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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易所资深PM,现web3 律师,普法微信公众号:初焱 专注于创新项目研究、链上数据挖掘、币圈监管政策解读、币圈刑事辩护、民事投资理财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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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炒币”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关键在于工作室的经营行为自从币圈交易所、项目方出海之后,币圈宣传的主阵地也从国内媒体转向推特、电报等海外社交媒体,很多炒币用户就需要通过“VPN”翻墙获取信息、参与币圈交易。最近网上爆出来一张翻墙炒币被行政处罚的截图引起了热议。对于国内炒币用户来讲使用“VPN”翻墙炒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为什么会被没收炒币收益呢?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一、“翻墙”行为的法律定性 “翻墙”行为本身违法 目前,我国网络防火墙采用黑名单的模式进行外网访问限制,对于Google、Facebook、Twitter(X)等在黑名单上的境外应用网站都无法通过境内互联网直接访问。“翻墙”访问境外网站的逻辑其实是通过不在国家防火墙黑名单里的境外服务器去代理访问黑名单中境外网站。 通过“VPN翻墙”的行为不仅在币圈存在,在外贸、互联网行业甚至高校科研过程中都普遍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代理绕过国家防火墙访问外网的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翻墙”行为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在经营业务中如果想要通过专线等合法方式跨境联网,可以依法向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目前能提供跨境VPN服务牌照的只有三大运营商。 “翻墙”行为衍生的法律风险 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案号(2024)琼0108民初4091号和(2024)琼0108民初8859号案件中,原被告签署了抖音国际版TikTok孵化服务协议,但因原告获得的收益与被告起初承诺的不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费用。最终法院认定TikTok需要通过“VPN翻墙”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暂行规定》第六条,所以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搭建境外服务器提供翻墙代理工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信罪以及其他网络犯罪的共犯。 二、翻墙炒币为什么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面可以看出个人“翻墙”访问境外网站确实是违法行为,但是国内相关监管文件对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低点屯币、高点卖出的炒币行为并没有说违法。但湖北公安对工作室“翻墙”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处罚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从这份网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工作室的老板是廖某,工作室一共有四名员工,该工作室的运营模式是在交易所与需要买币的客户联系,在交易所内使用**货币购买虚拟货币,随后在场外将购买的币高价卖给境外买币客户。处罚决定书里的**货币我猜可能是指某国的法定货币,为了与虚拟货币区分所以用**货币。总而言之,工作室的获利模式是通过交易所内买币,高价在场外卖去搬砖赚差价。 这种工作室搬砖模式和普通个人用户低位买BTC,高位卖赚取币价本身升值部分就不一样了,境内工作室老板雇佣员工赚取差价本质上是一种经营业务行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就包括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该境内工作室作为中间方提供了高价销售虚拟货币的经营业务行为,所以公安机关没收了违法所得。 总结和反思 很多炒币用户前两天时间还沉浸在一些媒体发布的上海高院以及江苏涟水法院裁判文书中虚拟货币属于财物的喜悦中,这两天又因为湖北“翻墙炒币”被罚款没收的事情恐慌焦虑。其实我想对大家说的是在国内个人炒币一直不违法,需要小心注意的是出入金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以及代投、代客炒币理财造成的虚拟货币损失,毕竟国内司法对虚拟货币的保护力度较弱。 但对于想在境内从事一些工作室搬砖、OTC等涉币的经营业务行为,风险还是很大的,尽快出海是最安全的方式。前些年,监管执法部门先是打击部分境内交易所、项目方,再到这两年的OTC商家,都是逐步限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国内的发展。

“翻墙炒币”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关键在于工作室的经营行为

自从币圈交易所、项目方出海之后,币圈宣传的主阵地也从国内媒体转向推特、电报等海外社交媒体,很多炒币用户就需要通过“VPN”翻墙获取信息、参与币圈交易。最近网上爆出来一张翻墙炒币被行政处罚的截图引起了热议。对于国内炒币用户来讲使用“VPN”翻墙炒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为什么会被没收炒币收益呢?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一、“翻墙”行为的法律定性
“翻墙”行为本身违法
目前,我国网络防火墙采用黑名单的模式进行外网访问限制,对于Google、Facebook、Twitter(X)等在黑名单上的境外应用网站都无法通过境内互联网直接访问。“翻墙”访问境外网站的逻辑其实是通过不在国家防火墙黑名单里的境外服务器去代理访问黑名单中境外网站。
通过“VPN翻墙”的行为不仅在币圈存在,在外贸、互联网行业甚至高校科研过程中都普遍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代理绕过国家防火墙访问外网的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翻墙”行为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在经营业务中如果想要通过专线等合法方式跨境联网,可以依法向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目前能提供跨境VPN服务牌照的只有三大运营商。
“翻墙”行为衍生的法律风险
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案号(2024)琼0108民初4091号和(2024)琼0108民初8859号案件中,原被告签署了抖音国际版TikTok孵化服务协议,但因原告获得的收益与被告起初承诺的不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费用。最终法院认定TikTok需要通过“VPN翻墙”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暂行规定》第六条,所以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搭建境外服务器提供翻墙代理工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信罪以及其他网络犯罪的共犯。
二、翻墙炒币为什么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面可以看出个人“翻墙”访问境外网站确实是违法行为,但是国内相关监管文件对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低点屯币、高点卖出的炒币行为并没有说违法。但湖北公安对工作室“翻墙”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处罚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从这份网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工作室的老板是廖某,工作室一共有四名员工,该工作室的运营模式是在交易所与需要买币的客户联系,在交易所内使用**货币购买虚拟货币,随后在场外将购买的币高价卖给境外买币客户。处罚决定书里的**货币我猜可能是指某国的法定货币,为了与虚拟货币区分所以用**货币。总而言之,工作室的获利模式是通过交易所内买币,高价在场外卖去搬砖赚差价。

这种工作室搬砖模式和普通个人用户低位买BTC,高位卖赚取币价本身升值部分就不一样了,境内工作室老板雇佣员工赚取差价本质上是一种经营业务行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就包括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该境内工作室作为中间方提供了高价销售虚拟货币的经营业务行为,所以公安机关没收了违法所得。
总结和反思
很多炒币用户前两天时间还沉浸在一些媒体发布的上海高院以及江苏涟水法院裁判文书中虚拟货币属于财物的喜悦中,这两天又因为湖北“翻墙炒币”被罚款没收的事情恐慌焦虑。其实我想对大家说的是在国内个人炒币一直不违法,需要小心注意的是出入金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以及代投、代客炒币理财造成的虚拟货币损失,毕竟国内司法对虚拟货币的保护力度较弱。
但对于想在境内从事一些工作室搬砖、OTC等涉币的经营业务行为,风险还是很大的,尽快出海是最安全的方式。前些年,监管执法部门先是打击部分境内交易所、项目方,再到这两年的OTC商家,都是逐步限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国内的发展。
通过真实案例揭示币圈U商面临的刑事风险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币圈U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风险。对币圈U商来讲,其提供的是大量币圈用户法币出入金的兑换USDT渠道,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收到来源不明的资金被冻卡甚至引发刑事风险。今天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梳理一下币圈U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U商OTC的业务模式简介 从国内币圈用户的视角来看,想要投资虚拟货币,首先需要将法币通过U商兑换成稳定币USDT。U商的兑换渠道主要分为交易所内的OTC产品以及场外OTC。 这两种渠道都是采用P2P的模式,人民币等法币都是在商家和用户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之间进行流转。区别在于交易所内的OTC可通过临时冻结卖家账户USDT的方式,保障交易按约定履行,不存在谁先转钱或转币的交易风险。 此外,交易所OTC要求交易双方实名认证,采取了反洗钱措施规避风险。而场外OTC交易则脱离平台的反洗钱措施,非实名的资金转入卡内,轻则冻卡,重则涉及刑事案件。关于这部分可以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那么从U商的视角,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手中的USDT和法币循环起来,OTC业务的逻辑是通过低买高卖的搬砖套利获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价低的资金来源是决定OTC业务利润的关键。为了追求OTC业务搬砖较大的差价,很多U商的资金来源于换汇以及来源不明的电诈、网赌等违法犯罪资金。下面就通过近期的真实案例来解析这两种OTC模式的刑事风险。 U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U商以USDT为媒介买卖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10月,陈某5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虚拟币作为媒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陈某5租赁办公场所,配发工作手机、电脑与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利用银行账户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换汇人员人民币资金,并使用吴某1名下虚拟币交易账户买入、兑换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通过卖出、提币等方式与境外人员合作,再将虚拟币出售兑换成外汇。 经审计,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4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3亿余元,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2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陈某5等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银行账户为其等人收付人民币资金。经查,吴某2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张威、王强等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律师评析: USDT、USDC等稳定币虽然与美元可以1:1的比例进行兑换,但其本质上是发行方通过BTC、债权等抵押物在链上铸币发行的,并不是任何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人行等部委发布的国内监管文件中都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所以这种与美金兑换的泰达币等稳定币并不属于外汇。 普通币圈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USDT入金,出金时将USDT换回人民币,整个过程只是在U这种虚拟商品和人民币之间买卖,并没有买卖外汇逃避外汇监管,资产外流。具体分析可见之前的文章《当前币圈OTC业务面临的刑事风险》。 而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该案例中,陈某5指使团队人员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换汇人员的人民币,通过交易所OTC入金将换汇资金买成USDT,随后在海外将USDT兑换成日元。整个交易过程该犯罪团伙利用USDT即时跨境转账的特点,以USDT为媒介,通过“人民币-USDT-日元”逃避外汇监管,实现了将境内人民币兑换成日元的换汇目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依照《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中吴某2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用其银行卡为非法换汇的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收付人民币资金,最终被判帮信罪。 在小外贸公司工作的很多财务人员被老板要求使用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如果该公司使用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资金流转,一旦外贸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则使用个人账户帮助公司收付款的员工可能会有较大的刑事风险。 案例二、U商接收电诈资金进行OTC被判掩隐罪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提议炒USDT币,商议由位某垫资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由孙某某负责操作买卖USDT;由娄某某负责提供身份证件在交易所软件上注册账户以及收取USDT的钱包,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所得利润共同消费。 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位某、娄某某从上海乘车到广东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以交易USDT的方式,协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累计225000元。经查,被害人罗某、吴某某、王某某在互联网上被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累计150000元,分别转入位某工商银行卡账户,资金到账后位某将其分别转入自己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伙同孙某某、娄某某以取现金的方式转移,非法获利1400余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获得受害人资金急需转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诈中心冻结银行卡拦截被骗资金,所以与U商合作换成USDT可帮助电诈团伙逃避执法追踪。对于U商来讲,接收电诈资金意味着可以相对交易所盘口较高的价格出售手中的USDT,再将收取的电诈资金转入卖币的用户银行账户中,从中谋取较大的差价。 在湖北汉川市法院审理该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合伙做U商的OTC业务,通过异常价格接收电诈集团骗取受害人的电诈资金,低买高卖赚取较大的差价。该行为属于明知是电诈犯罪所得,还提供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协助转移,并且利用现金取现这种异常的方式,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和思考 通过本文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U商想通过OTC搬砖套利赚取更高的差价,会铤而走险谋求电诈、网赌或者换汇这些来源不明甚至违法犯罪资金。对于非法换汇来讲,USDT作为媒介,利用其即时跨境支付特点突破外汇管制,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U商。 利用USDT接收转移电诈网赌资金的模式,U商本身的利润不高,但刑事风险极大,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打击的难度也不大。总之,国内U商这种搬砖赚差价的运行模式就会导致有些U商铤而走险去接触黑灰产业链的资金,所以在选择做国内U商OTC业务时一定要谨慎认真的评估刑事风险,切莫以身试法。 经过本文分析后,币圈散户就应该明白出入金时的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出入金也只是在USDT与人民币之间进行兑换,风险点就在于可能会收到违法犯罪资金被冻结银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在与U商进行交易所OTC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使用本人的实名卡支付,避免通过场外OTC、现金存取、电报等匿名软件的异常方式异常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可以尽量降低出入金时冻卡以及刑事风险。具体的解析可参考之前的文章《币圈买卖U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掩隐罪》。 #加密市场反弹 #USDT

通过真实案例揭示币圈U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币圈U商能不能做,有哪些法律风险。对币圈U商来讲,其提供的是大量币圈用户法币出入金的兑换USDT渠道,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收到来源不明的资金被冻卡甚至引发刑事风险。今天就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带大家梳理一下币圈U商面临的刑事风险。

U商OTC的业务模式简介
从国内币圈用户的视角来看,想要投资虚拟货币,首先需要将法币通过U商兑换成稳定币USDT。U商的兑换渠道主要分为交易所内的OTC产品以及场外OTC。

这两种渠道都是采用P2P的模式,人民币等法币都是在商家和用户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之间进行流转。区别在于交易所内的OTC可通过临时冻结卖家账户USDT的方式,保障交易按约定履行,不存在谁先转钱或转币的交易风险。
此外,交易所OTC要求交易双方实名认证,采取了反洗钱措施规避风险。而场外OTC交易则脱离平台的反洗钱措施,非实名的资金转入卡内,轻则冻卡,重则涉及刑事案件。关于这部分可以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结合案例谈谈炒币出入金为什么容易涉及帮信罪》。
那么从U商的视角,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手中的USDT和法币循环起来,OTC业务的逻辑是通过低买高卖的搬砖套利获取收益,所以如何找到量大价低的资金来源是决定OTC业务利润的关键。为了追求OTC业务搬砖较大的差价,很多U商的资金来源于换汇以及来源不明的电诈、网赌等违法犯罪资金。下面就通过近期的真实案例来解析这两种OTC模式的刑事风险。
U商涉及刑事案件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U商以USDT为媒介买卖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10月,陈某5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虚拟币作为媒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陈某5租赁办公场所,配发工作手机、电脑与流量卡,指使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利用银行账户收取王某、崇某、邵某等换汇人员人民币资金,并使用吴某1名下虚拟币交易账户买入、兑换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通过卖出、提币等方式与境外人员合作,再将虚拟币出售兑换成外汇。
经审计,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1、薛某、陈某2、陈某3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4工作期间,涉案银行账户共计转入3亿余元,其中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
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2明知银行账户可能被陈某5等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利用自身银行账户为其等人收付人民币资金。经查,吴某2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张威、王强等换汇人员转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律师评析:
USDT、USDC等稳定币虽然与美元可以1:1的比例进行兑换,但其本质上是发行方通过BTC、债权等抵押物在链上铸币发行的,并不是任何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人行等部委发布的国内监管文件中都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所以这种与美金兑换的泰达币等稳定币并不属于外汇。
普通币圈用户通过人民币购买USDT入金,出金时将USDT换回人民币,整个过程只是在U这种虚拟商品和人民币之间买卖,并没有买卖外汇逃避外汇监管,资产外流。具体分析可见之前的文章《当前币圈OTC业务面临的刑事风险》。
而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该案例中,陈某5指使团队人员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换汇人员的人民币,通过交易所OTC入金将换汇资金买成USDT,随后在海外将USDT兑换成日元。整个交易过程该犯罪团伙利用USDT即时跨境转账的特点,以USDT为媒介,通过“人民币-USDT-日元”逃避外汇监管,实现了将境内人民币兑换成日元的换汇目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依照《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本案中吴某2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用其银行卡为非法换汇的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收付人民币资金,最终被判帮信罪。
在小外贸公司工作的很多财务人员被老板要求使用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如果该公司使用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资金流转,一旦外贸公司因此涉嫌非法经营罪,则使用个人账户帮助公司收付款的员工可能会有较大的刑事风险。
案例二、U商接收电诈资金进行OTC被判掩隐罪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提议炒USDT币,商议由位某垫资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由孙某某负责操作买卖USDT;由娄某某负责提供身份证件在交易所软件上注册账户以及收取USDT的钱包,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所得利润共同消费。
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位某、娄某某从上海乘车到广东茂名,使用位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以交易USDT的方式,协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累计225000元。经查,被害人罗某、吴某某、王某某在互联网上被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累计150000元,分别转入位某工商银行卡账户,资金到账后位某将其分别转入自己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伙同孙某某、娄某某以取现金的方式转移,非法获利1400余元。
律师评析: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获得受害人资金急需转移,以逃避公安的追查,反诈中心冻结银行卡拦截被骗资金,所以与U商合作换成USDT可帮助电诈团伙逃避执法追踪。对于U商来讲,接收电诈资金意味着可以相对交易所盘口较高的价格出售手中的USDT,再将收取的电诈资金转入卖币的用户银行账户中,从中谋取较大的差价。
在湖北汉川市法院审理该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合伙做U商的OTC业务,通过异常价格接收电诈集团骗取受害人的电诈资金,低买高卖赚取较大的差价。该行为属于明知是电诈犯罪所得,还提供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协助转移,并且利用现金取现这种异常的方式,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结和思考
通过本文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U商想通过OTC搬砖套利赚取更高的差价,会铤而走险谋求电诈、网赌或者换汇这些来源不明甚至违法犯罪资金。对于非法换汇来讲,USDT作为媒介,利用其即时跨境支付特点突破外汇管制,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去年到今年各地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部分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换汇U商。
利用USDT接收转移电诈网赌资金的模式,U商本身的利润不高,但刑事风险极大,对于公安机关执法打击的难度也不大。总之,国内U商这种搬砖赚差价的运行模式就会导致有些U商铤而走险去接触黑灰产业链的资金,所以在选择做国内U商OTC业务时一定要谨慎认真的评估刑事风险,切莫以身试法。
经过本文分析后,币圈散户就应该明白出入金时的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出入金也只是在USDT与人民币之间进行兑换,风险点就在于可能会收到违法犯罪资金被冻结银行卡甚至涉嫌刑事案件。
在与U商进行交易所OTC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使用本人的实名卡支付,避免通过场外OTC、现金存取、电报等匿名软件的异常方式异常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可以尽量降低出入金时冻卡以及刑事风险。具体的解析可参考之前的文章《币圈买卖U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掩隐罪》。

