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納管虛擬資產服務與第三方支付

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正式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納入管制範圍。未來,這些服務提供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將面臨最重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洗錢罪刑度加重

此次修法也對一般洗錢罪的刑度進行了修正。三讀條文規定,凡涉及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所列行為者,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 1 億元台幣以下罰金。如果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1 億元者,則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 5000 萬台幣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註:洗錢防制法第 2 條 –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初審至三讀過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 6 月 3 日初審通過該修正草案,但部分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7 月 12 日,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黨團協商後,僅一般洗錢罪刑度條文保留。朝野各黨均支持加重刑度。今日全案於立法院會進行表決,經表決通過國民黨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不得提供相關服務。境外設立的相關事業或人員,若未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上述登記或登錄,也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

違規處罰措施

條文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而未完成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被撤銷或失效仍提供服務者,將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500 萬台幣以下罰金。

特殊洗錢罪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還規範了特殊洗錢罪,包括冒名、假名或其他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或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帳戶,將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 5000 萬台幣以下罰金。

自首減刑條款

此外,條文規定,若犯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將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因而使司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亦可免除其刑。

檢察官偵查權限

為偵辦洗錢犯罪,三讀條文也明定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的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這篇文章 立院三讀修正洗錢防制法,未登記幣商、境外交易所最高關兩年 最早出現於 鏈新聞 ABMedia。