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看似处在黑屏休眠状态的电脑,却正在悄悄窃取用户的虚拟币,只因这台电脑曾被暗中植入远程操控的木马病毒……
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蓝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6名被告均并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贩卖个人信息碰壁
另辟蹊径“黑”进他人电脑
2023年2月,正在玩手机的陈某无意中点击了手机屏幕上刷出来的一个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下载并使用某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出于猎奇心理,陈某依照教程下载并登录该软件后,发现很多人在该软件上求购公民个人信息。嗅到了一丝“商机”的他,顺势通过多个资源群下载各类公民信息进行二手贩卖,并通过虚拟币结算。然而,陈某免费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实际上大多数都已被人用过,这门“灰色生意”获利平平。
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在该软件上认识了一名昵称为“ak技术”的网友。网友教陈某如何将木马病毒植入他人电脑,并绑定相应远程操控控制端。通过远程操控,陈某可以查看、下载被“上机”电脑的文件,也可以通过屏幕控制来暗中观察对方显示器上的画面,甚至直接操作对方计算机。
一个大胆的想法在陈某脑海中闪过——是不是可以将木马病毒植入个人信息文件夹内,然后以出售隐私信息为幌子向客户发送木马病毒?
于是,陈某向“ak技术”购买了木马病毒控制软件与云服务台,假借出售个人信息的名义,向客户散播木马病毒,并等待某位粗心客户误点病毒文件后,趁机非法操控该客户电脑。为了不被察觉,陈某通常选择被控计算机黑屏休眠时悄悄“上机”,查看机主的交易习惯并暗中非法获取对方的虚拟币。除非机主重装电脑或者查杀木马病毒,否则陈某随时可以再次操控该电脑并故技重施。
广撒网传播病毒
分工合作“技术获取”虚拟币
一次操作成功后,尝到甜头的陈某便开启自己的“发财”之路。为了通过传播木马病毒控制更多电脑,陈某找到了自己朋友石某。
“他告诉我有一个项目能轻松赚钱,只需要我在一个境外即时通讯软件上和别人聊聊天、做做客服就行了。”石某说,“他当时告诉我,就是这个项目有点危险,主要涉及黑灰产业。”
石某当时待业在家,听完陈某的描述后,没抵挡住高额回报的诱惑,答应了他的提议。石某按照陈某教给他的话术技巧,向客户展示个人数据截图后“偷梁换柱”,紧接着将藏有木马病毒的压缩包发给客户,并成功赚到了“第一桶金”。
就这样,陈某的团队不断扩大,龙某、郑某等5人相继加入,通过买卖个人信息数据,推送广告、电销,接码、短信轰炸等多种方式,各显神通地将“包装”了木马病毒的文件发送给客户。
在这个团队中,陈某充当技术顾问,负责教授新加入工作室的同伙“种病毒”的操作,并在工作室群内共享获取的个人信息,采购、租用木马病毒和远程控制软件等,还为团队提供吃住费用。一旦工作室的同伙成功散播木马病毒,陈某的远程控端便能够捕获客户的电脑信息,为陈某获取该电脑内的虚拟币提供可乘之机。
每隔一段时间,陈某便会在该境外即时通讯软件上将获取的虚拟币提现成人民币,并按照三七分成,给成功传播木马病毒的同伙转账提成金额。
经查,截至案发,陈某等人累计非法操控他人计算机系统达100余台,非法获利31.8万余元。
挖掘整合关键线索
突破僵局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因犯罪手法较为新颖,为准确把握案件证据和侦查方向,龙湾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之后,与侦查机关商讨侦查思路,梳理取证重点,制定详尽的继续侦查提纲,第一时间扣押犯罪团伙电脑、手机并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收集、固定相关客观性证据,并围绕犯罪团伙的作案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资金流向、违法所得等情况展开进一步侦查。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由于该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具有加密聊天、记录不可恢复的特点,且虚拟币区块链具有匿名性,导致审查认定数额等事实难度增大。
“在案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用于定罪量刑的客观证据尚显不足。这使得案件的办理一度陷入僵局。”龙湾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我们从多角度深挖数据,试图在碎片化的电子证据中挖掘隐藏的关联犯罪线索,终于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相册中成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检察官仔细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在手机相册内找到了仅剩的几张境外即时通讯软件聊天界面截图,正是陈某团伙在该软件群聊的截图。检察官将截图与证人证言非法获利分成部分相对应,并结合陈某的转账流水等证据进行整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通过陈某向石某等五人的转账记录与团伙内部三七分成的约定,倒推出陈某等人的违法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与律师积极沟通,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陈某等6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
2024年5月,龙湾区检察院将此案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于9月11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