#加密市场反弹 #USDT
结合MiCA法案解析OKX DEX为什么暂停服务前段时间bybit交易所遭遇加密货币行业涉及金额最大的盗币事件,朝鲜黑客盗取了bybit冷钱包中约14亿美金的加密货币。根据bybit CEO @benbybit在X上披露的信息,朝鲜黑客组织将盗取的大部分ETH通过THORChain兑换成BTC,约16%的涉案资金转入ExCH,还有8%通过OKX Web3 代理合约进行兑换。 Bybit 黑客盗币混币链路(来源LazarusBounty) 随后彭博社报道欧盟加密货币监管机构正在审查盗币黑客使用OKX钱包服务对盗币进行兑换混币一事。OKX今天通过官方公告宣布在咨询监管机构后,主动决定暂时停止 DEX 聚合器服务。 那么为什么去中心化自托管的OKX Web3钱包要主动暂停DEX聚合服务呢?加密行业钱包服务可能会违反欧盟关于加密资产监管的哪些法规呢? 一、OKX DEX服务是否属于MiCA的监管范围 本次审查OKX的监管机构是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欧盟关于加密货币监管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是2024年底全面生效的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以下简称MiCA )。 MiCA法案内容简述 该法案明确了加密资产的监管范围,将监管的加密资产分为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ART)、电子货币代币(electronic money token,EMT)、以及除ART和EMT以外的加密资产为MiCA法案规定的其他加密资产代币三类,并给出了详细的监管规则。 对交易所、机构等不同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除此之外,还包含了预防禁止内幕交易、保护用户规则以及各国监管部门协作调查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关于MiCA法案的深度解析可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深度解析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 OKX DEX应当属于MiCA监管范围的法律依据 1、OKX DEX提供了MiCA法案规定需要持牌才能提供的加密资产服务 MiCA法案中规定如果向欧盟司法管辖区域内跨境提供加密资产服务,需要获得MiCA授权为持牌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这其中对于加密资产服务的定义包含使用加密资产兑换其他的加密资产以及代表客户执行加密资产的交易订单。 OKX DEX本质上不直接提供代币兑换的流动性,而是属于流动性聚合。通俗的讲,用户想要将自己OKX Web3钱包中的1个比特币(BTC)兑换成同等价值的以太坊(ETH),OKX DEX就会通过算法计算出最优的兑换路径,帮助用户实现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 OKX DEX这种方式虽然不是以自有资金帮助客户进行代币兑换,不属于使用加密资产兑换其他的加密资产。但极有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代表客户执行加密资产认购或出售的订单,如果在欧盟管辖区域内,就需要申请MiCA的CASP牌照。 2、OKX DEX不属于完全去中心化协议,无法规避MiCA监管。 MiCA法案中规定如果加密资产服务完全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提供,没有任何中介,则不属于本法规的监管范围。 OKX Web3 钱包虽然是去中心化用户自托管的钱包,但钱包服务页面与OKX交易所集成在一起,根据彭博社的报道,OKX Web3 钱包的使用协议中明确指出OKX的新加坡主体为运营商。 所以OKX Web3钱包提供的DEX聚合服务很难认定为完全去中心化的协议,从而无法规避MiCA法案的监管。 二、为什么OKX DEX紧急暂停服务 一旦OKX DEX被认定属于MiCA的监管范围,目前OKX Web3钱包的聚合代理服务被朝鲜黑客利用,进行混币洗币。根据MiCA法案中Article 64 第7点的规定,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未能建立有效的系统检测、预防反洗钱和恐怖融资,主管部门会撤销其MiCA牌照的授权许可。 OKX官方在今年一月刚宣布以马耳他作为东道主国获得MiCA牌照,如果因为OKX DEX违反反洗钱相关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其刚获批的MiCA牌照。 此外,MiCA法案中还规定在撤销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授权之前,主管当局可以咨询负责监督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则的机构。 所以今天上午OKX CEO Star在X上重点解释了OKX Web3钱包推出了包括禁止特定IP以及实时的黑地址检测和预防系统等功能去打击相关的洗钱犯罪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想让反洗钱监管机构了解OKX Web3钱包为其加密资产服务已经配备了必要的链上反洗钱检测预防系统,从而规避或减轻其可能遭受监管的处罚。 总结与展望 链上钱包作为现实世界通往Web3的流量入口,它寄托着加密行业对去中心化世界的向往。头部的去中心化交易所都在努力发展链上业务,OKX在链上钱包的产品体验上遥遥领先,但目前也遇到了合规问题。 细心的朋友或许可以发现,币安在经历了监管合规整改后,钱包功能是包含在中心化交易所内,如果你想用币安钱包,必须注册币安账户,不能像OKX钱包一样,完全脱离OKX交易所账户直接使用。 随着全球各国各地区对加密行业监管的完善,必然会出现有人的地方就会存在监管的状况。所以未来的链上钱包服务必然要配备相应的链上反洗钱系统去检测、预防、打击链上犯罪,从而在监管合规体系下为用户提供加密资产服务。 #币安Alpha上新 #BNBChainMeme热潮

结合MiCA法案解析OKX DEX为什么暂停服务

前段时间bybit交易所遭遇加密货币行业涉及金额最大的盗币事件,朝鲜黑客盗取了bybit冷钱包中约14亿美金的加密货币。根据bybit CEO @benbybit在X上披露的信息,朝鲜黑客组织将盗取的大部分ETH通过THORChain兑换成BTC,约16%的涉案资金转入ExCH,还有8%通过OKX Web3 代理合约进行兑换。

Bybit 黑客盗币混币链路(来源LazarusBounty)
随后彭博社报道欧盟加密货币监管机构正在审查盗币黑客使用OKX钱包服务对盗币进行兑换混币一事。OKX今天通过官方公告宣布在咨询监管机构后,主动决定暂时停止 DEX 聚合器服务。
那么为什么去中心化自托管的OKX Web3钱包要主动暂停DEX聚合服务呢?加密行业钱包服务可能会违反欧盟关于加密资产监管的哪些法规呢?

一、OKX DEX服务是否属于MiCA的监管范围
本次审查OKX的监管机构是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欧盟关于加密货币监管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是2024年底全面生效的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以下简称MiCA )。
MiCA法案内容简述
该法案明确了加密资产的监管范围,将监管的加密资产分为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ART)、电子货币代币(electronic money token,EMT)、以及除ART和EMT以外的加密资产为MiCA法案规定的其他加密资产代币三类,并给出了详细的监管规则。
对交易所、机构等不同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除此之外,还包含了预防禁止内幕交易、保护用户规则以及各国监管部门协作调查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关于MiCA法案的深度解析可参考阅读之前的文章深度解析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
OKX DEX应当属于MiCA监管范围的法律依据
1、OKX DEX提供了MiCA法案规定需要持牌才能提供的加密资产服务
MiCA法案中规定如果向欧盟司法管辖区域内跨境提供加密资产服务,需要获得MiCA授权为持牌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这其中对于加密资产服务的定义包含使用加密资产兑换其他的加密资产以及代表客户执行加密资产的交易订单。
OKX DEX本质上不直接提供代币兑换的流动性,而是属于流动性聚合。通俗的讲,用户想要将自己OKX Web3钱包中的1个比特币(BTC)兑换成同等价值的以太坊(ETH),OKX DEX就会通过算法计算出最优的兑换路径,帮助用户实现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
OKX DEX这种方式虽然不是以自有资金帮助客户进行代币兑换,不属于使用加密资产兑换其他的加密资产。但极有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代表客户执行加密资产认购或出售的订单,如果在欧盟管辖区域内,就需要申请MiCA的CASP牌照。
2、OKX DEX不属于完全去中心化协议,无法规避MiCA监管。
MiCA法案中规定如果加密资产服务完全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提供,没有任何中介,则不属于本法规的监管范围。
OKX Web3 钱包虽然是去中心化用户自托管的钱包,但钱包服务页面与OKX交易所集成在一起,根据彭博社的报道,OKX Web3 钱包的使用协议中明确指出OKX的新加坡主体为运营商。
所以OKX Web3钱包提供的DEX聚合服务很难认定为完全去中心化的协议,从而无法规避MiCA法案的监管。
二、为什么OKX DEX紧急暂停服务
一旦OKX DEX被认定属于MiCA的监管范围,目前OKX Web3钱包的聚合代理服务被朝鲜黑客利用,进行混币洗币。根据MiCA法案中Article 64 第7点的规定,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未能建立有效的系统检测、预防反洗钱和恐怖融资,主管部门会撤销其MiCA牌照的授权许可。
OKX官方在今年一月刚宣布以马耳他作为东道主国获得MiCA牌照,如果因为OKX DEX违反反洗钱相关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其刚获批的MiCA牌照。
此外,MiCA法案中还规定在撤销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授权之前,主管当局可以咨询负责监督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规则的机构。
所以今天上午OKX CEO Star在X上重点解释了OKX Web3钱包推出了包括禁止特定IP以及实时的黑地址检测和预防系统等功能去打击相关的洗钱犯罪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想让反洗钱监管机构了解OKX Web3钱包为其加密资产服务已经配备了必要的链上反洗钱检测预防系统,从而规避或减轻其可能遭受监管的处罚。
总结与展望
链上钱包作为现实世界通往Web3的流量入口,它寄托着加密行业对去中心化世界的向往。头部的去中心化交易所都在努力发展链上业务,OKX在链上钱包的产品体验上遥遥领先,但目前也遇到了合规问题。
细心的朋友或许可以发现,币安在经历了监管合规整改后,钱包功能是包含在中心化交易所内,如果你想用币安钱包,必须注册币安账户,不能像OKX钱包一样,完全脱离OKX交易所账户直接使用。
随着全球各国各地区对加密行业监管的完善,必然会出现有人的地方就会存在监管的状况。所以未来的链上钱包服务必然要配备相应的链上反洗钱系统去检测、预防、打击链上犯罪,从而在监管合规体系下为用户提供加密资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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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币圈交易所上线的(π)Pi币是否为传销?今天币圈交易所上线(π)pi 币公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媒体人、币圈从业者的热议。很多币圈人的潜意识里,参与pi币就是搞传销。如何判断pi币是否属于传销呢?参与pi币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将通过本文和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一、我国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的盈利模式 传销活动主要通过参与者缴纳门槛费用,或者通过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说参与者直接交入门费即可参与,对于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模式,往往都需要花费远超商品真实价值本身的费用,比如高价购买plus token的搬砖狗、NFT等虚拟商品,购买者并不是为了某种用途交易,而是通过这种模式获取加入资格。 2、项目的层级和人数 《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传销活动需要满足三级三十人层级关系。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主要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3、项目的计酬和返利逻辑 《意见》第五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项目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目的 传销的本质就是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参与者的财物,传销活动不是真的以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盈利,而是需要不断拉下线,增大组织规模维持项目。 《意见》第三条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传销项目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所以判断Pi币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主要根据其项目本身的情况,通过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二、参与Pi币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如果Pi币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交易所上币、散户参与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交易所上线(π)Pi币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Pi被认定为传销后,交易所上线Pi币相当于提供了一个交易变现的二级市场,对于交易所上线发公告以及上新币还可能会做理财、交易赛等活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为传销活动中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那就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 负责与Pi币项目方沟通上线的交易所商务人员及其他主要参与人员极有可能会被牵连。 2、散户参与(π)Pi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苏0481民初147号中,2017年,被告张某、钱某某向原告马某某介绍了一款名为π的手机软件,该软件具备注册会员间的产品买卖交易、理财等功能。原告马某某注册后被告吴某某转账134250元购买了3000π币,后原告与被告钱某某因π软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投资款。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吴某某转账付款系因原告与被告吴某某π币交易而产生,π币属于π平台注册会员内部账户间交易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原告投资和交易网络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参与虚拟货币传销项目,除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外,很多投资者也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挽回损失,但基本上都会因为涉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项目的传销活动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关联阅读《结合案例深度揭秘MBI集团特大涉币传销案及衍生法律风险》 所以初焱律师建议投资者在参与这类项目时需多加小心,仔细甄别,谨慎投资。

如何判断币圈交易所上线的(π)Pi币是否为传销?

今天币圈交易所上线(π)pi 币公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媒体人、币圈从业者的热议。很多币圈人的潜意识里,参与pi币就是搞传销。如何判断pi币是否属于传销呢?参与pi币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将通过本文和大家分享我的观点。

一、我国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的盈利模式
传销活动主要通过参与者缴纳门槛费用,或者通过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说参与者直接交入门费即可参与,对于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模式,往往都需要花费远超商品真实价值本身的费用,比如高价购买plus token的搬砖狗、NFT等虚拟商品,购买者并不是为了某种用途交易,而是通过这种模式获取加入资格。
2、项目的层级和人数
《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传销活动需要满足三级三十人层级关系。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主要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3、项目的计酬和返利逻辑
《意见》第五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项目是否存在骗取财物的目的
传销的本质就是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参与者的财物,传销活动不是真的以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盈利,而是需要不断拉下线,增大组织规模维持项目。
《意见》第三条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传销项目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所以判断Pi币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主要根据其项目本身的情况,通过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二、参与Pi币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如果Pi币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交易所上币、散户参与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交易所上线(π)Pi币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Pi被认定为传销后,交易所上线Pi币相当于提供了一个交易变现的二级市场,对于交易所上线发公告以及上新币还可能会做理财、交易赛等活动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为传销活动中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那就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
负责与Pi币项目方沟通上线的交易所商务人员及其他主要参与人员极有可能会被牵连。
2、散户参与(π)Pi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苏0481民初147号中,2017年,被告张某、钱某某向原告马某某介绍了一款名为π的手机软件,该软件具备注册会员间的产品买卖交易、理财等功能。原告马某某注册后被告吴某某转账134250元购买了3000π币,后原告与被告钱某某因π软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投资款。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吴某某转账付款系因原告与被告吴某某π币交易而产生,π币属于π平台注册会员内部账户间交易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原告投资和交易网络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参与虚拟货币传销项目,除了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外,很多投资者也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挽回损失,但基本上都会因为涉币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项目的传销活动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关联阅读《结合案例深度揭秘MBI集团特大涉币传销案及衍生法律风险》
所以初焱律师建议投资者在参与这类项目时需多加小心,仔细甄别,谨慎投资。
币圈永续合约=开设赌场?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对加密货币期货合约业务的法律定性引发广泛争议。2020年吉林白山将“星币全球”平台50倍USDT合约业务认定为开设赌场。前不久,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公开8份涉及BKEX交易所的刑事判决书,将永续合约业务认定为赌博行为,相关代理业务渠道及员工以“开设赌场罪”获刑,刑期最高达五年,涉案金额超3亿元人民币。 这些判决不仅冲击了币圈从业者的认知,更折射出加密货币衍生品业务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面临的高危属性,那么币圈期货合约业务真的都属于开设赌场? 一、为什么BKEX交易所永续合约业务被认定开设赌场 在西方经济学中,赌博通常被定义为对于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是为赢取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通俗地讲,赌博就是一个运气游戏,参与者通过资金财物博弈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张明楷教授认为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 所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赌博需要具备输赢的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以及需要以资金财物作为赌注。 币圈的合约交易分为永续合约和交割合约两种,不管币本位还是U本位都是以虚拟货币为保证金,通过开仓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交易标的获取收益,涨跌可能会受比特币挖矿产量减半、ETF上线等因素影响,其底层逻辑与传统金融市场上股票、大宗商品的期货合约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欧易、币安以及coinbase这些交易所上线的合约交易不属于赌博,BKEX交易所永续合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与其业务模式本身有关。 下图为BKEX交易所判决中的部分事实,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BKEX交易所除了普通的永续合约,还上线了125倍至1000倍的疯狂合约。 这种杠杆上限1000倍的疯狂合约业务实质上放大了交易的偶然性和投机性,只要价格波动0.1%就会爆仓,投资者就会失去所有本金。这样几百上千倍的合约交易本质上就与赌博一样了,与永续合约本身的交易标的涨跌关系不大,疯狂合约的参与者会频繁爆仓。此外,BKEX交易所还有与用户对赌的交易行为。 该行为与最高院2020年开设赌场的指导案例146号一样,盈亏结果不与标的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 综上BKEX交易所的合约业务就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属于披着合约外衣的赌场。 二、BKEX交易所被定性为开设赌场后哪些人会涉案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在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公开BKEX交易所判决中案涉人员包括交易所部分国内负责人和返佣代理渠道两部分。 BKEX交易所成都团队钱包负责人郑某,主要负责平台所有用户充值、提现等资金流转进行链上的技术开发与维护,与审核部、资产部共同为该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BKEX交易所成都团队审核部负责人王某,主要负责KYC(用户实名)认证和虚拟货币充值、提现的出入金审核,与成都团队钱包部、资产部共同为该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每月工资折人民币约8千元。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BKEX交易所高倍合约业务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交易所提供平台钱包技术服务的开发负责人,以及出入金审核提供平台支付结算的负责人,因明知BKEX交易所为赌博网站,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返佣代理渠道的相关人员也因为明知BKEX交易所为赌博网站,在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推广BKEX交易所注册链接,根据《意见》第二条三款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从上述BKEX交易所案涉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币圈交易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返佣代理渠道是否有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前提是工作或代理的交易所合约业务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根据《意见》里的规定,工作人员和渠道代理明知,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所以Web3打工人和KOL返佣渠道在寻求工作机会和合作时,一定要深入了解交易所合约业务模式盈亏是否脱离交易标的价格涨跌,平台是否有与用户对赌的行为,切莫以身试法。返佣渠道尽量避免为了超高返佣额度和用户快速增长与小交易所的合约业务进行合作。 三、核减涉案金额为有效的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对于币圈交易所开设赌场案件的处理思路主要是通过配侦技术公司辅助拿到交易所后台返佣数据,从这部分数据入手调查相关的返佣渠道,这些数据是交易平台根据KOL等各个渠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计算出来的,最后平台返到代理的账户中。 现在很多返佣渠道为了吸引渠道用户注册,都会在拿到平台返佣后,再将部分佣金返还给注册用户,所以在辩护时要对返给用户的部分佣金进行核减。 BKEX开设赌场案件中,案涉代理王某某通过BKEX交易所内部划转方式向下线人员返还的佣金,在审计时就进行了核减。除此之外,由于案发后同案犯将交易所大部分财产转移,导致用户不能提现,所以很多代理账户中的部分返佣USDT也不能提现,在法院认定返佣金额时也进行了核减。 所以对于币圈交易所开设赌场案件,案涉数额的辩护将会是有效的辩护方向。 四、题外话 BKEX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提到了案涉人员自愿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换成人民币上缴,同案犯将交易所大部分资产转移,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查获大量BKEX交易平台的虚拟资产。 负责交易所资金支付结算的审核部负责人王某于2023年5月29日在成都抓获归案。从链上数据可以看到,BKEX交易所的大钱包地址自2021年起,每天都会将资产充入币安某用户充值地址,但在2023年5月28日后交易所大地址就没有USDT充入币安的记录。也许是这种资金归集模式,最终导致同案犯转移了大量平台资产。 从这个链上数据是否可以推断出,BKEX交易所实控人每天都将平台地址上大量资产提走,平台地址上不用放很多的储备金应对用户大额提币,是不是能够说明在这种超高倍数的合约中很少有交易所用户能大额盈利最终提币?侧面印证了判决书中BKEX平台与用户对赌的事实呢? 交易所地址在案发前,还经常向某地址进行USDT提币,累积金额将近500W U,该地址目前还在正常使用,这是否由BKEX交易所判决中提到的在逃同案犯纪某某所控制呢?这些问题都需要后续公开的判决解答。

