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吴说区块链

8 月 19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其中提及,《解释》将通过 “虚拟资产” 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 “虚拟资产” 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是 ‘两高’ 首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而虚拟资产交易这一表述,亦是首次出现在司法解释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向包括《华夏时报》在内的记者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 “网络化”“链条化” 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陈学勇表示,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司法层面将利用 “虚拟资产” 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精准地识别和打击涉及虚拟资产的洗钱行为,更有效地追踪和监控虚拟资产的跨境流动,推动开展跨国监管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罗春雷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虚拟货币交易被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时,该行为即构成洗钱罪。其中包括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再转换为其他形式的资产,以逃避法律追查。

邵诗巍律师指出,发布的《解释》第 5 条中,将通过 “虚拟资产” 交易列为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洗钱行为方式之一。同时第 6 条也明确了法条竞合的处理方式:若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隐罪,以较重的洗钱罪定罪处罚。(掩隐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3 年以下,3-7 年)

她表示,从此以往,U 商将更难做了,普通人偶尔想出个币也可能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买卖虚拟货币若收到了赃款,那就要看这个赃款的性质,如果收到的资金来源系洗钱罪中规定的 7 类上游犯罪,则为洗钱罪,如果收到的资金来源系洗钱罪中规定的 7 类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为掩隐罪。《解释》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并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了监管和法律规制的范畴。《解释》的发布提醒 U 商及普通人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要更加谨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无意中参与到洗钱等非法活动中。

刘扬律师表示,“虚拟资产” 的内涵是大于 “虚拟币” 的,值得说明的是,洗钱罪的新司法解释增加了这个表述,并不等于明确了 “虚拟资产” 的财产属性,只是将 “虚拟资产” 的交易行为纳入其中,当然,即便在新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时,关于虚拟币不具有财产的辩护观点,在洗钱罪的辩护当中同样不会得到支持。

刘红林律师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等于洗钱,更谈不上是刑事犯罪。本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考虑到虚拟货币被高频的被用于洗钱的犯罪行为,为方便个案中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内地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都是洗钱。其次,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并不会改变中国内地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一贯的政策是严禁在中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也严禁面向中国内地公民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香港的合规持牌交易所就明确了内地公民的身份是没有办法注册使用其交易服务。对于中国公民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明确禁止和否定,本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没有突破这样的政策现状。

一位基层法院人士向记者透露,这是目前法院重点打击的领域,一律从严审判,基本不会判处缓刑,相关案件最多时可占基层法院刑庭案件数量的 1/3,同时还存在洗钱手段难以识别、犯罪金额认定困难等问题。据介绍,最高检 2023 年共起诉洗钱罪 2971 人,是 2019 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 20 倍。2024 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 1391 人,同比上升 28.4%,继续保持对洗钱犯罪打击态势。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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