動。

4. 與法律和合規專家合作

  • 聘請法律顧問:在項目開發和發行代幣的過程中,始終與經驗豐富的加密貨幣法律顧問合作。法律顧問可以幫助你評估項目的法律風險,確保在項目的各個階段都遵循法律規定。

  • 合規團隊:建立或聘請專門的合規團隊,監控全球範圍內的法規變化,及時調整項目以符合新的監管要求。

5. 明確的行銷和溝通策略

  • 謹慎的市場推廣:在宣傳和推廣中,避免使用可能會讓代幣被視為投資合約的語言。例如,避免承諾高報酬率或強調代幣的投機性價值,更多地關注項目的技術創新、社群價值和代幣的實際用途。

  • 教育使用者:通過發布教育材料,幫助使用者理解代幣的功能和使用場景,避免因誤解或錯誤期望而引發的法律問題。

6. 審慎的治理和營運模式

  • 去中心化治理:如果項目聲稱是去中心化的,確保治理結構真正去中心化,使用者可以參與決策過程,減少發行方或開發團隊的集中控制。這有助於防止 SEC 將項目定義為由少數人控制的「證券」。

  • 社群驅動:建立強大的社群支持,並通過投票等機制賦予使用者更多權力,減少項目對團隊核心成員的依賴,進一步體現去中心化。

7. 合法的二級市場營運

  • 控制市場操縱風險:在二級市場營運中,避免操縱市場價格,確保所有的市場交易都是公平和透明的。定期監控市場行為,防止可能引發 SEC 注意的操縱行為。

  • 合規上市:在代幣上市前,確保交易所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特別是在美國上市時,要選擇已經符合 SEC 監管要求的交易所。

8. 應對未來的法律挑戰

  • 準備應急預案:提前準備好應對法律挑戰的預案,包括法律辯護團隊的選擇、與監管機構的溝通策略等。如果遭遇監管調查,能夠迅速做出回應。

  • 與監管機構合作:如果監管環境發生變化,積極與監管機構合作,展示你願意調整項目以符合新規的態度,這樣可以減少衝突並可能達成和解。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者應考慮本文的任何意見、觀點或結論是否符合其特定狀況。據此投資,責任自負。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深潮 TechFlow》 

  • 原文作者:Ai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