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條例草案》今(18)日送交立法會進行首讀,並開始二讀辯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條例草案》目的是針對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設立監管制度,明定若要進行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都必須獲取牌照。

許正宇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他指出,根據擬議的發牌制度,在《條例草案》下,任何人進行以下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均須獲取牌照:

  1. 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

  2. 進行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業務;或

  3. 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許正宇提到,穩定幣發行人的監管制度,主要聚焦以下 3 大重點面向:

  1. 儲備方面,持牌人必須維持穩健的儲備穩定機制,確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由優質和具高流動性的資產組成,總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相等於流通的法幣穩定幣面額,並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2. 為確保穩定幣的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應有權向發行人按面額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必須在不附帶不合理費用以及在合理時間內處理;以及

  3. 監管制度亦訂明一系列打擊洗錢、風險管理、披露規定和審計及適當人選等要求。

他強調,監管制度亦十分着重保障公眾,並因此設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機構可以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當中包括:

  • 獲金融管理專員發牌法幣穩定幣發行人;

  • 認可機構 (即銀行);

  • 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 及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許正宇表示,《條例草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一系列監管和調查權力,以有效落實制度。在監管方面,金融管理專員可訂立規例和發出指引;調查方面,如金融管理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訂罪行或違反規定,可對其展開調查,並要求相關人士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提供調查,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等。

許正宇最後呼籲立法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實施。

〈香港財庫局動議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盼儘快通過以落實監管〉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區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