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陆某系邻居,双方都进行着A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2021年9月起,陆某陆续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等需要资金为由向梁某借款或者借A币,并出具借条承诺向其支付高额利息。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梁某向陆某转账合计338万元,交付A币总计7万个。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梁某将陆某诉至法院,扣除已归还的257万元及2万个A币,请求法院判决陆某归还剩余借款、利息及A币。

陆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合作投资虚拟货币关系。

陆某认为,梁某知悉借款款项系用于购买矿机和投资虚拟货币,梁某愿意投入是因为梁某期望通过陆某的投资,实现收取高收益的目的,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买卖投资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应的法律关系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梁某提供的借条以及梁某、陆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陆某系以老板建矿场、投资虚拟货币为由向梁某借款或A币,并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借贷合意,并非虚拟货币的合作投资意向,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合作投资关系。

依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梁某向陆某出借A币,或明知陆某借款用于投资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有关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梁某向陆某转账338万元,上述财产陆某均应返还。经法院核算,扣除陆某已还款项257万元,陆某还应返还梁某81万元。A币系虚拟货币,并非法定的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梁某应当自行承担出借A币的损失。

梁某起诉后,陆某仍未还款,实际占用了梁某的资金,故法院酌定陆某以未还欠款81万元为基数,自梁某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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