币圈永续合约=开设赌场?

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对加密货币期货合约业务的法律定性引发广泛争议。2020年吉林白山将“星币全球”平台50倍USDT合约业务认定为开设赌场。前不久,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公开8份涉及BKEX交易所的刑事判决书,将永续合约业务认定为赌博行为,相关代理业务渠道及员工以“开设赌场罪”获刑,刑期最高达五年,涉案金额超3亿元人民币。
这些判决不仅冲击了币圈从业者的认知,更折射出加密货币衍生品业务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面临的高危属性,那么币圈期货合约业务真的都属于开设赌场?

一、为什么BKEX交易所永续合约业务被认定开设赌场
在西方经济学中,赌博通常被定义为对于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是为赢取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通俗地讲,赌博就是一个运气游戏,参与者通过资金财物博弈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张明楷教授认为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
所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赌博需要具备输赢的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以及需要以资金财物作为赌注。
币圈的合约交易分为永续合约和交割合约两种,不管币本位还是U本位都是以虚拟货币为保证金,通过开仓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交易标的获取收益,涨跌可能会受比特币挖矿产量减半、ETF上线等因素影响,其底层逻辑与传统金融市场上股票、大宗商品的期货合约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欧易、币安以及coinbase这些交易所上线的合约交易不属于赌博,BKEX交易所永续合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与其业务模式本身有关。
下图为BKEX交易所判决中的部分事实,其中可以清楚的看到BKEX交易所除了普通的永续合约,还上线了125倍至1000倍的疯狂合约。

这种杠杆上限1000倍的疯狂合约业务实质上放大了交易的偶然性和投机性,只要价格波动0.1%就会爆仓,投资者就会失去所有本金。这样几百上千倍的合约交易本质上就与赌博一样了,与永续合约本身的交易标的涨跌关系不大,疯狂合约的参与者会频繁爆仓。此外,BKEX交易所还有与用户对赌的交易行为。
该行为与最高院2020年开设赌场的指导案例146号一样,盈亏结果不与标的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
综上BKEX交易所的合约业务就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属于披着合约外衣的赌场。
二、BKEX交易所被定性为开设赌场后哪些人会涉案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在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公开BKEX交易所判决中案涉人员包括交易所部分国内负责人和返佣代理渠道两部分。
BKEX交易所成都团队钱包负责人郑某,主要负责平台所有用户充值、提现等资金流转进行链上的技术开发与维护,与审核部、资产部共同为该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BKEX交易所成都团队审核部负责人王某,主要负责KYC(用户实名)认证和虚拟货币充值、提现的出入金审核,与成都团队钱包部、资产部共同为该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每月工资折人民币约8千元。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BKEX交易所高倍合约业务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交易所提供平台钱包技术服务的开发负责人,以及出入金审核提供平台支付结算的负责人,因明知BKEX交易所为赌博网站,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返佣代理渠道的相关人员也因为明知BKEX交易所为赌博网站,在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推广BKEX交易所注册链接,根据《意见》第二条三款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从上述BKEX交易所案涉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币圈交易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返佣代理渠道是否有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前提是工作或代理的交易所合约业务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根据《意见》里的规定,工作人员和渠道代理明知,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所以Web3打工人和KOL返佣渠道在寻求工作机会和合作时,一定要深入了解交易所合约业务模式盈亏是否脱离交易标的价格涨跌,平台是否有与用户对赌的行为,切莫以身试法。返佣渠道尽量避免为了超高返佣额度和用户快速增长与小交易所的合约业务进行合作。
三、核减涉案金额为有效的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对于币圈交易所开设赌场案件的处理思路主要是通过配侦技术公司辅助拿到交易所后台返佣数据,从这部分数据入手调查相关的返佣渠道,这些数据是交易平台根据KOL等各个渠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计算出来的,最后平台返到代理的账户中。
现在很多返佣渠道为了吸引渠道用户注册,都会在拿到平台返佣后,再将部分佣金返还给注册用户,所以在辩护时要对返给用户的部分佣金进行核减。
BKEX开设赌场案件中,案涉代理王某某通过BKEX交易所内部划转方式向下线人员返还的佣金,在审计时就进行了核减。除此之外,由于案发后同案犯将交易所大部分财产转移,导致用户不能提现,所以很多代理账户中的部分返佣USDT也不能提现,在法院认定返佣金额时也进行了核减。
所以对于币圈交易所开设赌场案件,案涉数额的辩护将会是有效的辩护方向。
四、题外话
BKEX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提到了案涉人员自愿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换成人民币上缴,同案犯将交易所大部分资产转移,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查获大量BKEX交易平台的虚拟资产。
负责交易所资金支付结算的审核部负责人王某于2023年5月29日在成都抓获归案。从链上数据可以看到,BKEX交易所的大钱包地址自2021年起,每天都会将资产充入币安某用户充值地址,但在2023年5月28日后交易所大地址就没有USDT充入币安的记录。也许是这种资金归集模式,最终导致同案犯转移了大量平台资产。

从这个链上数据是否可以推断出,BKEX交易所实控人每天都将平台地址上大量资产提走,平台地址上不用放很多的储备金应对用户大额提币,是不是能够说明在这种超高倍数的合约中很少有交易所用户能大额盈利最终提币?侧面印证了判决书中BKEX平台与用户对赌的事实呢?
交易所地址在案发前,还经常向某地址进行USDT提币,累积金额将近500W U,该地址目前还在正常使用,这是否由BKEX交易所判决中提到的在逃同案犯纪某某所控制呢?这些问题都需要后续公开的判决解答。
通过两起案例解析币圈散户不实名KYC的法律风险(详情可查看主页) 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在使用交易所APP时都不喜欢用自己实名的身份信息注册,有些人对国内监管政策理解不够,觉得个人投资虚拟货币违法,自己用实名信息使用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是为了规避平台活动限制,通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户参加活动薅羊毛。总而言之,这种不实名KYC注册的行为都违反了平台的风控甚至反洗钱规定。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享了交易平台因为用户不进行实名KYC承担的法律风险,详情可参考阅读《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容易被交易所风控冻结?》。在本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解析币圈散户如果不通过实名KYC注册交易所账户的法律风险。 一、将非实名KYC交易所账户提供给他人被判帮信罪 案号:(2024)沪7101刑初277号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其提供的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为非法牟利将他人身份信息所注册的欧易虚拟币交易平台账户提供给“上家”,自述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其提供的董某注册的欧易账户在1月26日至29日虚拟币单向流水达68万余个USDT虚拟币,折合人民币490万余元,其中现有证据证实的涉诈金额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是将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欧易交易所账户卖给所谓的“上家”,在币圈这种情况很常见,特别是币圈个人投资者为了参加平台的IEO活动,分多个号进行打新,那就会找本案中李某1这种工作室购买注册好的成品号。本案与此不同的点是被告人李某1明知对方买交易所账户可能会用于违法犯罪,还为了获利去卖号,其提供的交易所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三天的时间里,其提供的董某账户USDT单向流水价值人民币490万余万元。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犯罪团伙利用欧易的非实名账户接收电诈骗取的USDT,工作室为牟利没有审核购买用途,并且出售账户的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价,账户短期流水明显异常,最终被认定明知,构成帮信罪。 本案对币圈工作室出售交易所账户的行为有很好的风险提示作用,交易所用户中本来就存在一些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团伙,交易所通过各种风控反洗钱规则配合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打击,但工作室出售非实名KYC成品号的行为间接的帮助犯罪逃避风控、监管执法,一旦购买账户的“上家”涉及犯罪,必然会牵连工作室。所以对于币圈工作室来说必须要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异常的交易一定及时终止,切莫以身试法。 二、使用他人交易所账户参加理财活动被盗币 案件简介: 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审理的一起盗币案中,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交易所火币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想追加投资,但是每个账户的购买额度有限制,所以王某与被告人项某达成口头协议,以项某的身份注册交易所账户,这些账户的使用权归被害人,投资风险也由其承担。如果盈利会将盈利部分的4%给被告人项某作为回报。 后来被告人项某将王某使用的以项某身份注册的手机卡盗走,并且通过修改交易所的账户密码的方式盗窃虚拟货币,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多万,并将赃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等挥霍,转给其亲友240余万元,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261万余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项某非但不配合调查,反而辩称关于王某某系借钱给其投资虚拟货币,其有权处分7个账户中虚拟货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拒不认罪。最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律师评析: 交易所理财产品有利可图,采用多个账户申购可以薅羊毛使得收益最大化,但这样做的风险在于如果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请求客服找回账户的方式重新取得账户的控制,这样对于购买使用他人账户的投资者的虚拟资产就会有被转移盗取的风险。 本案中,王某使用项某身份注册的交易所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盈利部分4%给项某作为报酬,但相对于账户里的巨额虚拟资产,这部分报酬难以保证被告人项某没有转移盗取的心思。最终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虚拟资产变现1300多万,并通过赌博、购买豪车的方式挥霍,给王某某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项某也因盗窃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总结和思考 今天分享的两个案例主要强调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交易所账户可能会涉及的刑事风险和容易导致资产损失的后果。对于币圈投资者如果需要多账户去操作,完全可以采用家属、亲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交易所账户,这样账号相对来说少,但是可降低被平台风控的概率,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账户里的资产安全。如果向网上未曾谋面的币圈工作室购买账户,一旦被交易所风控冻结,如果工作室不配合协作,账户就难以找回,就会造成资产损失。 另一方面,币圈工作室出售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交易所账户,一旦该账户落入犯罪分子手里,很容易被用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很可能会给工作室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

通过两起案例解析币圈散户不实名KYC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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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在使用交易所APP时都不喜欢用自己实名的身份信息注册,有些人对国内监管政策理解不够,觉得个人投资虚拟货币违法,自己用实名信息使用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是为了规避平台活动限制,通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户参加活动薅羊毛。总而言之,这种不实名KYC注册的行为都违反了平台的风控甚至反洗钱规定。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享了交易平台因为用户不进行实名KYC承担的法律风险,详情可参考阅读《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容易被交易所风控冻结?》。在本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解析币圈散户如果不通过实名KYC注册交易所账户的法律风险。

