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nCatcher 消息,Coinbase 首席法务官 Paul Grewal 披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 Binance 提交的修正诉状第 6 号脚注显示:“正如本法院指出并且 SEC 重申的那样,SEC 使用“加密资产证券”这一术语时,并不是指加密资产本身是证券;相反,正如 SEC 自第一起加密资产 Howey 案例以来一贯坚持的那样,该术语只是一个简写。

参见 Telegram 案(“虽然作为简写参考很有帮助,但本案中的证券并不仅仅是加密资产,它不过是一个字母数字密码序列......案件中的证券包括围绕加密资产的销售和分配的完整合同、预期和理解。”)。

然而,为避免任何混淆,修订后的诉状不再使用该简写术语,SEC 对可能引起的混淆表示遗憾。

正如法院解释的那样,加密资产是投资合同的标的。被告方似乎认为,即使十种加密资产在首次代币发行(ICO)期间作为证券发行和销售,它们并不会永远保持为证券。SEC 并未提出这一论点。SEC 针对二级市场中涉及的十种加密资产的指控是,它们的宣传和经济实质在 Howey 标准下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因此它们仍然作为投资合同被发行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