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正要律师
一、案件背景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律帮大家还原一下 “事发经过”:
2022 年 3 月 5 日,小明(化名)在明知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可能收到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形下,为了赚取差价,仍然向他人出售了价值 20 万人民币的泰达币(2.7 万 U 左右),使用自己银行卡收款后立即从银行柜台取现。最终,经司法机关查证,有 9.9 余万元属于电诈资金。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 x 年,罚金 x 元。
二、辩护律师观点及法院判决分析
从判决书中我们也能大致分析出小明律师的策略:一个主打无罪辩护,一个做轻罪辩护。即使法院不认可无罪的观点,那么对于轻罪的观点会相对更加容易接受。
但是最终两个辩护人的主要观点都没有被接受,刘律师看了法院列举出的辩护人的观点(之所以说法院列举出的,是因为现实中有些法院并不会在辩护人发表的全部辩护观点都一一列出,而是有意或无意地在判决书中漏写),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不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小明出售 USDT 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二是无法确定小明收到的卖 U 的钱(人民币)是电诈资金,小明卖 U 的价格符合市场价;
三是小明和买 U 的买家并不认识,主观上不知道收到的款项是账款,司法机关以 “买卖虚拟货币容易收到赃款而涉嫌犯罪” 来推定小明明知自己收到的是赃款,有违常识常理。
小明的第二个律师认为:小明在交易过程中和对手反复强调过不收违法犯罪的钱,交易后也通过天眼查系统进行查询,以核实确认交易对手的信息保证自己的安全,证明小明主观上不仅不知道收到的钱里有赃款还在努力保障自己的交易安全,避免收到赃款。还有关于涉案流水只有 5 万元并非检察院指控的 9.9 万元等观点。
法院则认为,小明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收到的有账款。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规定上的 “明知”,除了 “明确知道” 以外,还包括 “应当知道”。这就要求每一个成年人不能再以 “我不了解法律规定”“我天生单纯善良、容易信任陌生人” 等为理由来脱罪——法律要求每一个成年人必须要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社会险恶(当然,后面部分是刘律师超纲发挥的,法律当然不会强人所难拒绝一个人永远单纯,但是实务中就是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样认为,在这样的思想下办案结果可想而知);
二是小明在 2022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3 日期间,银行卡因关联到电诈资金被冻结,此时小明已经知道了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可能关联到电信诈骗资金;而小明又在 2022 年 3 月 5 日(仅隔 2 天)又在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最终收到 20 万款项中有 9.9 万的账款;
三是小明在自己个笔录中明确供述了 “(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钱”,这句话简直是要了亲命了。即使小明在主观上有如此不是很明显的概括性违法认知,也最终给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莫大的底气——你自己都知道虚拟货币交易容易收到脏钱,仍然去做这个事!?
其实,如果小明现实中确实做了最大的努力去避免收到脏钱,完全可以在上面那句话的后面加一句 “所以我是对我的交易做了审核的,我尽自己所有的努力和方法去排除收到脏钱的可能”,这样也能为无罪辩护创造更大的可能。
三、中国当下的虚拟货币交易都违法吗?
在中国尤其是大陆地区(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虚拟货币交易仍有其敏感性。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不涉及到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法,尤其是公民、法人等投资(当然含购买)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法律不禁止但也不提供保护(主要指民商事纠纷,以主流虚拟货币为客体的犯罪司法机关是应当受理的)。
但是出售虚拟货币就比较复杂了。我国对于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的行为,均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公民出卖自己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呢?尤其是对于广大的 U 商群体来说,其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当下的司法口径是一般出售虚拟货币(不进行大量的撮合交易、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等)是不会被查处的,但是一旦在出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涉及到赃款就比较麻烦了,轻则被冻卡、惩戒、退赃、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帮信罪、掩隐罪最为常见)。
所以说在国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第一大风险就是有没有可能收到脏钱、脏币,自己的交易有没有可能成为别人洗钱的工具;还有一个是虚拟货币交易不要成为非法换汇、买卖外汇的工具。只要排除掉这些风险,总体上就避免掉了最大的法律风险。
四、写在最后
上个月香港正式批准比特币、以太坊现货 ETF 上市,标志着港府甚至是中央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愈发友好,似乎转角就可以遇到大陆地区严苛的虚拟货币政策被改变的一幕。这对于币圈的创业者甚至是投机者当然是利好消息,但是在监管政策没有被修改以前,作为 web3 刑辩律师,刘律师还是建议各位谨记合规红线,宁可少赚一点钱也不要将自身陷入未知的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