一、将非实名KYC交易所账户提供给他人被判帮信罪
案号:(2024)沪7101刑初277号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其提供的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为非法牟利将他人身份信息所注册的欧易虚拟币交易平台账户提供给“上家”,自述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其提供的董某注册的欧易账户在1月26日至29日虚拟币单向流水达68万余个USDT虚拟币,折合人民币490万余元,其中现有证据证实的涉诈金额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是将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欧易交易所账户卖给所谓的“上家”,在币圈这种情况很常见,特别是币圈个人投资者为了参加平台的IEO活动,分多个号进行打新,那就会找本案中李某1这种工作室购买注册好的成品号。本案与此不同的点是被告人李某1明知对方买交易所账户可能会用于违法犯罪,还为了获利去卖号,其提供的交易所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三天的时间里,其提供的董某账户USDT单向流水价值人民币490万余万元。
其实这种情况就是犯罪团伙利用欧易的非实名账户接收电诈骗取的USDT,工作室为牟利没有审核购买用途,并且出售账户的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价,账户短期流水明显异常,最终被认定明知,构成帮信罪。
本案对币圈工作室出售交易所账户的行为有很好的风险提示作用,交易所用户中本来就存在一些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团伙,交易所通过各种风控反洗钱规则配合监管执法部门进行打击,但工作室出售非实名KYC成品号的行为间接的帮助犯罪逃避风控、监管执法,一旦购买账户的“上家”涉及犯罪,必然会牵连工作室。所以对于币圈工作室来说必须要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异常的交易一定及时终止,切莫以身试法。
二、使用他人交易所账户参加理财活动被盗币
案件简介:
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审理的一起盗币案中,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交易所火币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想追加投资,但是每个账户的购买额度有限制,所以王某与被告人项某达成口头协议,以项某的身份注册交易所账户,这些账户的使用权归被害人,投资风险也由其承担。如果盈利会将盈利部分的4%给被告人项某作为回报。
后来被告人项某将王某使用的以项某身份注册的手机卡盗走,并且通过修改交易所的账户密码的方式盗窃虚拟货币,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多万,并将赃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等挥霍,转给其亲友240余万元,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261万余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项某非但不配合调查,反而辩称关于王某某系借钱给其投资虚拟货币,其有权处分7个账户中虚拟货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拒不认罪。最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律师评析:
交易所理财产品有利可图,采用多个账户申购可以薅羊毛使得收益最大化,但这样做的风险在于如果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请求客服找回账户的方式重新取得账户的控制,这样对于购买使用他人账户的投资者的虚拟资产就会有被转移盗取的风险。
本案中,王某使用项某身份注册的交易所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盈利部分4%给项某作为报酬,但相对于账户里的巨额虚拟资产,这部分报酬难以保证被告人项某没有转移盗取的心思。最终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虚拟资产变现1300多万,并通过赌博、购买豪车的方式挥霍,给王某某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项某也因盗窃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总结和思考
今天分享的两个案例主要强调了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交易所账户可能会涉及的刑事风险和容易导致资产损失的后果。对于币圈投资者如果需要多账户去操作,完全可以采用家属、亲人的身份信息注册使用交易所账户,这样账号相对来说少,但是可降低被平台风控的概率,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账户里的资产安全。如果向网上未曾谋面的币圈工作室购买账户,一旦被交易所风控冻结,如果工作室不配合协作,账户就难以找回,就会造成资产损失。
另一方面,币圈工作室出售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交易所账户,一旦该账户落入犯罪分子手里,很容易被用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很可能会给工作室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
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容易被交易所风控冻结?交易所账户被冻结无非是因为涉及司法案件或者触发平台风控,前者主要是监管执法部门向交易所下发配合案件调查的冻结文书,交易所仅履行配合义务,对冻结只是做程序性的审核,但风控冻结其根本原因是用户触发了平台制定的各种风控规则。 很多被冻结账户的用户经常会在网上发帖说被某某交易所无故冻结,但事实上是用户触发平台风控,交易所执行风控流程都会让用户提供KYC资料、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用户质疑的点在于平台为什么不直接告知冻结的具体原因呢? 风控规则是交易所的核心机密,关乎交易所百亿美金的用户资产安全,平台反洗钱等问题,如果风控漏洞被发现利用,很容易造成平台资产损失或被监管处罚。 反洗钱是常见的交易所风控冻结原因,特别是用户通过非实名KYC使用交易所OTC出入金、异常高危的链上充提。今天就来从交易所反洗钱的角度分析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账户容易被风控冻结。 国内外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规定 成立于1989年的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作为政府间组织,多年来致力于协调全球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行为,并制定反洗钱国际标准,确保各国能够有效地追查贩毒、非法武器交易、网络诈骗等与犯罪有关的非法资金。 近些年,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首选,FATF从2014年至今发布了多项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立法的全球标准。 FATF对虚拟资产VA(Virtual Asset)判定标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证券等已在FATF其余建议中涵盖的一种价值数字化表现形式,并且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或数字化转移(transferred)以及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 对于提供下列任何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被FATF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1、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2、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 3、 虚拟资产的转让/转移; 4、 虚拟资产控制保管、托管服务; 5、参与和提供与发行人发售、销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 基本上涵盖了交易所、钱包、项目方以及虚拟货币法币出入金服务商,这些被认定为VASP的机构需要采取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反洗钱措施,例如客户尽职调查 (CDD)、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 (STR)。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用户达到15000美元或欧元交易额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VASP实施CDD的建议门槛值为1000美金或欧元,也就是说对于虚拟货币反洗钱标准更加严格。 如果未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的VASP将承担被暂停、限制、撤销主体许可或注册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对于VASP的董事、高管也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所对于非实名KYC用户、高危异常充提币的关联账户会进行反洗钱风控调查,要求提供详细的KYC资料以及资产来源证明材料,这些都是交易所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中国内地虽然在2017年9月4日之后全面禁止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代币融资等业务行为,但在2013年12月人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点中明确要求人行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将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解析交易所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件简介: 第一步:犯罪嫌疑人使用非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交易所账户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密谋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办法赚取报酬,并结识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此后,为了实施洗钱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互联网上花2,600.00元购买了姜某、林某某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其名字对应的一套银行卡和电话卡。犯罪嫌疑人许某用黄某甲购买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银行卡在交易平台B注册账户。 第二步:犯罪嫌疑人通过马甲账户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将诈骗资金转移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利用QQ诈骗A公司1200万得手后,许某将姜某的农行卡号码告诉肖某某。500万元款项汇到姜某农行卡后,许某即以“wuge”的名义通过QQ与B交易平台客服联系,要求充值,客服将彭某某银行卡账号告诉许某。许某分两次从姜某银行卡向彭某某账户汇款200万元。并通过QQ要求向林某某的账号充值。 平台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对方提出先发个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wuge”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平台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姜某”给“林某某”账户充值200万元。 犯罪嫌疑人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使用林某某账号在B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许某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二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已无法全部追回,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8,923.00元无法追回。随后,A公司将B交易平台以及收款账户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某利用QQ信息骗得A公司1200万元款项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才通过B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转移赃款,因此B交易平台对于A公司款项被骗没有过错。但B交易平台未能按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因此,B交易平台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对A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例属于交易所早期在国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时,平台未能按照规定对非实名用户信息注册进行的异常交易进行风控审核,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使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进行洗钱,造成被骗公司无法追回部分损失。当时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仅在B购买BTC转移诈骗赃款,还通过多个交易所同步使用BTC进行洗钱,可以看出当年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风控远远不如现在严格,给了犯罪团伙较大的操作空间。 此外,去年某头部交易所也因未能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导致哈马斯、基地组织等恐怖组织以及诈骗、暗网等犯罪组织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违反了美国的反洗钱和制裁相关规定,最终被美国处以天价罚款,并且CEO被判处四个月的监禁。 这些案例都可以看出各国监管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要求逐年提高,交易所为了履行自身的反洗钱义务,配合各国监管部门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多年来建立完善了一套严格的链上链下风控规则。 所以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交易所注册使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平台规定,如果被平台风控冻结,如实提交要求的证明材料,配合平台早日结束调查,解冻账户。

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容易被交易所风控冻结?

交易所账户被冻结无非是因为涉及司法案件或者触发平台风控,前者主要是监管执法部门向交易所下发配合案件调查的冻结文书,交易所仅履行配合义务,对冻结只是做程序性的审核,但风控冻结其根本原因是用户触发了平台制定的各种风控规则。

很多被冻结账户的用户经常会在网上发帖说被某某交易所无故冻结,但事实上是用户触发平台风控,交易所执行风控流程都会让用户提供KYC资料、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用户质疑的点在于平台为什么不直接告知冻结的具体原因呢?
风控规则是交易所的核心机密,关乎交易所百亿美金的用户资产安全,平台反洗钱等问题,如果风控漏洞被发现利用,很容易造成平台资产损失或被监管处罚。
反洗钱是常见的交易所风控冻结原因,特别是用户通过非实名KYC使用交易所OTC出入金、异常高危的链上充提。今天就来从交易所反洗钱的角度分析为什么非实名KYC用户账户容易被风控冻结。
国内外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规定
成立于1989年的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作为政府间组织,多年来致力于协调全球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行为,并制定反洗钱国际标准,确保各国能够有效地追查贩毒、非法武器交易、网络诈骗等与犯罪有关的非法资金。
近些年,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首选,FATF从2014年至今发布了多项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立法的全球标准。

FATF对虚拟资产VA(Virtual Asset)判定标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证券等已在FATF其余建议中涵盖的一种价值数字化表现形式,并且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或数字化转移(transferred)以及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
对于提供下列任何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被FATF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1、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
2、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
3、 虚拟资产的转让/转移;
4、 虚拟资产控制保管、托管服务;
5、参与和提供与发行人发售、销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
基本上涵盖了交易所、钱包、项目方以及虚拟货币法币出入金服务商,这些被认定为VASP的机构需要采取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反洗钱措施,例如客户尽职调查 (CDD)、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 (STR)。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用户达到15000美元或欧元交易额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VASP实施CDD的建议门槛值为1000美金或欧元,也就是说对于虚拟货币反洗钱标准更加严格。
如果未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的VASP将承担被暂停、限制、撤销主体许可或注册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对于VASP的董事、高管也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交易所对于非实名KYC用户、高危异常充提币的关联账户会进行反洗钱风控调查,要求提供详细的KYC资料以及资产来源证明材料,这些都是交易所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中国内地虽然在2017年9月4日之后全面禁止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代币融资等业务行为,但在2013年12月人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点中明确要求人行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将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解析交易所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件简介:
第一步:犯罪嫌疑人使用非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交易所账户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密谋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办法赚取报酬,并结识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此后,为了实施洗钱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互联网上花2,600.00元购买了姜某、林某某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其名字对应的一套银行卡和电话卡。犯罪嫌疑人许某用黄某甲购买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银行卡在交易平台B注册账户。
第二步:犯罪嫌疑人通过马甲账户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将诈骗资金转移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利用QQ诈骗A公司1200万得手后,许某将姜某的农行卡号码告诉肖某某。500万元款项汇到姜某农行卡后,许某即以“wuge”的名义通过QQ与B交易平台客服联系,要求充值,客服将彭某某银行卡账号告诉许某。许某分两次从姜某银行卡向彭某某账户汇款200万元。并通过QQ要求向林某某的账号充值。
平台客服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遂要求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对方提出先发个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许某以照片的形式发给客服一张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客服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林某某注册时信息相符,没有坚持要求“wuge”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平台客服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即同意“姜某”给“林某某”账户充值200万元。
犯罪嫌疑人许某以林某某名义获得充值后,使用林某某账号在B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553.0346个。在进行比特币买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操作该账户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许某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二犯罪嫌疑人挥霍、还债,已无法全部追回,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8,923.00元无法追回。随后,A公司将B交易平台以及收款账户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某利用QQ信息骗得A公司1200万元款项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许某才通过B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转移赃款,因此B交易平台对于A公司款项被骗没有过错。但B交易平台未能按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因此,B交易平台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对A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例属于交易所早期在国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时,平台未能按照规定对非实名用户信息注册进行的异常交易进行风控审核,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使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进行洗钱,造成被骗公司无法追回部分损失。当时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仅在B购买BTC转移诈骗赃款,还通过多个交易所同步使用BTC进行洗钱,可以看出当年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风控远远不如现在严格,给了犯罪团伙较大的操作空间。
此外,去年某头部交易所也因未能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导致哈马斯、基地组织等恐怖组织以及诈骗、暗网等犯罪组织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违反了美国的反洗钱和制裁相关规定,最终被美国处以天价罚款,并且CEO被判处四个月的监禁。
这些案例都可以看出各国监管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要求逐年提高,交易所为了履行自身的反洗钱义务,配合各国监管部门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多年来建立完善了一套严格的链上链下风控规则。
所以虚拟货币投资者在交易所注册使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平台规定,如果被平台风控冻结,如实提交要求的证明材料,配合平台早日结束调查,解冻账户。
出海投身Web3的传统互联网人需注意哪些刑事风险?这两天演员王星去泰国找工作拍戏,但被骗到缅甸电诈园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由于国内对Web3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交易所、项目方这几年也纷纷出海。东南亚物价低、时区和国内接近,并且一些国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比较友好,所以这几年成为Web3公司出海的首选。 国内想要投身Web3的传统互联网人也纷纷选择投简历前往东南亚工作。那么传统互联网人出海从事Web3工作除了需要注意人身安全外,还要小心哪些刑事风险呢? 案例一、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噱头实则吃客损的交易平台 案号:(2024)陕01刑终545号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在菲律宾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诈骗活动。范某等71人先后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下设总经理一总监一组长-业务员若干层级,同时有专门负责招募、培训、后勤、人事、工资等骨干成员。成员的食宿、经费、工资、培训等均由该集团统一安排管理。 实施诈骗步骤: 第一步“养号”,业务员用作案手机登录微信、QQ账号,以打游戏、浏览视频、刷步数等方式,避免账号被封禁;同时通过发布朋友圈等方式将微信、QQ账号伪装成“股票老师”、“助理”、“股民”等虚假身份。 第二步“吸粉”,业务员将被害人拉入微信、QQ群,用伪装成“股票老师”、“助理”的微信、QQ账号在群里发送、讲解股票知识,其他业务员用伪装成“股民”的微信、QQ账号充当“水军”,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 第三步“诱导”,诱骗被害人观看网络直播平台,由“股票老师”直播授课,诱导被害人投资“虚拟数字货币”。 第四步“杀猪”,被害人投入资金量足够时,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后台操作修改平台K线走势的方式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后操作平台崩盘,致使被害人无法登录平台转出被骗资金,俗称“杀猪盘”。事后又安排“水军”在群里对被害人进行“安抚”,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失败,减少报警率。 被告人范某供述:2019年5月底,李某叫他去菲律宾做区块链、虚拟货币生意,他就叫上牛某等人一起去了菲律宾巴拉望,李某报销的机票。到酒店后,被告人刘某与范某和李某沟通业务,第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范某知道做的是“杀猪盘”诈骗。后来,刘某让范某当总经理负责业务,负责利用虚假身份将微信、QQ股票群中的股民引入直播间,后面的事情就交给平台。 被告人李某供述:诈骗策划案就是制作一个投票网站,让受害人给股票讲师投票,然后让受害人听讲师讲金融知识,比如巴菲特、比特币等,来蒙蔽受害人投资,从而实施诈骗。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伙同他人在境外组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组织、领导多人从事专门针对中国公民的诈骗活动,骗取他人钱款1287.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律师评析: 东南亚一些国家地区不仅是Web3行业出海的首选,这其中还隐藏着许多打着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诈骗交易平台,所以想投身Web3行业的传统互联网人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鉴别。一般这类诈骗交易平台的招聘信息会混在电报的Web3招聘群组中,会要求线上面试通过后直接去线下办公,公司报销机票,安排园区的住宿,基本上两点一线。不会像一些Web3公司前期可以远程办公,双方磨合一段时间,劳动者了解清楚业务模式,通过试用期后,公司为了规避合规风险,要求出海线下办公。 在西安市中院审理的本案中,诈骗交易平台就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招募国内的技术和业务人员出海工作。平台用户前期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这里和正规交易所的入金流程一样,然后在平台“股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技术人员在后台人为操纵修改K线,最终导致平台投资者亏损。 这种吃客损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隐瞒真相,操纵交易平台的K线走势骗取投资者入金的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而从国内招募的业务人员其工作内容本质上是为交易平台诈骗进行引流,技术人员在后台改K线的行为也是帮助诈骗交易平台骗取虚拟货币的帮助行为。 Web3行业发展变化很快,经常会有新的业务模式出现,在投递相关岗位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入职对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工作内容后也要多了解多沟通,一旦发现异常,尽快想办法脱身,及时止损,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案例二、发行虚拟货币引诱投资者的传销项目 案号:(2024)云2623刑初77号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商量投资入股虚拟货币项目。各方达成协议后,由李某甲具体负责联系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李某丙开发MMMWBANK(以下简称“3M”平台)项目平台发行代币USDT,项目模式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可以高额获利的方式拉人头加入该项目。平台建成后,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代币USDT与MAVR币交易,平台方按投资者交易金额的1%获利。 平台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用户出资15U激活账户后,首次投资购买50U-500U款,选择3天、7天、15天三个不同期限进行投资,对应利率为4%、10%、22%,每次交易需要支付2%手续费给平台方,投资期限到期后只能提取70%的本金及收益,剩余30%作为本金质押,在下次投资时只需投入70%的本金,加上上次质押的30%,同样享受100%利息收益。动态收益用户可提取自己发展下线投资利息部分的百分比收益,直推多少人即可拿几代,最高可以获利九代收益。 2023年2月17日,平台建成运营后,李某甲作为3M平台顶级管理员,主要负责平台的财务和技术,胡某某负责市场营销和市场管理,向某某负责平台规划,李某乙、蒋某负责平台记账和购买粉丝,李某丙负责平台宣传资料的编辑和文案。胡某某、蒋某、李某乙、李某丙根据李某甲所发的链接分别注册投资3M平台,随后积极宣传投资平台高额回报信息,并到线下开展宣传和讲课,并发展了万某等人为直推下线,其直推下线又发展了其他下线投资3M平台。经鉴定,用户下线层级数为3层以上(含3层),且累计下线数为30个以上(含30个)的用户共计375个。 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在对3M平台数据作技术维护期间,私自更改3M平台数据,将平台内的120000U币盗走。后通过交易所以7.05的汇率,将其中部分U币兑换成人民币618623元。案发后,经委托交易所,将剩余的U币兑换成人民币176096元。被告人李某丙将其所盗窃的794719元人民币上缴到西畴县公安局账户。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3M”平台发行虚拟货币,以投资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方式引诱投资者加入该平台,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维护“3M”平台技术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评析: 云南西畴县法院审理这起传销案件是典型的通过发行虚拟货币,以高收益和层级返佣吸引投资者。在该案件中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李某丙负责开发平台并且承担项目发行虚拟货币的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利用权限修改数据,将平台的USDT盗走。很多Web3项目前期会招一些兼职远程办公的技术开发或者运营人员,对于一些传统互联网开发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承接Web3项目的开发工作,但同时也要仔细鉴别项目的运作模式是否违法。 此外,一些早期Web3创业团队管理比较混乱,对用户资产安全及平台风控把关不严,给有权限的开发人员可乘之机,所以开发人员一定要守住底线,切莫以身试法,偷盗平台虚拟资产。 总结和思考 传统互联网行业由于经济环境下行,内卷严重,裁员频发。Web3行业相对于传统互联网来讲增长潜力大,还有远程办公甚至出国工作的机会,所以对于传统互联网人吸引力很大。 但由于BTC、USDT等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被很多犯罪组织当做犯罪洗钱的工具和媒介,传统互联网人在投简历找Web3行业工作机会时一定擦亮眼睛,发现公司业务或工作内容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悬崖勒马。Web3很多项目业务创新,运营推广模式层层包装,如果传统互联网人难以分辨其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寻求专业币圈律师咨询帮助。

出海投身Web3的传统互联网人需注意哪些刑事风险?

