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生鲜送货人员骗至停车场,抢劫朋友之妻价值600万元的虚拟货币(来自Coinsradar.net)

梁某是名90后,乐山市井研县人,大专文化。去年10月,梁某因欠债,萌生了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某比特币的想法。之后,梁某邀约袁某,袁某又在梁某的要求下邀约了王某某,三人共谋抢劫骆某某的比特币,并由梁某准备了越野车等作案工具。

去年10月31日晚,梁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越野车,载着袁某、王某某来到骆某某所住小区——乐山市市中区肖坝御墅对面的停车场。按照梁某的安排,王某某打电话冒充送生鲜的送货人员,将骆某某骗至停车场,并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某强行拖上了越野车。

随后,梁某驾驶越野车沿着乐沙生态大道向沙湾方向行驶,将骆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处空地。在车上,王某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骆某某登录其手机上的“交易所”APP账户。

然后,梁某拿走骆某某的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某的账户中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最后,三人将骆某某放走,王某某还拿给了骆某某50元车费。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骆某某被抢走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

案发后的第二天, 梁某、袁某乘坐梁某朋友驾驶的车辆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但未果。在返回乐山途中,梁某、袁某经商量后,报警自首。

去年11月2日凌晨,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梁某告知地峨眉山市某商砼公司处将梁某抓获;同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某小区将前来投案的袁某抓获。

梁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梁某向骆某某退还比特币28.997个、以太币1258.03个。12月2日,王某某被抓获。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某、袁某的家属自愿代二被告人向法院案款账户退赔人民币3400元,即被害人的手机(价值2770元)和梁某两次转币所用手续费0.0034844个比特币(价值317.779元)、0.01064个以太币(282.764元)。

对此,梁某、王某某、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不过,梁某的辩护人认为,目前实务案例中,对涉案的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有争议,因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袁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的比特币和以太币作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在金融机构和政府层面是没有认可和支持的,希望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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