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中涉及的常见罪名无非就这几个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而这几个罪名除了客观构成要件上的要求之外,主观上还都要求“明知”。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那就无法定罪量刑了。这时候,就有一些“聪明”的人动了歪心思:既然不“明知”就不能定罪,那我一口咬死,就是拒不承认我“明知”,办案机关是不是就没法定我的罪了?

答案是:不!虽然主观上“明知”是定罪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但是在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负隅顽抗”、拒不承认“明知”,并不必然指向法律上就认定你“不明知”了,反而可能会将你带入更深的深渊,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毕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即使缺少当事人的供述,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或者分析你在案件里有过的行为,能够推定出你“明知”的,也是可以定罪的!

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从哪些方面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一)交易的银行卡有没有被冻过卡?

在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之一的第3点有阐述这样的场景,即当事人的卡如果此前被冻结过后继续出租出售的,被认定“推定明知”的可能性极大。其原文为:“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但并不是只要被冻过卡,就一定会构成帮信罪里的“明知”。首先,该规定的场景设定严格,要求冻卡的原因是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其次,该规定针对的是出租、出售两卡的行为,虽然,对于其他行为场景也有参照性,但不能简单以“被冻过卡”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还需要结合其他客观因素综合考量。

(二)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

结合司法案例可以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对虚拟币交易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后,对交易方式的异常性进行了分类,异常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线下交易、小众交易所、主流交易所(欧易、币安等)。因场外交易缺少交易平台的规制、担保与反洗钱认证,OTC商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审核义务来弥补这一部分空缺。但是,如果OTC商家对资金的审核仅仅只停留在口头询问,未开展实质性的审核义务,则极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推定认定主观“明知或应知”。

(三)出金的币价符不符合市场行情?

如果交易的虚拟币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则很有可能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交易的虚拟币的价格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异常的重要因素之一。当行为人交易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时,行为人需投入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用的聊天软件是境内还是境外的?

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时采用的是境外聊天软件(如Telegram、The Onion Router),并且沟通时频繁使用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则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在逃避监管,极有可能被办案机关推定为主观“明知”。

(五)有没有履行审核义务?

在帮信罪司法解释中规定:“……在被推定明知后,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行为人可以以交易时的证据自证清白。例如,在进行交易时,行为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近期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以检查资金是否存在“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异常情况;行为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视频声明资金来源合法;此外,行为人还需要履行深入了解对方资金的来源等实质性的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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