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杀猪盘案件越来越多了。就在昨天,我们团队就接到一起受害人咨询。根据描述,我们初步判断该受害人遭遇了杀猪盘。我们在接触如此多的杀猪盘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者报案后,不予立案。在这些不予立案的情形中,以“虚拟货币不受保护”为由是最常见的。然而,还有一种理由是“不具有管辖权”。

这样的理由使得一些被害人摸不着头脑。公安机关不是打击犯罪的机关吗?怎么没有管辖权?在本文中,笔者将以与管辖有关的文件为基础,谈谈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问题。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具有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职务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和经省以上检察机关决定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自诉案件、军队内部案件、监狱内部案件、海上犯罪以及其他依法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一般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由公安机关管辖。除此之外,其余刑事案件均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杀猪盘”是一个网络用语,在国家机关的文件中,一般称为“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按照刑法的罪名,“杀猪盘”的行为模式构成诈骗罪。根据构成的罪名和杀猪盘在实践中的行为模式,很显然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哪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的含义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地方。

  •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在对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行描述时,使用了“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的表述。在刑法学上,犯罪对象是指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不过,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实际上发生在网络空间,“被侵害地”的概念还需要有明确的解释。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发生在网络空间,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两高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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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见》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解释。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地”,《意见》认为,还包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对于“犯罪结果发生地”还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等。

我们可以发现,在《意见》中,无论是对“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都作出了对被害人有利的解释。因为无论是按“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能并未取得管辖权。如被害人人数众多,分散于多地。此时一般会由首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或是协商解决。又比如在境外实施的诈骗(缅北电诈),公安部会按照有利于侦查与审判的原则,指定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无论如何,案件都会被某个公安机关管辖,而不是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管辖权。并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被害人因公出差或在外旅游时遭遇诈骗,也能够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当地的公安机关也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