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虚拟平台跑路,投资者亏损自负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近日审结一起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纠纷案,因虚拟币交易平台被冻结,导致投资人款项无法收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据悉原告刘某得知同事王某有关系在境外投资且承诺保本保息后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84万余元以投资"泰达币 USDT ",期间仅收到王某返款56,000余元,之后发现购买虚拟货币的网站打不开,尝试多次无果,其无法接受投资虚拟货币造成的巨额损失,遂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载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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