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丨买卖虚拟币是假,转移诈骗赃款是真 !

单纯买卖虚拟币也会构成犯罪吗?如果交易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而交易人又知晓资金来源,那么该交易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通州看守所驻所法庭公开审理了这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福及王某标、王某平(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通过某易平台进行USDT虚拟币买卖,约定王某福、王某平共同出资25万元、王某标出资11万元,分别操作各自账号进行交易,获利由三人平分。

所谓的虚拟币买卖,其实就是王某福等人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一种手段,诈骗分子用赃款向王某福等人购买虚拟币,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而王某福等人则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福提供多个微信号用于收取虚拟币交易资金,通过某易平台虚拟币在场内、场外交易,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2000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福坦白道,自己在进行第一笔虚拟币交易时就发现对方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并提醒同伙王某标,但王某标表示他们作为商家只是单纯进行交易从中赚取差价而已,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福提起公诉。#内容挖矿 #B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