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家媒体纷纷报道中国警方从泰国引渡一名特大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2012年以来,以嫌疑人张某某为首MBI集团通过发行虚拟货币的方式,实施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涉及的会员达一千余万人次,涉及资金超一千亿人民币,不管是涉案人数还是金额都远超Plus token案。下面笔者将透过MBI特大跨国传销案,并结合几起参与该项目的衍生案例为大家解析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MBI集团的前世今生

本次引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中文名张誉发,马来西亚华人,祖籍广东潮州。其在2009年创办成立了MBI集团,总部在马来西亚,主体为马来西亚恩必爱集团。据MBI集团官网的公开信息显示,MBI集团早期在印度尼西亚投资过度假村项目、在泰国投资过黄金、煤炭等矿业项目,除此之外还在广东惠州投资了商业地产。

自2012年起,MBI集团开始拓展互联网业务,先后设立了“MFC”游戏理财平台、社交平台Mface以及网上商城Mmall。MBI集团以投资理财为噱头,通过发行MFC币、GRC等虚拟货币的方式,要求参与的投资者缴纳会员费购买MFC币获得会员资格,从而参与平台的各种投资项目获取高额收益。


MFC收益分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静态投资有广告位AP、赠送的美金换取易物点GRC、分红点SP,收益主要来源于GRC每年定期成倍数拆分,GRC可以转换成M币以1:7的比例挂卖,也可以直接通过VISA卡在实体店消费,购买商品。


动态投资分为三种奖励,第一种是广告奖,也称为直推奖,即MFC会员每推荐一个新会员,公司提取新会员注册费用的6-10%予以奖励;第二种是平衡奖,也称为对碰奖,即MFC会员账号下左右两边市场,公司赠送相应的PV,通过PV对碰,日结算奖金,大区不清零;第三种是游戏奖,也称为管理奖,即MFC会员能够享受下线对碰奖金的4%提成。

依照MFC的理财游戏规则,会员通过买卖虚拟币“易物点”盈利,一年后利润可达投资额一倍以上;参加者必须通过上线缴纳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105000元、245000元等以7为倍数的不同档位的会员费,才能获得加入资格;每个会员可以有无数个账号,且每个账号下面有两个会员账号,形成左、右两条线,呈双轨制,并以此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奖金结算返利依据。

无论哪种投资,回馈积分为M币,M币变现成为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但MFC的游戏规则是只能提取变现后的55%,余下30%须用于继续购买GRC,10%须作为交易手续费,5%须用于购买Mmall商城的物品,且M币挂卖价格只能托高不能压低,其实质是通过发展下线为不断涨价的GRC接盘。

随后何振球、古希萍等人加入MBI国际集团,并在国内吸引投资者、发展会员,相关判决显示何振球账户名下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账号多达20余万个。

2017年6月底,张誉发因涉嫌洗钱被马来西亚警方逮捕,张誉发的98个账户以及2.1亿资金被冻结,张誉发本人也被警方逮捕,但最后不到一个月,张誉发就获得保释。

随后广西、江苏、四川等多地公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MBI集团在国内的社区领导、各级代理进行抓捕。

2017年11月8日凌晨,上海警方在经过一年的摸排侦查后也在多个城区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本次行动共抓获嫌疑人40余名,根据上海经侦总队发布的消息,MBI集团当时在国内已经发展了3万多会员。

虽然当时在国内抓捕审判了一批帮助MBI集团吸引投资、发展会员的犯罪分子,但幕后黑手张誉发一直没有受到惩罚,反而逃到泰国,在泰国和马来西亚边境开展房地产和娱乐业。张誉发在该地拥有酒店、游乐园、市场等大型综合性产业,占地面积多达240亩,价值上百亿。并且耗资5000万泰铢打造四面佛,供泰国人民和游客在丹诺象神庙参拜。

2020年11月,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张誉发立案侦查,随后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报通缉张誉发。

2022年7月21日,泰国警方抓获张誉发,中方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请求。

2024年5月,泰国法院终审裁决将张誉发引渡中国,8月14日,泰国政府作出行政决定,支持法院上述终审裁决。



二、MBI集团骗取投资者资金是否会涉及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

近几年,不管是美国、德国还是国内的监管执法机构都会在查处涉币的犯罪行为时收缴大量的BTC、ETH等虚拟货币,在处理犯罪集团的违法所得虚拟货币时,就需要将其通过司法处置变现为法币,那么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就变成了很多海外执法部门司法处置的首选,短时间内大量的二级市场抛压必然会导致币价的下跌。

所以这几天有朋友咨询,MBI集团通过发行MFC、GRC等虚拟货币开设传销盘募资和Plus token案件的模式类似,但其涉案资金规模大很多,本次中国警方引渡张誉发回国,会将其犯罪所得的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从而对二级市场的价格造成影响呢?