这两天演员王星去泰国找工作拍戏,但被骗到缅甸电诈园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由于国内对Web3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交易所、项目方这几年也纷纷出海。东南亚物价低、时区和国内接近,并且一些国家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比较友好,所以这几年成为Web3公司出海的首选。
国内想要投身Web3的传统互联网人也纷纷选择投简历前往东南亚工作。那么传统互联网人出海从事Web3工作除了需要注意人身安全外,还要小心哪些刑事风险呢?

案例一、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噱头实则吃客损的交易平台
案号:(2024)陕01刑终545号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在菲律宾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诈骗活动。范某等71人先后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下设总经理一总监一组长-业务员若干层级,同时有专门负责招募、培训、后勤、人事、工资等骨干成员。成员的食宿、经费、工资、培训等均由该集团统一安排管理。
实施诈骗步骤:
第一步“养号”,业务员用作案手机登录微信、QQ账号,以打游戏、浏览视频、刷步数等方式,避免账号被封禁;同时通过发布朋友圈等方式将微信、QQ账号伪装成“股票老师”、“助理”、“股民”等虚假身份。
第二步“吸粉”,业务员将被害人拉入微信、QQ群,用伪装成“股票老师”、“助理”的微信、QQ账号在群里发送、讲解股票知识,其他业务员用伪装成“股民”的微信、QQ账号充当“水军”,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
第三步“诱导”,诱骗被害人观看网络直播平台,由“股票老师”直播授课,诱导被害人投资“虚拟数字货币”。
第四步“杀猪”,被害人投入资金量足够时,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后台操作修改平台K线走势的方式制造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后操作平台崩盘,致使被害人无法登录平台转出被骗资金,俗称“杀猪盘”。事后又安排“水军”在群里对被害人进行“安抚”,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失败,减少报警率。
被告人范某供述:2019年5月底,李某叫他去菲律宾做区块链、虚拟货币生意,他就叫上牛某等人一起去了菲律宾巴拉望,李某报销的机票。到酒店后,被告人刘某与范某和李某沟通业务,第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范某知道做的是“杀猪盘”诈骗。后来,刘某让范某当总经理负责业务,负责利用虚假身份将微信、QQ股票群中的股民引入直播间,后面的事情就交给平台。
被告人李某供述:诈骗策划案就是制作一个投票网站,让受害人给股票讲师投票,然后让受害人听讲师讲金融知识,比如巴菲特、比特币等,来蒙蔽受害人投资,从而实施诈骗。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伙同他人在境外组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组织、领导多人从事专门针对中国公民的诈骗活动,骗取他人钱款1287.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律师评析:
东南亚一些国家地区不仅是Web3行业出海的首选,这其中还隐藏着许多打着虚拟货币投资旗号的诈骗交易平台,所以想投身Web3行业的传统互联网人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鉴别。一般这类诈骗交易平台的招聘信息会混在电报的Web3招聘群组中,会要求线上面试通过后直接去线下办公,公司报销机票,安排园区的住宿,基本上两点一线。不会像一些Web3公司前期可以远程办公,双方磨合一段时间,劳动者了解清楚业务模式,通过试用期后,公司为了规避合规风险,要求出海线下办公。
在西安市中院审理的本案中,诈骗交易平台就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招募国内的技术和业务人员出海工作。平台用户前期需要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这里和正规交易所的入金流程一样,然后在平台“股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技术人员在后台人为操纵修改K线,最终导致平台投资者亏损。
这种吃客损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事实隐瞒真相,操纵交易平台的K线走势骗取投资者入金的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而从国内招募的业务人员其工作内容本质上是为交易平台诈骗进行引流,技术人员在后台改K线的行为也是帮助诈骗交易平台骗取虚拟货币的帮助行为。
Web3行业发展变化很快,经常会有新的业务模式出现,在投递相关岗位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入职对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工作内容后也要多了解多沟通,一旦发现异常,尽快想办法脱身,及时止损,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案例二、发行虚拟货币引诱投资者的传销项目
案号:(2024)云2623刑初77号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商量投资入股虚拟货币项目。各方达成协议后,由李某甲具体负责联系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李某丙开发MMMWBANK(以下简称“3M”平台)项目平台发行代币USDT,项目模式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可以高额获利的方式拉人头加入该项目。平台建成后,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代币USDT与MAVR币交易,平台方按投资者交易金额的1%获利。
平台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用户出资15U激活账户后,首次投资购买50U-500U款,选择3天、7天、15天三个不同期限进行投资,对应利率为4%、10%、22%,每次交易需要支付2%手续费给平台方,投资期限到期后只能提取70%的本金及收益,剩余30%作为本金质押,在下次投资时只需投入70%的本金,加上上次质押的30%,同样享受100%利息收益。动态收益用户可提取自己发展下线投资利息部分的百分比收益,直推多少人即可拿几代,最高可以获利九代收益。
2023年2月17日,平台建成运营后,李某甲作为3M平台顶级管理员,主要负责平台的财务和技术,胡某某负责市场营销和市场管理,向某某负责平台规划,李某乙、蒋某负责平台记账和购买粉丝,李某丙负责平台宣传资料的编辑和文案。胡某某、蒋某、李某乙、李某丙根据李某甲所发的链接分别注册投资3M平台,随后积极宣传投资平台高额回报信息,并到线下开展宣传和讲课,并发展了万某等人为直推下线,其直推下线又发展了其他下线投资3M平台。经鉴定,用户下线层级数为3层以上(含3层),且累计下线数为30个以上(含30个)的用户共计375个。
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在对3M平台数据作技术维护期间,私自更改3M平台数据,将平台内的120000U币盗走。后通过交易所以7.05的汇率,将其中部分U币兑换成人民币618623元。案发后,经委托交易所,将剩余的U币兑换成人民币176096元。被告人李某丙将其所盗窃的794719元人民币上缴到西畴县公安局账户。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利用“3M”平台发行虚拟货币,以投资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方式引诱投资者加入该平台,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维护“3M”平台技术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律师评析:
云南西畴县法院审理这起传销案件是典型的通过发行虚拟货币,以高收益和层级返佣吸引投资者。在该案件中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李某丙负责开发平台并且承担项目发行虚拟货币的工作,在工作期间还利用权限修改数据,将平台的USDT盗走。很多Web3项目前期会招一些兼职远程办公的技术开发或者运营人员,对于一些传统互联网开发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承接Web3项目的开发工作,但同时也要仔细鉴别项目的运作模式是否违法。
此外,一些早期Web3创业团队管理比较混乱,对用户资产安全及平台风控把关不严,给有权限的开发人员可乘之机,所以开发人员一定要守住底线,切莫以身试法,偷盗平台虚拟资产。

总结和思考
传统互联网行业由于经济环境下行,内卷严重,裁员频发。Web3行业相对于传统互联网来讲增长潜力大,还有远程办公甚至出国工作的机会,所以对于传统互联网人吸引力很大。
但由于BTC、USDT等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被很多犯罪组织当做犯罪洗钱的工具和媒介,传统互联网人在投简历找Web3行业工作机会时一定擦亮眼睛,发现公司业务或工作内容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悬崖勒马。Web3很多项目业务创新,运营推广模式层层包装,如果传统互联网人难以分辨其中的法律风险,可以寻求专业币圈律师咨询帮助。
moodeng总量9.89亿,目前持仓前五的地址中5sTQ5为做市商wintermute,共持有8800w个moodeng,是该地址持仓最多的meme币,也达到了moodeng持仓的新高。 地址5sTQ5在上一次持仓达到8000w的高点是12月1日,也就是coinbase上moodeng前后的时间点,随后5sTQ5的moodeng持仓一直下降。 此外,持仓前五的地址FixDE是做市商wintermute关联地址,也持仓4400w个moodeng。 也就是说wintermute地址群持仓moodeng总量的13%,这还没有统计交易所内的wintermute持仓。 所以这次wintermute持仓新高还会上线大交易所吗? #加密市场反弹
moodeng总量9.89亿,目前持仓前五的地址中5sTQ5为做市商wintermute,共持有8800w个moodeng,是该地址持仓最多的meme币,也达到了moodeng持仓的新高。

地址5sTQ5在上一次持仓达到8000w的高点是12月1日,也就是coinbase上moodeng前后的时间点,随后5sTQ5的moodeng持仓一直下降。

此外,持仓前五的地址FixDE是做市商wintermute关联地址,也持仓4400w个moodeng。

也就是说wintermute地址群持仓moodeng总量的13%,这还没有统计交易所内的wintermute持仓。

所以这次wintermute持仓新高还会上线大交易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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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T AI Agent SPE 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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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币协议Railgun能否让加密世界的链上隐私与监管合规达到平衡?前言 2024年11月,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裁定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混币器Tornado Cash的制裁行为违反了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五巡回法院认为Tornado Cash的智能合约是去中心化的、自运行、不可控制的代码,不能被拥有,不是财产,不应该被列入OFAC的制裁名单, OFAC的制裁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虽然第五巡回法院对Tornado Cash案件的裁定被看做加密行业的胜利,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朝鲜黑客以及盗币犯罪组织确实在利用Tornado Cash进行洗币,逃避监管执法部门的制裁。那么在加密世界里是否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证加密用户的链上隐私呢?今天就来分享混币协议Railgun是如何合规地保护用户链上隐私。 Railgum协议的运行模式 Railgun是一个基于智能合约的隐私协议,通过零知识证明和默克尔树保证用户链上隐私支付,并且采用“无罪证明”的方式保障流入协议的链上资金安全合规,这种方式实现了链上隐私支付与监管合规的平衡。 灰度母公司DCG集团目前已投资价值1000w美金的Railgun协议代币RAIL,并且向Railgun DAO捐赠了超过700w美金的稳定币以及通过子公司Foundry Labs投入资源保证Railgun协议的后端承压能力。 运行机制 1、代币隐私化 用户使用Railway Wallet将自己0x地址中的代币隐藏到Railgun的0zk地址中,等待一个小时后0zk地址中的代币余额就可以用于0zk地址之间的转账以及Defi等隐私链上交互,0zk地址间的转账不需要等待,实时到账。Railway Wallet支持将ERC20代币、ERC-721 和 ERC-1155 NFT隐私化。 2、通过Broadcasters代替协议用户与链底层进行交互,保证交易隐私 在代币隐私化后,用户进行链上交互操作是通过Railgun协议中的Broadcasters进行的,Broadcasters指的是公开的0x地址,它代替协议用户与底层区块链支付gas,完成链上交互操作。所以整个链上交互操作中,用户不需要花费ETH/MATIC/BNB作为GAS。 理论上任何一个0x地址都可以作为Broadcasters,用户可以基于gas和是否可用去选择Broadcasters。Broadcasters不控制用户地址中的代币,只去传递交互信息,并且获取不到链上交互的发送地址、金额、接收地址以及代币种类等详细信息,保证了交易的隐私和安全。Broadcasters在整个过程中可获取总GAS 10%的费用。 3、完成链上交互后解除隐私 用户指定Broadcasters替代自己完成隐私交易后,输入任何0x地址发起解除隐私交互,从而提取Railgun协议中自己剩余的代币。在代币隐私和解除隐私的操作中,Railgun协议智能合约将会收取0.25%的费用,发送到Railgun DAO的金库地址。这些协议收益将会分配给协议治理者以及质押者。 Railgun使用零知识证明保证链上隐私 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简称ZKP)是一种密码学技术,可以让证明者在不透露信息来源细节信息向验证者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在Railgun协议中用户可以证明自己有权使用代币,而无需透露代币种类和数量,Broadcasters和资金池可将发生地址和接收地址隐私化。 举例来说,Railgun用户类似写信者,ZKP负责核实信件内容,Railgun协议的智能合约是密封的信封,Broadcasters是邮递员。从公开的链上只能看到信件已寄出,但他们无法确定信件的内容或寄信人和收信人。 Railgun利用Merkle Tree防止双花,保证交易安全 默克尔树(Merkle Tree)也称为哈希树,常用于链上验证交易数据的完整性。每个区块头中都包含了默克尔树的根哈希值,以便验证整个区块中的交易数据是否被篡改。自FTX因挪用用户资产的事件后,目前主流的中心化交易所都采用默克尔树验证用户资产的托管安全,不被挪用。 用户使用Railgun协议将地址隐私化后,代币就会被添加到隐私池中。Railgun协议隐私池中的代币余额通过类似BTC的UTXO注册表构建,Railgun UTXO整个列表构成一个默克尔树数据结构,用于验证交易期间的余额状态。Railgun协议内所有代币共享默克尔树,每次代币隐私化的操作都会更新默克尔树的状态,生成一个新的 Merkle 根/叶。从而保证用户在发送隐私交易时代币数量充足,防止双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Railgum协议如何实现监管合规 Tornado Cash被制裁的原因主要是朝鲜黑客组织Lazarus Group以及盗币洗钱犯罪集团使用其进行混币,逃避FBI等监管执法部门追踪侦查。 无罪证明(Private Proofs of Innocence) 上面介绍Railgun协议运行机制的时候提到,用户将0x地址隐私化时有一个小时的等待期。在等待期中,Railgun会对用户地址中的代币进行链上反洗钱,确保用户地址中的资金不是来源于高危的犯罪、制裁地址。 Railgun协议的链上反洗钱不像中心化交易所或者机构要求用户提供KYC信息,从而存在暴露隐私的风险,而是采用链上标签数据验证。用户可以选择适用的管辖范围对应的验证标签库,例如,美国用户可以选择美国监管地址列表。在等待期间,用户拥有代币的所有权,可随时解除代币隐私,通过用户原始的0x地址取回代币。 在完成代币的链上反洗钱验证后,用户将取得无罪证明(Private Proofs of Innocence),后续将代币发送到公开区块链地址上都会带有无罪证明,以证明该部分代币经过了检测验证。 目前,Railgun协议默认的链上反洗钱标签列表数据是由Chainalysis 公开的免费库和公开的OFAC制裁地址组成。 Chainalysis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的美国区块链分析公司,2022 年 5 月,Chainalysis 宣布完成了 GIC 领投的 1.7 亿美元 F 轮融资,估值达到 86 亿美元。Chainalysis的反洗钱系统已经成为交易所、稳定币发行商、NFT交易平台、加密银行的合规必备。Chainalysis还与美国税务局、移民局、FBI等政府部门达成合作。 对于Railgun协议来讲,代币进入协议隐私池时利用Chainalysis的地址标签库进行反洗钱检测,相当于佩戴了护身符,代币接收地址、交易所以及机构地址都不再对来源于Railgun协议的链上转账交易恐惧,担心违法反洗钱规定,因帮助犯罪组织洗钱遭到制裁和处罚。 加密资产纳税计算(Koinly Tax Exports) Railgun协议的隐私交易会导致用户在计算加密资产交易缴税时遇到困难,所以Railway Wallet 支持导出用户的与协议的交互记录,用于税务软件Koinly计算用户的纳税数量。 总结和思考 在公开的区块链中,每笔链上交互都透明可查询溯源,为了保护链上交易的隐私性,所以出现了隐私公链、Tornado Cash这种混币协议,但也让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犯罪组织有了可乘之机。Railgun协议的出现让保障链上隐私与打击加密货币洗钱犯罪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点,让链上地址可以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安全合规的进行隐私支付。 以太坊创始人V神的地址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已经使用Railgun协议地址进行了价值上百万美金的260个ETH隐私交易。但这种方式只是说在代币进入协议前进行反洗钱验证,一旦通过验证转出协议后,后续监管部门发现这笔交易有问题需要调查该怎么办呢?毕竟犯罪技术往往都领先于犯罪预防措施,Chainalysis的地址标签库数据总是落后于犯罪集团使用的最新地址。 #TornadoCash. #ZEN/USDT #RAIL #RAILGUN #灰度提交Horizen信托文件

混币协议Railgun能否让加密世界的链上隐私与监管合规达到平衡?

