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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作为政府部门,权力来源于法律授予,此前未进行监管也是因为并无法律授予相应的权力,行政部门不应当违法越界。

SFC此次的监管权力来源是2022年12月经过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通过该立法,费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平台也需要证监会发牌和监管。

回顾时间线:

2018年,证监会已经意识到虚拟资产的风险不止是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障;

2019年,证监会提出自愿参与的监管框架,针对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2020年,香港政府发布《打击洗钱条例》的修订文件,征询意见。建议将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也纳入证监会管理;#hongkongwe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