首先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了解到,MBI集团是从2012年发行MFC、GRC等虚拟货币进行募资,通过静态、动态收益的传销手段发展会员,参与者需要向上线缴纳不同档位的会员费,这里的会员费收取的是人民币。

江苏徐州中级法院审理的(2016)苏03刑终364号裁判文书也可以验证这点,“2012年,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通过马来西亚籍人员张誉发加入马来西亚MBI国际集团(以下简称MBI)以“抚平计划,财富自由”为主题的社交理财平台,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就是说MBI传销案并没有骗取投资人BTC、LTC、ETH等虚拟货币。

此外,在MBI传销集团案件关联的(2021)赣11刑终307号、(2018)鄂11刑终61号等多地裁判文书中都没看到涉及链上钱包转账的相关信息,参与者都是通过平台APP、网站中注册账户进行币的划转,使用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法币结算。这些案件基本都发生在2014年到2016年,当时链上基础建设及生态都没有发展起来,普通用户通过链上钱包参与这种传销盘的可能性也不大。

所以,MBI集团其实就是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噱头开始了一个骗取投资者法币的传销盘、资金盘,其平台内部发行的MFC、GRC等虚拟货币其实相当于一个内部的积分,是传销过程中的结算兑换工具,本质上并没有上链。

那么张誉发、何振球等MBI传销犯罪集团对于骗取的法币是否会通过购买BTC、ETH进行洗钱转移呢?

在这些判决中可以看到,以何振球为首的在国内协助MBI集团发展会员的社区核心人员在被抓捕后都收缴了上千万的涉案人民币资金,并没有查扣到洗钱购买的BTC、ETH等虚拟货币,所以这部分不会涉及到司法处置变现的问题。

从第一部分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幕后老板张誉发早年在马来西亚曾因涉及洗钱案被捕,当时媒体报道马来警方搜查到豪车豪宅并冻结其98个银行账户,但也没有查扣其虚拟货币相关的财产。

笔者认为,当时警方对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手法了解不多,搜查的关注点并没有延伸到虚拟资产上,并且缺少相关的溯源追踪工具以及安全公司协助,虚拟货币由于其自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很容易成为张誉发转移、藏匿违法犯罪所得的工具。

综上,张誉发、何振球等MBI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确实可能通过BTC、ETH等虚拟货币对骗取的财产进行转移、藏匿,但由于当时的侦查重点和手段并不在此,相关案件已经查扣收缴了大量的人民币资金,张誉发常年身居海外,所以警方很难像Plus Token案一样查扣大量的BTC、ETH等虚拟资产,从而进行司法处置。

三、MBI集团传销案衍生的民事诉讼案例解析

MBI集团以高额收益及层层返佣的噱头利诱,短时间在国内迅速发展数十万会员,在这其中除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参与者受到刑事审判外,也有一些因投资MFC、GRC等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案例。

在这些案例里大多是投资者被亲戚、朋友等介绍投资MFC项目谋求高额投资收益,甚至一些投资者明知MFC为传销盘还继续投资,项目暴雷后血本无归,随后将介绍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失。

案例1:原被告双方明知MFC平台为传销盘,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2021)京0108民初26107号案件中,原被告均确认MFC平台”的投资项目属于传销性质,法院认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驳回原告起诉。

除此之外,广东高院审理的(2021)粤民申9226号案件中,原告也因明知MFC平台为传销盘,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投资者刑事立案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驳回起诉

广西高院审理的(2019)桂民申4449号案件中,原告在民事诉讼前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法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二中院审理的(2021)京02民终13799号中,被告因投资MFC平台向原告及案外人等多人收取款项,被案外人报警立案侦查,法院认为本案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认定本案并未涉嫌经济犯罪,王宝贵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案例3:委托投资MFC平台的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分担原告损失

上海高院发布的2023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甲某诉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乙某向甲某介绍MFC平台并声称稳赚,劝说其投资。随后甲向乙转账52.5万元,委托其投资MFC平台,并且甲随乙一同去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后来平台暴雷不能登录,甲诉乙要求其全额退还投资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涉及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委托事项的发生起因于被告向原告推荐、介绍、宣传,故被告具有一定过错。但原告有炒股的投资经验,在投资过程中未对其已投资金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告对其损失的产生具有主要过错。

此外,原告曾赴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对相关投资项目产生新的认识,其后追加投资的行为与考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源于被告的宣传,故对于其后投资所产生的损失,被告的过错可适当减轻。

综上所述,法院整体酌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为8:2。

从上述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到的启示:

对于打着虚拟货币旗号的传销项目,如果你明知是传销盘还去投资,暴雷后起诉要求介绍人承担损失,法院会驳回起诉。

如果想要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去挽损,切记不要先去刑事立案,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案件复杂,侦查周期较长。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偏弱,由此产生的损失很大程度都需要自己去承担,所以在投资相关项目时一定谨慎、小心,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