前言
2024年11月,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裁定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混币器Tornado Cash的制裁行为违反了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五巡回法院认为Tornado Cash的智能合约是去中心化的、自运行、不可控制的代码,不能被拥有,不是财产,不应该被列入OFAC的制裁名单, OFAC的制裁行为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虽然第五巡回法院对Tornado Cash案件的裁定被看做加密行业的胜利,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朝鲜黑客以及盗币犯罪组织确实在利用Tornado Cash进行洗币,逃避监管执法部门的制裁。那么在加密世界里是否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证加密用户的链上隐私呢?今天就来分享混币协议Railgun是如何合规地保护用户链上隐私。

Railgum协议的运行模式
Railgun是一个基于智能合约的隐私协议,通过零知识证明和默克尔树保证用户链上隐私支付,并且采用“无罪证明”的方式保障流入协议的链上资金安全合规,这种方式实现了链上隐私支付与监管合规的平衡。
灰度母公司DCG集团目前已投资价值1000w美金的Railgun协议代币RAIL,并且向Railgun DAO捐赠了超过700w美金的稳定币以及通过子公司Foundry Labs投入资源保证Railgun协议的后端承压能力。
运行机制
1、代币隐私化
用户使用Railway Wallet将自己0x地址中的代币隐藏到Railgun的0zk地址中,等待一个小时后0zk地址中的代币余额就可以用于0zk地址之间的转账以及Defi等隐私链上交互,0zk地址间的转账不需要等待,实时到账。Railway Wallet支持将ERC20代币、ERC-721 和 ERC-1155 NFT隐私化。

2、通过Broadcasters代替协议用户与链底层进行交互,保证交易隐私
在代币隐私化后,用户进行链上交互操作是通过Railgun协议中的Broadcasters进行的,Broadcasters指的是公开的0x地址,它代替协议用户与底层区块链支付gas,完成链上交互操作。所以整个链上交互操作中,用户不需要花费ETH/MATIC/BNB作为GAS。
理论上任何一个0x地址都可以作为Broadcasters,用户可以基于gas和是否可用去选择Broadcasters。Broadcasters不控制用户地址中的代币,只去传递交互信息,并且获取不到链上交互的发送地址、金额、接收地址以及代币种类等详细信息,保证了交易的隐私和安全。Broadcasters在整个过程中可获取总GAS 10%的费用。
3、完成链上交互后解除隐私
用户指定Broadcasters替代自己完成隐私交易后,输入任何0x地址发起解除隐私交互,从而提取Railgun协议中自己剩余的代币。在代币隐私和解除隐私的操作中,Railgun协议智能合约将会收取0.25%的费用,发送到Railgun DAO的金库地址。这些协议收益将会分配给协议治理者以及质押者。
Railgun使用零知识证明保证链上隐私
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简称ZKP)是一种密码学技术,可以让证明者在不透露信息来源细节信息向验证者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在Railgun协议中用户可以证明自己有权使用代币,而无需透露代币种类和数量,Broadcasters和资金池可将发生地址和接收地址隐私化。
举例来说,Railgun用户类似写信者,ZKP负责核实信件内容,Railgun协议的智能合约是密封的信封,Broadcasters是邮递员。从公开的链上只能看到信件已寄出,但他们无法确定信件的内容或寄信人和收信人。
Railgun利用Merkle Tree防止双花,保证交易安全
默克尔树(Merkle Tree)也称为哈希树,常用于链上验证交易数据的完整性。每个区块头中都包含了默克尔树的根哈希值,以便验证整个区块中的交易数据是否被篡改。自FTX因挪用用户资产的事件后,目前主流的中心化交易所都采用默克尔树验证用户资产的托管安全,不被挪用。
用户使用Railgun协议将地址隐私化后,代币就会被添加到隐私池中。Railgun协议隐私池中的代币余额通过类似BTC的UTXO注册表构建,Railgun UTXO整个列表构成一个默克尔树数据结构,用于验证交易期间的余额状态。Railgun协议内所有代币共享默克尔树,每次代币隐私化的操作都会更新默克尔树的状态,生成一个新的 Merkle 根/叶。从而保证用户在发送隐私交易时代币数量充足,防止双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Railgum协议如何实现监管合规
Tornado Cash被制裁的原因主要是朝鲜黑客组织Lazarus Group以及盗币洗钱犯罪集团使用其进行混币,逃避FBI等监管执法部门追踪侦查。
无罪证明(Private Proofs of Innocence)
上面介绍Railgun协议运行机制的时候提到,用户将0x地址隐私化时有一个小时的等待期。在等待期中,Railgun会对用户地址中的代币进行链上反洗钱,确保用户地址中的资金不是来源于高危的犯罪、制裁地址。
Railgun协议的链上反洗钱不像中心化交易所或者机构要求用户提供KYC信息,从而存在暴露隐私的风险,而是采用链上标签数据验证。用户可以选择适用的管辖范围对应的验证标签库,例如,美国用户可以选择美国监管地址列表。在等待期间,用户拥有代币的所有权,可随时解除代币隐私,通过用户原始的0x地址取回代币。
在完成代币的链上反洗钱验证后,用户将取得无罪证明(Private Proofs of Innocence),后续将代币发送到公开区块链地址上都会带有无罪证明,以证明该部分代币经过了检测验证。

目前,Railgun协议默认的链上反洗钱标签列表数据是由Chainalysis 公开的免费库和公开的OFAC制裁地址组成。
Chainalysis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的美国区块链分析公司,2022 年 5 月,Chainalysis 宣布完成了 GIC 领投的 1.7 亿美元 F 轮融资,估值达到 86 亿美元。Chainalysis的反洗钱系统已经成为交易所、稳定币发行商、NFT交易平台、加密银行的合规必备。Chainalysis还与美国税务局、移民局、FBI等政府部门达成合作。
对于Railgun协议来讲,代币进入协议隐私池时利用Chainalysis的地址标签库进行反洗钱检测,相当于佩戴了护身符,代币接收地址、交易所以及机构地址都不再对来源于Railgun协议的链上转账交易恐惧,担心违法反洗钱规定,因帮助犯罪组织洗钱遭到制裁和处罚。
加密资产纳税计算(Koinly Tax Exports)
Railgun协议的隐私交易会导致用户在计算加密资产交易缴税时遇到困难,所以Railway Wallet 支持导出用户的与协议的交互记录,用于税务软件Koinly计算用户的纳税数量。
总结和思考
在公开的区块链中,每笔链上交互都透明可查询溯源,为了保护链上交易的隐私性,所以出现了隐私公链、Tornado Cash这种混币协议,但也让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犯罪组织有了可乘之机。Railgun协议的出现让保障链上隐私与打击加密货币洗钱犯罪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点,让链上地址可以不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下,安全合规的进行隐私支付。
以太坊创始人V神的地址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已经使用Railgun协议地址进行了价值上百万美金的260个ETH隐私交易。但这种方式只是说在代币进入协议前进行反洗钱验证,一旦通过验证转出协议后,后续监管部门发现这笔交易有问题需要调查该怎么办呢?毕竟犯罪技术往往都领先于犯罪预防措施,Chainalysis的地址标签库数据总是落后于犯罪集团使用的最新地址。
#TornadoCash. #ZEN/USDT #RAIL #RAILGUN #灰度提交Horizen信托文件
VANA:打破数据孤岛,助力AI模型训练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作为AI大模型的基础,训练数据源的质量决定了AI的能力以及产品用户体验。拥有大量、多维度业务数据的互联网科技巨头,具有场景优势,通过多年互联网平台运行过程中的数据积累以及平台现有的用户使用场景,可以产生大量私有数据,其在模型训练优化上的优势明显。 早期AI产品上线后,其依靠自身用户群体与产品交互的反馈对模型进行调优,从而产生数据飞轮效应,持续优化迭代,后期这将会成为AI产品的护城河。而AI赛道的初创企业却苦于没有足够数量、质量的数据源去训练模型,这种数据壁垒和形成的数据孤岛将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 VANA:打破数据孤岛,用户分享数据价值 早期的互联网百花齐放,涌现出各种颠覆传统行业运营模式的互联网公司,但后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垄断市场,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控着流量入口,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头部平台可以使用这些用户数据去做算法推荐、信用贷款获取商业价值,Reddit 已通过出售用户生成的内容作为 AI 训练数据获得了 2 亿美元的收益,但产生数据的用户并没有分享到数据的价值和成果。VANA的出现将打破数据孤岛,让用户拥有数据,共享数据收益。 VANA是一个开放且去中心化的数据主权协议,作为与EVM兼容的L1,VANA让用户拥有自己的数据,贡献个人数据分享人工智能产生收益。 VANA解决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的问题 众所周知,互联网科技公司AI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主要通过爬虫、付费购买以及自身业务沉淀。爬虫数据的优势在于易获取,但数据质量低,清洗难度大;付费购买的数据同质化严重,因为商业竞争的缘故,真正有价值的业务数据源少,这种数据很难给AI模型带来差异化优势;业务场景沉淀的数据价值高,但该方式对于初创小微企业不友好。 而VANA的数据来源于生态系统中的用户贡献,VANA生态参与用户向DataDAO贡献X、LinkedIn等社交媒体或者物联网数据,这些数据都将安全的存储在链下。数据经过验证、清洗标记后应用于AI模型的开发。参与的用户贡献数据后可以获得DataDAO的治理权,决定数据的使用权,分享数据产生的价值。 VANA模式的优势 采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方式,让用户拥有数据的所有权,自主决定数据的使用方式;用户通过VANA可转换成可交易的数据资产,用于去中心人工智能的应用;通过采用零知识证明(ZKP)和可信执行环境(TEE)保障数据隐私和安全。 VANA网络构成 VANA的参与者主要包含贡献数据者Data Contributors、验证者Validators、质押者、数据消费者Data Consumers以及DLP(Data Liquidity Pool Creator),也就是DataDAO。 1、Data Contributors 参与用户可以选择VANA网络中成立的DataDAO贡献自己的数据,提交的数据链下存储,链上存储贡献证明。以ChatGPT DataDAO举例,用户通过邮件请求OpenAI导出ChatGPT数据,收到邮件回复后将数据和下载链接通过 gptdatadao.org上传。 2、DataDAO 质押至少价值100美金的VANA可以创建注册DataDAO,完成注册后,DataDAO将会出现在DataHub上供数据贡献者选择。为了推动DataDAO持续发展,VANA将为质押VANA数据排名前16的DataDAO提供奖励,前三年质押奖励为代币总量的15%,每21天一个奖励周期,质押解锁需要7天。VANA的奖励数量由质押数量、质押时间、DataDAO获取奖励的数量决定。DataDAO需要质押至少10000VANA才有机会获取奖励。奖励的50%固定归质押者所有,剩余的奖励由DataDAO决定是否其用途。 目前已注册创建了17个DataDAO,其中包含专注于Twitter/X数据的Volara、Reddit的R/DataDAO以及LinkedIn简历数据的DLP Labs,已有 14w名Reddit 用户加入了 R/DataDAO,现在已经训练了第一个用户拥有的 AI 模型。 3、Validators 验证者负责Vana Layer 1 区块链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确保数据交易得到正确的验证、记录和添加到区块链中,主要包含L1 Validators和Satya Validators。 L1 Validators负责VANA的安全和共识。最少质押35000个VANA成为L1 Validators,初始L1 Validators为64个,后续拓展到128个。每个块获得5VANA,宕机将会受到10%的处罚,奖励每年减少10%。 Satya Validators提供可信执行环境(TEE)对用户贡献的数据进行验证,并且保证验证过程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从而获得VANA奖励。 4、Data Consumers AI模型的开发者作为Data Consumers选择并购买适合 AI 模型开发需求的数据集访问权限,使用 Vana 的基础设施进行AI 训练和数据分析,与DataDAO合作优化AI模型。 以ChatGPT DataDAO为例,用户上传下载链接和数据文件都经过加密传输给Satya Validators。Satya Validators解密后计算校验,确保用户上传的数据的真实性,没有被篡改。 VANA代币应用场景及经济模型 1、Validators质押VANA保障网络安全和验证数据获得VANA奖励; 2、VANA作为网络中执行合约、DataDAO交互等链上操作的GAS; 3、用户在DataDAO质押VANA,从而获取VANA质押奖励; 4、Data Consumers访问数据时默认使用VANA; 5、VANA持有者参与治理,并对提案投票,VANA作为DataDAO发行代币的主要交易对。 VANA总量上限1.2亿个,代币分配如下图所示。 Community社区 主要包含 DataDAO 的高质量数据贡献奖励、早期使用者的空投以及开发人员。TGE供应20.3%VANA,没有锁定期。 Ecosystem生态系统 主要包含支持DataDAO发行的代币、区块奖励及合作伙伴,TGE供应4.8%VANA,并不锁仓。 Investors 投资人 Vana 目前已获得总计 2500 万美元的融资,其中 包括Coinbase Ventures 的 500 万美元战略轮融资、 Paradigm 的 1800 万美元 A 轮融资以及Polychain 的 200 万美元种子轮融资。 Core Contributors 核心开发团队 综上,TGE时VANA的总流通量为3000w个,其中包括binance launchpool的480w个VANA。 VANA模式如果在中国存在的法律风险 VANA这种去中心化AI模型数据项目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去解决AI模型训练的数据问题,让AI模型的创业者可以拥有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打破大型互联网企业制造的数据孤岛,让腾讯获取阿里用户数据去训练AI模型的场景拥有了可能,对一些致力于AI模型创业的个人及企业降低了门槛,但这种模式在中国复制可能会存在数据出境的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中明确规定数据出境行为包括: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由此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出境是以司法辖区为依据。 DataDAO的创建以及用户贡献数据并没有任何限制,Data Consumers不需要做KYC,只要支付VANA就可访问收集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用户参与各种DataDAO贡献社交媒体、简历数据可能会涉及数据出境。 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DataDAO收集的简历、医疗健康数据中会涉及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敏感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这些数据信息的使用以及跨境都有限制规定。 #币安LaunchpoolVANA

VANA:打破数据孤岛,助力AI模型训练

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作为AI大模型的基础,训练数据源的质量决定了AI的能力以及产品用户体验。拥有大量、多维度业务数据的互联网科技巨头,具有场景优势,通过多年互联网平台运行过程中的数据积累以及平台现有的用户使用场景,可以产生大量私有数据,其在模型训练优化上的优势明显。
早期AI产品上线后,其依靠自身用户群体与产品交互的反馈对模型进行调优,从而产生数据飞轮效应,持续优化迭代,后期这将会成为AI产品的护城河。而AI赛道的初创企业却苦于没有足够数量、质量的数据源去训练模型,这种数据壁垒和形成的数据孤岛将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

VANA:打破数据孤岛,用户分享数据价值
早期的互联网百花齐放,涌现出各种颠覆传统行业运营模式的互联网公司,但后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头部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垄断市场,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控着流量入口,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头部平台可以使用这些用户数据去做算法推荐、信用贷款获取商业价值,Reddit 已通过出售用户生成的内容作为 AI 训练数据获得了 2 亿美元的收益,但产生数据的用户并没有分享到数据的价值和成果。VANA的出现将打破数据孤岛,让用户拥有数据,共享数据收益。
VANA是一个开放且去中心化的数据主权协议,作为与EVM兼容的L1,VANA让用户拥有自己的数据,贡献个人数据分享人工智能产生收益。
VANA解决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的问题
众所周知,互联网科技公司AI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主要通过爬虫、付费购买以及自身业务沉淀。爬虫数据的优势在于易获取,但数据质量低,清洗难度大;付费购买的数据同质化严重,因为商业竞争的缘故,真正有价值的业务数据源少,这种数据很难给AI模型带来差异化优势;业务场景沉淀的数据价值高,但该方式对于初创小微企业不友好。
而VANA的数据来源于生态系统中的用户贡献,VANA生态参与用户向DataDAO贡献X、LinkedIn等社交媒体或者物联网数据,这些数据都将安全的存储在链下。数据经过验证、清洗标记后应用于AI模型的开发。参与的用户贡献数据后可以获得DataDAO的治理权,决定数据的使用权,分享数据产生的价值。
VANA模式的优势
采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方式,让用户拥有数据的所有权,自主决定数据的使用方式;用户通过VANA可转换成可交易的数据资产,用于去中心人工智能的应用;通过采用零知识证明(ZKP)和可信执行环境(TEE)保障数据隐私和安全。
VANA网络构成
VANA的参与者主要包含贡献数据者Data Contributors、验证者Validators、质押者、数据消费者Data Consumers以及DLP(Data Liquidity Pool Creator),也就是DataDAO。

1、Data Contributors
参与用户可以选择VANA网络中成立的DataDAO贡献自己的数据,提交的数据链下存储,链上存储贡献证明。以ChatGPT DataDAO举例,用户通过邮件请求OpenAI导出ChatGPT数据,收到邮件回复后将数据和下载链接通过 gptdatadao.org上传。

2、DataDAO
质押至少价值100美金的VANA可以创建注册DataDAO,完成注册后,DataDAO将会出现在DataHub上供数据贡献者选择。为了推动DataDAO持续发展,VANA将为质押VANA数据排名前16的DataDAO提供奖励,前三年质押奖励为代币总量的15%,每21天一个奖励周期,质押解锁需要7天。VANA的奖励数量由质押数量、质押时间、DataDAO获取奖励的数量决定。DataDAO需要质押至少10000VANA才有机会获取奖励。奖励的50%固定归质押者所有,剩余的奖励由DataDAO决定是否其用途。
目前已注册创建了17个DataDAO,其中包含专注于Twitter/X数据的Volara、Reddit的R/DataDAO以及LinkedIn简历数据的DLP Labs,已有 14w名Reddit 用户加入了 R/DataDAO,现在已经训练了第一个用户拥有的 AI 模型。
3、Validators
验证者负责Vana Layer 1 区块链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确保数据交易得到正确的验证、记录和添加到区块链中,主要包含L1 Validators和Satya Validators。
L1 Validators负责VANA的安全和共识。最少质押35000个VANA成为L1 Validators,初始L1 Validators为64个,后续拓展到128个。每个块获得5VANA,宕机将会受到10%的处罚,奖励每年减少10%。
Satya Validators提供可信执行环境(TEE)对用户贡献的数据进行验证,并且保证验证过程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从而获得VANA奖励。
4、Data Consumers
AI模型的开发者作为Data Consumers选择并购买适合 AI 模型开发需求的数据集访问权限,使用 Vana 的基础设施进行AI 训练和数据分析,与DataDAO合作优化AI模型。

