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出「國內投資虛擬資產交易一定會課徵所得稅」勾起幣圈投資者擔憂,以當下的稅制,我們應該如何看待相關的稅務問題?本文作者為虛擬資產專業律師林上倫。 (前情提要:韓國推遲課加密貨幣利得稅至2027年,台灣課稅進程會有影響? ) (背景補充:財政部:買賣比特幣獲利要課稅!3個月內研擬「加強查稅」辦法 )   日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的會議中,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針對財政部對加密資產之個人交易所得的課稅措施提出質疑,對此,財政部回應: 「相關交易一定會課徵所得稅,但查核方式尚待討論。」 財政部的回應其實引發一種討論,就是是否要採取「未實現收益課稅」之課稅機制。此稅制是日本過去對特定法人持有加密資產的課稅方式,日本的稅捐機關會在財政年度結束時,直接就法人持有之加密資產升值的額度進行課稅,舉例而言: 「比特幣的市值從1,000上升到 1,500 日圓,這 500 日圓的價值增長被視為未實現收益,而被要求課稅。年末,加密資產升值之數額會直接視為公司的年度營業收入,而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於「未實現收益課稅」的課稅機制,筆者持反對見解,因為日本過去採行的政策實質上是在懲罰持有加密資產的實體;不僅有礙產業發展,也因為過於苛刻的課稅機制導致課稅成果不彰。最終,日本政府也在2024年免除了於財政年度結束時市值計算之「未實現收益課稅機制」。日本稅制改革的經驗顯然可以為台灣所借鑒。 了解為何立法委員會對現行稅務機關對於加密資產不滿之前,應該要先了解目前稅務機關對於各項加密資產的業務是如何課稅的,以下將用幾個問題來說明: 我持有的比特幣如果漲價,是否會被課徵所得稅? 以下為交易所用戶賺到錢的典型狀況: 你3年的購買的比特幣,今天在交易所的頁面顯示幫你賺了3萬元美金。 你成功出售「3年前自交易所購入的比特幣」,並於出售後取得3萬顆泰達幣(USDT)之收益。 你將3萬元之自交易所出金,透過交易所之銀行帳戶匯款3萬美金到你的銀行戶頭。 問1:哪一階段會被國稅局認定為發生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 7 類的「財產交易所得」,而應將3萬美金計入你的所得稅呢? 目前稅捐機構之看法是,以你的銀行帳戶收取到3萬美金之法幣時才算「財產交易所得」。單純在交易所出售比特幣並賺到3萬顆泰達幣,這3萬顆泰達幣泰達幣不會計入個人所得。然而,當這3萬顆泰達幣出金,並透過交易所的銀行帳戶匯法幣到你的銀行帳戶時,這價值3萬美金的法幣就成為「財產交易所得」,並併入所得稅進行課徵。 所以回到問題,比特幣如果單純漲價,不會被課稅;如果在交易所出售變成泰達幣,此時也還不會課稅。但等到你將收益之泰達幣進行出金時,這收益就會成為你的個人所得。 問2:「我房屋漲價後之收益不會算入個人所得稅啊,為何加密貨幣的交易收益就要併入?」 房屋漲價後出售之收益確實不會計入個人所得,但這並不代表房屋出售收益不會被課稅,這筆收益會透過所得稅法第14之4之方式課稅(即房地合一稅)之稅率課稅。和「販售加密資產取得之收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累進稅制不同,房屋漲價之收益會依照房地合一稅分開課徵,並以持有房屋的年限長短來決定不同的稅率。 問3:「我在進行加密貨幣交易都是透過鏈上操作,連我在哪交易國稅局都不知道,它們是要怎麼跟我收稅?」 現行稅捐機關並不存在「無法確定交易地點」而無法收稅的問題。相反地,稅捐機關目前是以「匯入法幣至你的帳戶之實體的所在位置」來決定你的這筆收益是境內收入,還是境外收入。舉例而言,你透過幣安交易所在3年前購入比特幣,並於現在出售,最終獲得3萬顆泰達幣的收益。如果你是把這3萬顆泰達幣先打到台灣MAX交易所的錢包,再透過MAX交易所出金3萬元美金,這筆收入會因為是透過MAX交易所的台灣帳戶匯入你的帳戶而被認定為境內收入;反觀,如果你是直接在美國將3萬顆泰達幣自幣安交易所出金,並透過美國銀行將3萬美金電匯到你的台灣帳戶,這筆收入會因為是透過美國帳戶匯入你的帳戶而被認定為境外收入。 認定為境外收入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境外所得低於750萬元免稅」之優惠。因此,常常利用國外銀行將投資收益電匯回台灣帳戶之方式來合法幣稅。 問4:「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諸如:交易所)會被收到稅嗎?」 目前很多人會質疑,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是不是都地下化,是不是都在逃稅?但其實對於合規的虛擬資產服務事業(諸如:交易所)而言,按法規繳交營業稅跟營利事業所得稅早已行之有年。以交易所為例,業者日常會向所有交易人收取交易手續費等服務費用,這是屬於銷售勞務。對於交易所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未扣除成本),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會對交易所課徵2-5%之非增值型營業稅;對於交易所之收入(收取的服務費用-營運成本),就會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規定課徵交易所收入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5:「交易加密資產時是否會被收取『證券交易稅』?」 筆者還有被問過「交易加密資產時,是否會被收取『證券交易稅』?」的問題,雖然這在台灣確實有可能會發生,但是在購買或出售大部分的加密或幣時都不會應課徵證券交易所的問題。 在台灣,確實存在具備證券性質的加密資產,就是目前透過國泰證券出售的「陽光綠益債務型 STO」。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出售有價證券時,應課徵有價證券價格之千分之一之「證券交易稅」。是以,於出售「陽光綠益債務型 STO」時,出賣人會被課徵交價格千分之一之證券交易稅。 目前台灣未採取「未實現收益課稅」的制度,筆者是讚許的,希望政府不要貿然採取「未實現收益課稅」之制度。政府機關於採用任何稅制時,必須考量最極端之狀況,那就是「加密資產的投資人永遠可以透過自託管錢包進行交易,來達到隱蔽資產、避稅的目的。」因為那會是在政府頒布嚴苛稅制時,投資人會採用得下下之策。最後不僅稅收成果不如預期,台灣的虛擬資產事業也因為嚴格的稅制窒礙難行,實在得不償失。 相關報導 下重手!韓國稅局對Bithumb用戶課稅833億韓元,台灣交易所是否會跟進? 投資「比特幣現貨 ETF」怎麼繳稅?要注意這兩點 〈上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