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开始前先进行简单科普:U商是可以做,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触碰以下条件就可能被叔叔盯上:
常见的七种情形:
🔸不在主流交易所交易,经常性场外交易。
🔸通过加密软件联系,规避监管。
🔸出售的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
🔸使用他人银行卡或银行卡被冻结过继续交易。
🔸无本金投入,按照上游指示买入卖出。
🔸频繁交易USDT,银行卡流水大。
🔸成立虚拟币工作室,经常搬砖,但固定的交易对方涉洗钱,会受牵连等等。
从盈利方式看存在以下模式:
🔹同一个交易所中分别挂单买进和卖出;
🔹不同交易所之间分别挂单买进和卖出;
🔹在聊天软件、网络社群中发布买单、卖单信息私下交易;
🔹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线下交易。
有一些国内的用户,在OKX或BN交易所,缴纳10000u保证金,也就是7万多人民币,经过身份认证、视频认证,绑定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就能成为平台认证的商家。
然后,在c2c 买币页面,你就能看到很多挂单的商家。你点进去,就可以看到,挂单7.26卖出,7.22的价格买进。一个u,获利4分钱。也就是1万u,赚400元。
而且同一时间段,类似的挂单的otc商家很多。买进卖出的价格由商家自己决定,而u商的模式,就是薄利多销的业务模式。大的otc商家年支付结算的流水能上亿,小的商家也有几百万流水。也就是流水越多,利润越大。但随之而来的就是风险越大。
1️⃣做U商赚差价,在OKX、BN买u卖u行为违法吗?
先说回答:U商是可以做,
毕竟我国并没有禁止个人之间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
毕竟鼠标点击咔哒两下,操作买入卖出的简单动作,每月就可套利几万几十万甚至更高。
相关法律解读: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提示公民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但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中,频繁买卖USDT的otc可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不是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法无禁止即自由。21年通知效力为规范性文件,也并未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总言之,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不违法。
2️⃣怎样才能合规合法的搬砖赚钱?
要想合法合规的赚钱,就要规避【主观明知】这个原则
在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有没有审核至关重要,根据“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但是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除外,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明知,可能就不符合“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
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常见的七种情形:
🔸不在主流交易所交易,经常性场外交易。
🔸通过加密软件联系,规避监管。
🔸出售的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
🔸使用他人银行卡或银行卡被冻结过继续交易。
🔸无本金投入,按照上游指示买入卖出。
🔸频繁交易USDT,银行卡流水大。
🔸成立虚拟币工作室,经常搬砖,但固定的交易对方涉洗钱,会受牵连等等。
“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
是因为交易收到赃款,且行为不符合交易规则,被认定为交易异常,进而推定主观明知。本来正常的交易变成了不合符,所以要想合法合规的赚钱,就要规避【主观明知】这个原则。
而法律法规明确了推定“明知”的规则,具体到虚拟货币交易,应当依据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银行卡被冻结过、其他行为异常,才能够认定其对资金属于赃款具有主观明知。
🌕下面我通过法院裁判观点,大家更新清晰如何判定是否是【主观明知】: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也就不构成犯罪,并且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在对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怀疑,如果该事实对于决定被告人无罪是很重要的,通常就应该做出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存在推定规则,推定规则之一的,也就是如果行为人银行卡被冻结过,可能就直接推定主观明知了。
🔹相关判例一: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2023)冀8601刑初41号:
基本案情:2022年初,被告人陈某开始在“欧易平台”内买卖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陈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2022年3月至4月间,陈某在“欧易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自己的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浙商银行账户(卡号62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买卖“泰达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经查,王某志、闫某明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37.5万余元通过黄某清的账户转入了上述银行卡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相关判例二:彭某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3)冀09刑终450号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强伙同他人投资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欧易”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伙同林某钰、吴某帆等人私下贩卖虚拟货币,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262663.61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强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工作室、组织团队利用境外网络交易平台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活动,使用多张银行卡进行交易,被公安机关多次止付,在明知交易款项可能是赃款的情况下仍进行虚拟货币兑换,帮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涉案34个银行账户被止付60次,被止付金额共计3262663.61元,已查明涉诈资金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其他综合认定:
交易虚拟货币USDT,赚取的差价多为每个USDT1-3分钱,此外,交易过程中,有其他异常行为的,可能被推定明知。
相关案例一:钟某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182刑初252号。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被告人钟某峰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与上线“巴乔”(另案处理),双方约定进行USDT虚拟币交易,“巴乔”事先要钟某峰在“欧易”等平台上购买USDT虚拟币,然后以高于平台购买价格收购,双方通过银行账户直接进行转账交易。钟某峰明知上线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至12月多次与“巴乔”进行USDT虚拟币交易,从中获利3万余元。银行卡也多次被冻结止付。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峰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在xx机关及当庭供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印证及相关文件规定,被告人钟某峰明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其交易操作时间、交易价格及稳赚不赔的形式有异于正常交易,被告人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银行卡陆陆续续被冻结的情况,仍根据上线的指示使用账号进行转账交易操作,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如何做到合规合法的做U商呢?
在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有没有审核至关重要,根据“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但是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除外,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明知,可能就不符合“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
目前,虚拟货币的审核主要有,审核买方银行卡流水、审核买方实名信息,让买方录视频、询问买方购买USDT的用途等等实质性审核。
🔹对于明确知道(或经判断极有可能)交易对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业务要果断拒绝;
🔹对于交易对手做好KYC认证,比如身份核实、审核银行/支付宝/微信流水、本次交易不得用于违法犯罪的承诺(文字+视频);
🔹承兑利率最好和市场利率一致,至少不能相差太大(以一般市场行情、交易惯例为准,比如每一笔赚或赔不超过千分之五);
🔹保留好和交易对手的聊天记录,不建议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阅后即焚聊天软件。
🔹必须养成每个月截图、录频存证的习惯,防止出现事到临头抱佛脚的情况。
🔹在收U的时候要避免收到黑U,也就是非法来源的U币。
🔹最后就是要避免以U币为媒介,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互换,这种行为实务中会被司法机关认定变相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卖币要做好审核,遇到不是币圈的人来买u,并且是投资之外的目的,一定要谨慎,避免卷入刑案。
做U商比较容易触犯像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提醒大家做U商一定要多注意细节,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