以ChatGPT DataDAO为例,用户上传下载链接和数据文件都经过加密传输给Satya Validators。Satya Validators解密后计算校验,确保用户上传的数据的真实性,没有被篡改。
VANA代币应用场景及经济模型
1、Validators质押VANA保障网络安全和验证数据获得VANA奖励;
2、VANA作为网络中执行合约、DataDAO交互等链上操作的GAS;
3、用户在DataDAO质押VANA,从而获取VANA质押奖励;
4、Data Consumers访问数据时默认使用VANA;
5、VANA持有者参与治理,并对提案投票,VANA作为DataDAO发行代币的主要交易对。

VANA总量上限1.2亿个,代币分配如下图所示。

Community社区
主要包含 DataDAO 的高质量数据贡献奖励、早期使用者的空投以及开发人员。TGE供应20.3%VANA,没有锁定期。
Ecosystem生态系统
主要包含支持DataDAO发行的代币、区块奖励及合作伙伴,TGE供应4.8%VANA,并不锁仓。
Investors 投资人
Vana 目前已获得总计 2500 万美元的融资,其中 包括Coinbase Ventures 的 500 万美元战略轮融资、 Paradigm 的 1800 万美元 A 轮融资以及Polychain 的 200 万美元种子轮融资。
Core Contributors 核心开发团队
综上,TGE时VANA的总流通量为3000w个,其中包括binance launchpool的480w个VANA。

VANA模式如果在中国存在的法律风险
VANA这种去中心化AI模型数据项目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去解决AI模型训练的数据问题,让AI模型的创业者可以拥有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打破大型互联网企业制造的数据孤岛,让腾讯获取阿里用户数据去训练AI模型的场景拥有了可能,对一些致力于AI模型创业的个人及企业降低了门槛,但这种模式在中国复制可能会存在数据出境的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中明确规定数据出境行为包括:
(一)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由此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出境是以司法辖区为依据。
DataDAO的创建以及用户贡献数据并没有任何限制,Data Consumers不需要做KYC,只要支付VANA就可访问收集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用户参与各种DataDAO贡献社交媒体、简历数据可能会涉及数据出境。
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DataDAO收集的简历、医疗健康数据中会涉及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敏感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这些数据信息的使用以及跨境都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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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近期司法判例谈谈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向到底转变了吗?最近,上海高院以及江苏涟水法院的两个涉币案件引起了圈内很多朋友的讨论,有些认为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转向了,公民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法,虚拟货币在国内受到保护了。虽然我也希望国内监管政策对于行业能更加友好,司法实践中对盗币、骗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涉币案件中能平衡双方的利益。但事实真就如此吗?今天我就来结合近期的司法判例谈谈国内虚拟货币监管的真实情况。 一、国内币圈的监管政策 国内币圈的监管政策的变迁如下图所示: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89号文》 明确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对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银行、金融支付机构及交易平台需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九四公告》 对ICO的定性: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对于交易平台的监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外管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二四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国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出海的境外交易所对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多部门监管:公安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网信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律师观点:从上述的监管文件中可以看出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一直都不违法。《289号文》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与此同时,也提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及相关衍生品,如果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损失自担。目前没有新的监管政策出台。 近几年,执法部门都对虚拟货币采取高压的监管措施,公安机关对于国内OTC商家、交易平台、项目方涉及的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都进行了严厉打击,涵盖了募资发币、出入金、交易等全流程业务。在民事案件中,很多地区都存在涉币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如果能立案,很多时候法院都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处理,对于持币的投资者、出借方权益都难以保护,最终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从这些司法实践当中可以看出,持币虽然不违法,但对持币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很弱的,核心在于引导大家减少资金的投入,限制参与群体的规模。 有人会讲,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无辜群众因电诈造成财产损失。但真的能杜绝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吗?所以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目前国内存在的很多涉币诈骗案件都是打着虚拟货币的噱头去哄骗受害人投资,很多受害人都只了解到一些虚拟货币新兴行业的暴富故事,出于好奇、人性的贪婪选择投入资金。具体案例可阅读《币圈小白必看:谨防“杀猪盘”交易所假冻结真诈骗的套路》 随着科技的发展,会不断涌现出例如虚拟货币、AI等新兴科技,那就会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差及新兴行业的技术门槛进行违法犯罪。对于新技术、新行业宜疏不宜堵,减少信息差,大家对其更加了解,才能从根上降低被骗的风险。 二、近期司法判例中对虚拟货币的定性 人民法院报12月刊登江苏涟水法院发表的文章《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在该文章中法院有两个观点:1、被告人利用合约码盗刷USDT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的数额按照犯罪时域外交易平台该种虚拟货币的汇率换算价格为计算基准。文章中论证观点1时阐述了虚拟货币是由“挖矿”产生,“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所以虚拟货币有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构成盗窃罪。这段论述让很多币圈用户认为监管风向变了,虚拟货币合法,挖矿合法。 从上面的监管文件中可以看出并没有规定说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是违法的。文章中论述“挖矿”的目的是想证明虚拟货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通过购买的矿机耗费能源运算出块产生,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属于刑法中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物,从而支撑其非法窃取虚拟货币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其本质上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虚拟货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上,上海徐汇区法院今年5月审理的(2024)沪0104刑初301号360员工参与的盗币案件,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的私钥窃取地址中的虚拟货币最后出售变现人民币25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广东佛山法院今年6月审理的(2024)粤06刑终300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其有投资项目,承诺给予高额利息,诱骗被害人向其投资,其中被害人叶某被骗取50w人民币等值的USDT。最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可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上海和广东法院最近半年审理的盗币、骗币案件都认定了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分别按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总结思考 盗币、骗币案件在币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看到的公开判决中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这些判例的背后有多少同类案件都倒在了立案这一步,对于被盗币、骗币的普通受害人去报案有多少能真正成功立案拿到立案通知书呢?实践中立案的难度有多大,亲身经历过的朋友一定能理解我说的意思。 此外,今年还遇到当事人在交易所卖U出金,交易成功后支付人民币买U的人被诈骗,出金卖U的当事人因为收到一手涉案人民币被公安机关要求其退赔。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底层逻辑在于很多执法人员对币圈有偏见,币圈用户是有原罪的。 对于国内挖矿的合法性,前不久湖南嘉禾法院审理的虚拟货币矿机合同纠纷案件,事实上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矿机都交付运行在加拿大,但法院依然认为有违绿色原则,合同无效,风险自担。具体可见文章《购买比特币矿机部署在海外也会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如果哪天币圈持币用户被盗币、骗币后报警立案顺畅,卖U出金收到涉案资金被公正对待,正当的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保障,法院对涉币民事纠纷不再一刀切,那我觉得才可以去讨论监管风向转变的事。目前依然是梦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请暂时压抑躁动的心,持续building,稳住,我们能赢。 #比特币战略储备

结合近期司法判例谈谈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风向到底转变了吗?

最近,上海高院以及江苏涟水法院的两个涉币案件引起了圈内很多朋友的讨论,有些认为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转向了,公民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合法,虚拟货币在国内受到保护了。虽然我也希望国内监管政策对于行业能更加友好,司法实践中对盗币、骗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涉币案件中能平衡双方的利益。但事实真就如此吗?今天我就来结合近期的司法判例谈谈国内虚拟货币监管的真实情况。

一、国内币圈的监管政策
国内币圈的监管政策的变迁如下图所示: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89号文》
明确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对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银行、金融支付机构及交易平台需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九四公告》
对ICO的定性: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对于交易平台的监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外管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二四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国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出海的境外交易所对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多部门监管:公安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网信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律师观点:从上述的监管文件中可以看出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一直都不违法。《289号文》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与此同时,也提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及相关衍生品,如果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损失自担。目前没有新的监管政策出台。
近几年,执法部门都对虚拟货币采取高压的监管措施,公安机关对于国内OTC商家、交易平台、项目方涉及的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都进行了严厉打击,涵盖了募资发币、出入金、交易等全流程业务。在民事案件中,很多地区都存在涉币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如果能立案,很多时候法院都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处理,对于持币的投资者、出借方权益都难以保护,最终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从这些司法实践当中可以看出,持币虽然不违法,但对持币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很弱的,核心在于引导大家减少资金的投入,限制参与群体的规模。
有人会讲,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无辜群众因电诈造成财产损失。但真的能杜绝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吗?所以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目前国内存在的很多涉币诈骗案件都是打着虚拟货币的噱头去哄骗受害人投资,很多受害人都只了解到一些虚拟货币新兴行业的暴富故事,出于好奇、人性的贪婪选择投入资金。具体案例可阅读《币圈小白必看:谨防“杀猪盘”交易所假冻结真诈骗的套路》
随着科技的发展,会不断涌现出例如虚拟货币、AI等新兴科技,那就会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差及新兴行业的技术门槛进行违法犯罪。对于新技术、新行业宜疏不宜堵,减少信息差,大家对其更加了解,才能从根上降低被骗的风险。
二、近期司法判例中对虚拟货币的定性
人民法院报12月刊登江苏涟水法院发表的文章《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在该文章中法院有两个观点:1、被告人利用合约码盗刷USDT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的数额按照犯罪时域外交易平台该种虚拟货币的汇率换算价格为计算基准。文章中论证观点1时阐述了虚拟货币是由“挖矿”产生,“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所以虚拟货币有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构成盗窃罪。这段论述让很多币圈用户认为监管风向变了,虚拟货币合法,挖矿合法。
从上面的监管文件中可以看出并没有规定说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是违法的。文章中论述“挖矿”的目的是想证明虚拟货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通过购买的矿机耗费能源运算出块产生,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属于刑法中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物,从而支撑其非法窃取虚拟货币构成盗窃罪的观点,其本质上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虚拟货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上,上海徐汇区法院今年5月审理的(2024)沪0104刑初301号360员工参与的盗币案件,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的私钥窃取地址中的虚拟货币最后出售变现人民币25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广东佛山法院今年6月审理的(2024)粤06刑终300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其有投资项目,承诺给予高额利息,诱骗被害人向其投资,其中被害人叶某被骗取50w人民币等值的USDT。最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可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上海和广东法院最近半年审理的盗币、骗币案件都认定了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分别按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总结思考
盗币、骗币案件在币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看到的公开判决中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这些判例的背后有多少同类案件都倒在了立案这一步,对于被盗币、骗币的普通受害人去报案有多少能真正成功立案拿到立案通知书呢?实践中立案的难度有多大,亲身经历过的朋友一定能理解我说的意思。
此外,今年还遇到当事人在交易所卖U出金,交易成功后支付人民币买U的人被诈骗,出金卖U的当事人因为收到一手涉案人民币被公安机关要求其退赔。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底层逻辑在于很多执法人员对币圈有偏见,币圈用户是有原罪的。
对于国内挖矿的合法性,前不久湖南嘉禾法院审理的虚拟货币矿机合同纠纷案件,事实上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矿机都交付运行在加拿大,但法院依然认为有违绿色原则,合同无效,风险自担。具体可见文章《购买比特币矿机部署在海外也会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如果哪天币圈持币用户被盗币、骗币后报警立案顺畅,卖U出金收到涉案资金被公正对待,正当的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保障,法院对涉币民事纠纷不再一刀切,那我觉得才可以去讨论监管风向转变的事。目前依然是梦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请暂时压抑躁动的心,持续building,稳住,我们能赢。
#比特币战略储备
结合案例解析国内NFT数藏用户的维权路径最近山寨币的行情火热,很多以前的老项目都在短短几天内价格翻了几倍,但在上个牛市中诞生的很多NFT项目却由于流动性的问题在交易市场中表现不佳。在国内,这些年也有一些NFT数藏平台与各种知名IP合作联名发行NFT数藏,并在发行时规划了一系列对NFT数藏的赋能和持有权益。但后续却因为监管以及市场行情的原因,赋能延期暂缓,价格暴跌,最终导致用户维权。今天就结合案例来聊聊国内NFT数藏的维权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数藏NFT平台的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NFT数藏平台发行的NFT项目与海外公链上的NFT项目路径不同,用户参与国内数藏平台一般使用三方支付渠道进行人民币入金。入金后可以抢购、竞拍数藏平台中NFT品牌发行方在一级市场发行的新NFT数藏,也可以通过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其他用户挂单出售的NFT数藏。在这其中NFT数藏发行方会构建叙事、IP赋能持续给NFT数藏持有者带来权益,NFT数藏的价格也会随之上下波动,一些参与者就会通过买卖交易赚取投资收益。 司法实践中用户购买NFT数藏的合同效力 从上面的解析可以看出NFT数藏平台的运营模式和虚拟货币交易类似,NFT从技术底层上讲也是非同质化代币,所以很多人就会质疑用户通过国内数藏平台购买NFT数藏的合同效力。 下面就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看涉及NFT数藏的合同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山东高院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某文创公司开发一款APP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平台运营,发行如太空上河、守护盾、三宗门、灵兽卡、数字人等系列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某文创公司曾采用为数字产品赋能如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以及采用分红、交易排名送实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杨某某于2022年7月在上述APP内注册账户,注册后频繁购买平台发行的上述系列数字藏品,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亦与平台内其他注册玩家进行数字藏品的二级市场交易,买进和卖出数字藏品。对此,杨某某在庭审中称“购买数字藏品是因为比较新奇有增值的空间”“看中数字藏品的赋能如分红、抽奖、线下沙龙”等。杨某某累计在该APP平台充值22685元。2022年9月之后,随着数字藏品热度的降低,杨某某充值购买的上述数字藏品大幅贬值,杨某某认为某文创公司虚假宣传,非法营销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且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上海徐汇区法院-王某与伍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ETH、BUSD、USDT、SAND、GALA等虚拟货币及Doodles、Azuki等NFT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后伍某因自身资金周转的需要,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属于王某所有的上述虚拟资产全部变卖为美元,并将所获572,245美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ETH、BUSD、USDT、SAND、GALA等虚拟货币及Doodles、Azuki等NFT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伍某进一步进行虚拟货币间转换以及虚拟货币兑换美元等投资交易活动,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但根据人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王某委托伍某进行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公共秩序,双方委托合同中就该部分内容应归于无效。但由于数字藏品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涉及数字藏品部分的合同有效。 从山东高院以及上海徐汇法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涉及NFT数藏的发行交易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自愿发生NFT数藏交易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将NFT数藏与其他虚拟货币是区分开的,并没有套用“94公告”、“924通知”等行业监管规定。 司法实践中NFT数藏用户的维权路径 1、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参与NFT数藏购买的用户一般会通过数藏平台与NFT数藏的发行方直接购买或者与平台内的用户交易,本质上这种NFT数藏的交易行为属于买卖合同。 如果在NFT数藏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NFT数藏的购买款项。具体而言,就是在NFT数藏交易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交易限制等不能交付NFT数藏的原因,使得购买方不能取得NFT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在浙江浦江县法院审理的(2022)浙0726民初4021号案件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签订了NFT数藏的买卖合同。后因腾讯幻核数字藏品平台发布公告表明自2022年8月16日起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即已无法转赠)。由于数藏平台交易限制的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NFT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能获取NFT数藏,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款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渝0106民初26755号中,原告吴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认为被告存在没有兑现发售NFT数藏时承诺的权益,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请求被告退还购买数藏费用并赔偿原告三倍费用47051.85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举证的NFT数藏发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发售时承诺的权益已兑现,并不存在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意思表示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606民初35095号中,原告也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退回购买NFT数藏的货款,认为被告存在诱导、欺诈行为,但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而并非生活消费品,同时又承认在交易中自己看中了后才自愿购买,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中,NFT数藏的购买方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认为NFT数藏的发行方在发售时承诺了很多权益,但最终都没实现,属于虚假宣传。但这里需要先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购买NFT数藏用户的目的很多都是因为NFT的唯一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收藏价值,并且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去投资买卖赚取差价,而并非因为生活消费去购买,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上述顺德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原告NFT数藏的购买者还在庭审中自认了购买NFT数藏的目的。 3、涉币的NFT数藏交易可主张合同无效 NFT数藏的投资者在参与一些NFT数藏平台时,可能会遇到需要先入金,将人民币兑换成USDT,随后使用USDT去购买平台内的NFT数藏。这种涉币的NFT交易行为,可主张违反“94公告”、“924通知”的规定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对于涉币合同无效的后果会判例返还财产或者根据双方的过错去分担损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湘0105民初13207号中,法院认定买卖USDT的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购买款项的请求。 #NFT

结合案例解析国内NFT数藏用户的维权路径

最近山寨币的行情火热,很多以前的老项目都在短短几天内价格翻了几倍,但在上个牛市中诞生的很多NFT项目却由于流动性的问题在交易市场中表现不佳。在国内,这些年也有一些NFT数藏平台与各种知名IP合作联名发行NFT数藏,并在发行时规划了一系列对NFT数藏的赋能和持有权益。但后续却因为监管以及市场行情的原因,赋能延期暂缓,价格暴跌,最终导致用户维权。今天就结合案例来聊聊国内NFT数藏的维权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数藏NFT平台的路径
用户参与国内NFT数藏平台发行的NFT项目与海外公链上的NFT项目路径不同,用户参与国内数藏平台一般使用三方支付渠道进行人民币入金。入金后可以抢购、竞拍数藏平台中NFT品牌发行方在一级市场发行的新NFT数藏,也可以通过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其他用户挂单出售的NFT数藏。在这其中NFT数藏发行方会构建叙事、IP赋能持续给NFT数藏持有者带来权益,NFT数藏的价格也会随之上下波动,一些参与者就会通过买卖交易赚取投资收益。

司法实践中用户购买NFT数藏的合同效力
从上面的解析可以看出NFT数藏平台的运营模式和虚拟货币交易类似,NFT从技术底层上讲也是非同质化代币,所以很多人就会质疑用户通过国内数藏平台购买NFT数藏的合同效力。
下面就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看涉及NFT数藏的合同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山东高院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某文创公司开发一款APP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平台运营,发行如太空上河、守护盾、三宗门、灵兽卡、数字人等系列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发行过程中,某文创公司曾采用为数字产品赋能如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以及采用分红、交易排名送实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杨某某于2022年7月在上述APP内注册账户,注册后频繁购买平台发行的上述系列数字藏品,在此过程中,杨某某亦与平台内其他注册玩家进行数字藏品的二级市场交易,买进和卖出数字藏品。对此,杨某某在庭审中称“购买数字藏品是因为比较新奇有增值的空间”“看中数字藏品的赋能如分红、抽奖、线下沙龙”等。杨某某累计在该APP平台充值22685元。2022年9月之后,随着数字藏品热度的降低,杨某某充值购买的上述数字藏品大幅贬值,杨某某认为某文创公司虚假宣传,非法营销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且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上海徐汇区法院-王某与伍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ETH、BUSD、USDT、SAND、GALA等虚拟货币及Doodles、Azuki等NFT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后伍某因自身资金周转的需要,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属于王某所有的上述虚拟资产全部变卖为美元,并将所获572,245美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王某将其持有的ETH、BUSD、USDT、SAND、GALA等虚拟货币及Doodles、Azuki等NFT数字藏品交由被告伍某经营、管理,伍某进一步进行虚拟货币间转换以及虚拟货币兑换美元等投资交易活动,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但根据人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王某委托伍某进行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公共秩序,双方委托合同中就该部分内容应归于无效。但由于数字藏品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涉及数字藏品部分的合同有效。
从山东高院以及上海徐汇法院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涉及NFT数藏的发行交易本身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自愿发生NFT数藏交易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将NFT数藏与其他虚拟货币是区分开的,并没有套用“94公告”、“924通知”等行业监管规定。
司法实践中NFT数藏用户的维权路径
1、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参与NFT数藏购买的用户一般会通过数藏平台与NFT数藏的发行方直接购买或者与平台内的用户交易,本质上这种NFT数藏的交易行为属于买卖合同。
如果在NFT数藏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NFT数藏的购买款项。具体而言,就是在NFT数藏交易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交易限制等不能交付NFT数藏的原因,使得购买方不能取得NFT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在浙江浦江县法院审理的(2022)浙0726民初4021号案件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签订了NFT数藏的买卖合同。后因腾讯幻核数字藏品平台发布公告表明自2022年8月16日起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即已无法转赠)。由于数藏平台交易限制的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NFT数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能获取NFT数藏,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项。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款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渝0106民初26755号中,原告吴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认为被告存在没有兑现发售NFT数藏时承诺的权益,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请求被告退还购买数藏费用并赔偿原告三倍费用47051.85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举证的NFT数藏发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发售时承诺的权益已兑现,并不存在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意思表示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粤0606民初35095号中,原告也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主张退回购买NFT数藏的货款,认为被告存在诱导、欺诈行为,但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而并非生活消费品,同时又承认在交易中自己看中了后才自愿购买,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中,NFT数藏的购买方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认为NFT数藏的发行方在发售时承诺了很多权益,但最终都没实现,属于虚假宣传。但这里需要先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购买NFT数藏用户的目的很多都是因为NFT的唯一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收藏价值,并且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去投资买卖赚取差价,而并非因为生活消费去购买,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上述顺德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原告NFT数藏的购买者还在庭审中自认了购买NFT数藏的目的。
3、涉币的NFT数藏交易可主张合同无效
NFT数藏的投资者在参与一些NFT数藏平台时,可能会遇到需要先入金,将人民币兑换成USDT,随后使用USDT去购买平台内的NFT数藏。这种涉币的NFT交易行为,可主张违反“94公告”、“924通知”的规定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对于涉币合同无效的后果会判例返还财产或者根据双方的过错去分担损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湘0105民初13207号中,法院认定买卖USDT的合同无效,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购买款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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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美国政府扣押的FTX案件的地址将价值3000多w美金的ETH、BUSD、SHIB、POWR等代币转入新地址0x9Ac。这批代币是去年3月份从binance US提出来的。 此外,今天早上Mtgox地址将价值27亿美金的2.7w个BTC转到新地址。 $BTC {future}(BTCUSDT) #BTC新高10W
昨天,美国政府扣押的FTX案件的地址将价值3000多w美金的ETH、BUSD、SHIB、POWR等代币转入新地址0x9Ac。这批代币是去年3月份从binance US提出来的。

此外,今天早上Mtgox地址将价值27亿美金的2.7w个BTC转到新地址。
$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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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地址0xBb6收到ZRO项目方空投地址以及多签地址价值将近500w美金的ZRO,该地址一个月前收到多签地址价值118w美金的ZRO,目前该地址总共持有100w个价值569w美金的ZRO。 #山寨币走势展望 #z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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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比特币矿机部署在海外也会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最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以案说法︱嘉禾法院: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损失自己承担!》的文章,其中案例涉及到一笔案值上亿人民币的比特币矿机交易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而无效。 因为参与过本案的二审,了解和掌握一些文章中没有披露的事实,对此案件有些不同的看法,所以今天就来和大家讨论一下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 案件事实简介 原告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某某,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沟通洽谈订购S19XP矿机。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4日微信沟通确定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以及被告应获得的佣金等内容。 2021年11月14日起,原告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的USDT分期转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约2367万USDT用于购买案涉S19XP矿机。随后购买的矿机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发货到原告的加拿大矿场。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差价627万USDT并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多次磋商购买S19XP机型矿机,使用USDT进行支付。原、被告使用USDT进行交易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924公告》,USDT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机型矿机,S19XP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挖矿”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因此双方购买S19XP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本案值得探讨的争议点 1、一审是否应当由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双方交易标的S19XP矿机是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直接发货交付到原告运营的加拿大矿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中院管辖一审。并且明确湖南省中院管辖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所以该案例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应由中院一审。 2、交易的矿机部署在海外也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本案的交易标的物S19XP矿机从发货到交付运行都在境外,在进行比特币挖矿的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和碳排放都发生在境外,并没有对推动国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定全程在海外交付运行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和中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环保政策导致无效是值得商榷的。 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海外国家的部分区域是支持比特币挖矿产业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时,不能对只要涉及矿机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全部否决。 3、即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85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 “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即便法院认为该矿机合同无效,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应该进行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程序权益,尽其所能一次性帮助双方解决纠纷,而非简单粗暴的认定只要涉矿机、挖矿等业务一律判决无效,根据《924公告》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自担风险。这种处理方式会让被告在赚取佣金的同时,还额外获取了价值不菲的矿机,纵容了利用矿机买卖赚取大量USDT的行为,对于原告来讲有失公允。 4、如果合同无效返还或者根据双方过错去分担损失是否具有执行层面的可行性? USDT等虚拟货币在人行、各部委发布的行业监管文件中都认定不具有货币属性,而是属于虚拟商品,且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本案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使用USDT换取比特大陆的S19XP矿机,就是一种以物换物的互易合同。 对于USDT的返还问题,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在2022 年 5 月发布的文章《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中的案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BTC,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1BTC。此外,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2022)京01民终5972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法官也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3000个LTC的请求。 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如果判令返还BTC、USDT等虚拟货币会存在执行层面的困难和阻碍。法院直接将判令返还的BTC、USDT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格进行折合成人民币去执行,可能会有违《924公告》的规定,被认定为支持虚拟货币在境内的定价兑换。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去折价,上海高院的这起案例最终也是在法院的组织下执行和解,按照出借时的购入价折价赔偿人民币。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沟通计算购买价格时沿用了比特大陆制定的USDT/USD兑换价格,所以完全可以据此去折价处理纠纷。 此外,国内外各种涉币刑事案件都开始寻求USDT的发行方泰达公司去拉黑转账的方式冻结去中心链上钱包中的USDT,随后再通过铸币去取得冻结USDT的控制权。在民事案件的执行层面是否也可以参照这种方式去处理呢? 对于中心化交易所控制虚拟货币财产线索,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向其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账户,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以上的解决思路和方式都可以探索,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涉币案件判决难、执行难的困境。 总结和展望 随着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法案MiCA的落地实施,全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去接受和支持加密资产。目前确实有很多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美国、欧盟、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监管执法部门也在更新技术侦查能力去查处相关的犯罪,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管规范加密行业的发展。 虚拟货币不是洪水猛兽,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人的参与行业的发展建设中,加密资产、区块链技术将在未来与更多的传统行业紧密结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犯罪手段和民事纠纷涌现,对于这项新技术、新领域宜疏不宜堵,不能因为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就一刀切,将其排除在外。 同样是新技术的人工智能领域在近些年也发展迅速,提升了生产效率,但也衍生出了利用AI换脸、AI模拟声音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内监管立法部门也逐步推进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立法,去引导行业和AI技术更加规范合规的发展迭代。 建立和完善国内虚拟货币的监管法规可以让公安、检察院、法院更加妥善的处理涉币刑事、民事案件。对于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来讲,不再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担惊受怕,面对监管执法机关不再“谈币色变”,避免更多纠纷难以解决。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在国内保护力度弱问题,采取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进行盗币、骗币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 #矿机 #比特币挖矿难度创历史新高

购买比特币矿机部署在海外也会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最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以案说法︱嘉禾法院: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损失自己承担!》的文章,其中案例涉及到一笔案值上亿人民币的比特币矿机交易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而无效。
因为参与过本案的二审,了解和掌握一些文章中没有披露的事实,对此案件有些不同的看法,所以今天就来和大家讨论一下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

案件事实简介
原告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某某,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沟通洽谈订购S19XP矿机。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4日微信沟通确定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以及被告应获得的佣金等内容。
2021年11月14日起,原告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的USDT分期转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约2367万USDT用于购买案涉S19XP矿机。随后购买的矿机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发货到原告的加拿大矿场。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差价627万USDT并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多次磋商购买S19XP机型矿机,使用USDT进行支付。原、被告使用USDT进行交易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924公告》,USDT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机型矿机,S19XP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挖矿”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因此双方购买S19XP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本案值得探讨的争议点
1、一审是否应当由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双方交易标的S19XP矿机是从马来西亚等海外工厂直接发货交付到原告运营的加拿大矿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中院管辖一审。并且明确湖南省中院管辖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所以该案例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应由中院一审。
2、交易的矿机部署在海外也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合同无效吗?
本案的交易标的物S19XP矿机从发货到交付运行都在境外,在进行比特币挖矿的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和碳排放都发生在境外,并没有对推动国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所以法院判定全程在海外交付运行的比特币矿机合同,因违反绿色原则和中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环保政策导致无效是值得商榷的。
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海外国家的部分区域是支持比特币挖矿产业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时,不能对只要涉及矿机或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全部否决。
3、即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85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
“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即便法院认为该矿机合同无效,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应该进行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程序权益,尽其所能一次性帮助双方解决纠纷,而非简单粗暴的认定只要涉矿机、挖矿等业务一律判决无效,根据《924公告》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自担风险。这种处理方式会让被告在赚取佣金的同时,还额外获取了价值不菲的矿机,纵容了利用矿机买卖赚取大量USDT的行为,对于原告来讲有失公允。
4、如果合同无效返还或者根据双方过错去分担损失是否具有执行层面的可行性?
USDT等虚拟货币在人行、各部委发布的行业监管文件中都认定不具有货币属性,而是属于虚拟商品,且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本案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使用USDT换取比特大陆的S19XP矿机,就是一种以物换物的互易合同。
对于USDT的返还问题,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在2022 年 5 月发布的文章《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中的案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BTC,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原告1BTC。此外,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2022)京01民终5972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法官也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3000个LTC的请求。
因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如果判令返还BTC、USDT等虚拟货币会存在执行层面的困难和阻碍。法院直接将判令返还的BTC、USDT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格进行折合成人民币去执行,可能会有违《924公告》的规定,被认定为支持虚拟货币在境内的定价兑换。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去折价,上海高院的这起案例最终也是在法院的组织下执行和解,按照出借时的购入价折价赔偿人民币。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沟通计算购买价格时沿用了比特大陆制定的USDT/USD兑换价格,所以完全可以据此去折价处理纠纷。
此外,国内外各种涉币刑事案件都开始寻求USDT的发行方泰达公司去拉黑转账的方式冻结去中心链上钱包中的USDT,随后再通过铸币去取得冻结USDT的控制权。在民事案件的执行层面是否也可以参照这种方式去处理呢?
对于中心化交易所控制虚拟货币财产线索,理论上执行法院可以向其发协助执行通知和搜查被执行人账户,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以上的解决思路和方式都可以探索,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涉币案件判决难、执行难的困境。
总结和展望
随着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及欧盟加密资产监管法案MiCA的落地实施,全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去接受和支持加密资产。目前确实有很多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美国、欧盟、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监管执法部门也在更新技术侦查能力去查处相关的犯罪,并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管规范加密行业的发展。
虚拟货币不是洪水猛兽,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人的参与行业的发展建设中,加密资产、区块链技术将在未来与更多的传统行业紧密结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犯罪手段和民事纠纷涌现,对于这项新技术、新领域宜疏不宜堵,不能因为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就一刀切,将其排除在外。
同样是新技术的人工智能领域在近些年也发展迅速,提升了生产效率,但也衍生出了利用AI换脸、AI模拟声音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内监管立法部门也逐步推进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立法,去引导行业和AI技术更加规范合规的发展迭代。
建立和完善国内虚拟货币的监管法规可以让公安、检察院、法院更加妥善的处理涉币刑事、民事案件。对于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来讲,不再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担惊受怕,面对监管执法机关不再“谈币色变”,避免更多纠纷难以解决。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在国内保护力度弱问题,采取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进行盗币、骗币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
#矿机 #比特币挖矿难度创历史新高
6小时前,做市商Amber收到ID项目方2000w价值1041w美金的ID,随后将700w 价值365w美金的ID充入币安。 {future}(IDUSDT)
6小时前,做市商Amber收到ID项目方2000w价值1041w美金的ID,随后将700w 价值365w美金的ID充入币安。
通过链上数据看币安上线WHY合约之前大户的短线操作币安公告上线WHY时间:2024-11-25 17:35 地址0x8c9在2024/11/25 13:54:05和13:47:05分别从bitget提出两笔WHY,随后在16点39和41分别转入新地址0x548,数量分别为3.013T和111M,111M这笔应该是小额测试。 在2024/11/25 17:00:13开始通过cake卖,一直卖到17:25:55,将转入的全部WHY兑换成BNB。十分钟之后币安开始发布上线合约公告。 除此之外,与新地址0x548关联的地址0x526在2024/11/25 12:24:53和39分从币安提了363BNB。随后从12:27开始通过cake全部换成了703B的why,充入gate。 综上这两个关联地址的链上买卖点如下图:17:30和18:12,地址0x548分两笔将兑换的1516BNB和566BNB充回币安。 因为涉及到交易所内部的用户交易数据,所以暂时无法推算出该大户通过两个关联地址具体收益情况。但该大户在上线前几个小时在链上买点以及发布公告前半个小时的卖出操作都值得大家研究,到底是因为有内幕消息,还是纯属巧合呢? #bsc #why {future}(1000WHY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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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公告上线WHY时间:2024-11-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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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11/25 17:00:13开始通过cake卖,一直卖到17:25:55,将转入的全部WHY兑换成BNB。十分钟之后币安开始发布上线合约公告。

除此之外,与新地址0x548关联的地址0x526在2024/11/25 12:24:53和39分从币安提了363BNB。随后从12:27开始通过cake全部换成了703B的why,充入gate。

综上这两个关联地址的链上买卖点如下图:17:30和18:12,地址0x548分两笔将兑换的1516BNB和566BNB充回币安。

因为涉及到交易所内部的用户交易数据,所以暂时无法推算出该大户通过两个关联地址具体收益情况。但该大户在上线前几个小时在链上买点以及发布公告前半个小时的卖出操作都值得大家研究,到底是因为有内幕消息,还是纯属巧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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